案由:(20140329)关于废止"入户需上环"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东莞阳光网的问政平台上,经常有市民质疑 “入户须上环”政策,反映这种节育方式对妇女身体可能造成伤害,对健康不利。经查询该政策的执行依据是早在2003年6月20日颁布的《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的第二十四条:“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及时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根据东莞现行的积分入户政策,入户候选人员须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除了身体状况不宜上环且持有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者之外,其他人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已育妇女必须提供上环证明,新生儿入户也需提供母亲已上环证明。

  2012年12月《南方都市报》联合大粤网对“入户须上环”政策合理性进行问卷调查,在收到2139份有效问卷中有93 .74%的受访者不认同上环这种节育方式,甚至有50.01%受访者表示,若入户须上环,宁愿不入户。另据初步统计,在东莞市政府纠风办主办的“阳光热线问政平台”上,从2005年12月19日至今,有200多条市民关于强制性上环的投诉,大多与入户上环的政策有关。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2010年接到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中,节育器报告占总数的35%,而在2011年,有明显下降,也有16%。国家计生委的调查也指出,20年来,虽然宫内节育器避孕有效率明显提高,品种大量增加,但副反应(出血、感染、腹痛、腰痛)却没有下降。总之和上世纪80年代初的调查比,副反应没有降低,有的甚至有升高的趋势。可见多数市民并不赞同此方法,而且“上环”方式本身可能对妇女身体造成一定损伤。我们认为,公民对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式应该有自主选择权,计生部门可以推荐、倡导,但不能强制。另一方面,在关于户口登记的国家法规中,也没有规定公民入户需要提供上环证明。

  办    法:

  据了解广州市和珠海市已经分别于08年和12年废除了“上户须上环”的政策规定。建议我市及时调整入户条件,废除“上户须上环”的管理办法。参考周边城市做法采取签署计划生育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预先约定高额社会抚养费,以经济手段取代现有强制上环政策。对于违反生育政策而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者,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

提案者 黎小艳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29号提案的答复

  黎小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废止‘入户需上环’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和联络协调制度,计生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口管理,提供婚育情况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有利于更好地掌握人口信息。目前,我市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建议女方首选落实上环措施,如果身体不适宜落实上环措施的,可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社会和群众的意见,不断探索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今后继续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单位 东莞市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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