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323)关于规范我市陪护人员管理,促进陪护行业发展的建议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患病住院的陪护问题成为困扰着众多家庭一大问题,社会对于陪护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以我国国情和医疗体制来看,目前护理人员数目只能满足治疗和基础护理工作的需要,生活护理及看护只能由陪护人员完成。医院陪护作为现阶段病房的产物,是社会文明与经济发展的体现,专职陪护人员已成为我国医疗系统内一个特有的职业。

  目前照顾病人的陪护人员实际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生活陪护(生活保姆),一类是专业陪护(护理员,护工)。陪护产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就像香港的菲佣,不仅每年创造的经济效益也十分可观,也解决了香港家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因此陪护产业的兴旺不仅取决于市场需求,人员,也取决于规范的行业标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指导,导致东莞陪护市场上都是“保姆”类生活类陪护,少有真正的专业医疗类护工。

  我市陪护人员管理还存在着诸多明显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陪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护工队伍里多数是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的外来务工者,主动服务、主动沟通意识不强;个别不听从医务人员教导指挥,甚至谩骂医务人员;在病房内乱堆放私人物品,陪护人员向病员及家属索要红包,利是;回收出售尿盘、屎盘之类严禁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用品,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卫生形象。

  (二)专业技能不足,缺乏最基本的护理常识。在工作中存在不懂装懂干扰医疗秩序,挑拨家属要求换药换科室。

  二、组织松散

  (一)医院护工多由自发性的组织或个人构成,流动性很大。

  (二)游离于社会主流之外,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得不到尊重,甚者有的人被歧视,工作时间长,每天在细菌和病毒的包围中,健康问题堪忧,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陪护人员并非医院的一员,对于护工的管理,医院难以监督管理。

  三、缺乏行业规范

  (一)护工行业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护工自身对护工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范围也不清楚。

  (二)行业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特别遇到病患意识不清楚情况下,陪护是否到位,没有相应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靠护工自觉,没法有效监管。

  (三)病人与陪护人员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合同,陪护乱喊价,护理不到位,引发家属与陪护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旦发生病人跌倒、摔伤等意外,维权取证难,病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陪护费用缺乏统一标准。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既无“护工费”这一收费项目,在护理费的项目内涵中,也没有将生活护理方面的工作内容包含在其中,因此护工收费是无法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的。

  (五)缺乏监督考核部门。陪护行业,也是解决再就业的产业,此外,在东莞这个外来工较多的城市,在东莞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年龄在40岁以上的女性外来劳动者,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大多是陪伴家人来东莞打工的。陪护行业能够稳定这些人群,也解决了许多两地分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实际上留住了东莞的基层劳动力家庭。但是目前无论是政府部门、医院,还是中介机构,对于陪护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纠纷,病人、医院、陪护人员本人的利益,均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陪护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

  办    法:

  一、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护工进行专业培训。

  (一)将护理员(护工)列入《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目录》中。目前的《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目录》中,服务行业中,只有家政服务员(五、四、三级);养老护理人员(五、四级);保育员(五、四、三级);母婴护理四个工种。有必要将护理员(护工)列入《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目录》中。

  (二)参考北京等地区的成熟经验。利用一年时间作为试验周期,为外来农民工提供一次免费的护理员培训,步入正轨后(一年时间),就可以按照《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方法》来实施,持证才能上岗。

  (三)设立护工等级培训考试体系。委托东莞市护理学会,与东莞市职业技能中心联合制定培训教材,大纲,实施考试。制定护工等级服务标准(五、四、三级),培训内容包括上岗前,必要的实际操作、职业道德和必备的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的课程应以喂食、协助病人大小便、床上洗浴、翻身、运用轮椅等实践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考核合格者将颁发《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二、建立陪护人员费用定价机制,并纳入护工公司的管理。

  (一)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部门与卫生部门,参照市场供需,结合东莞市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并根据陪护级别和陪护水平差别,制订政府指导价。

  (二)将陪护人员纳入护工公司的管理,以减少护工市场的流动性大、维权难等问题。护工公司应组织护工参加社会保障,保障护工基本权益。由护工公司对护工进行统一招聘、体检、技术培训、建立行业档案、着装和编号,以提高医疗质量。从思想、纪律、语言、技能等方面进行训练,加强护工的法制观念,促进职业道德教育。

  三、通过成立东莞市护工协会来完善服务监督的机制。

  医院的护理部门协助对护工监督考核,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考核和指导,进行职业评价、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激励护工更出色地完成工作从而获得职业好评。

  卫生管理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定期督察执行情况。建议规定:从2014年起,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新进护工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严禁从事护工工作。医疗机构现有护工,必须参加护工岗位培训并取得护工岗前培训合格证明,同时鼓励其积极参与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到2015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取得护理员资格的护工应达到50%以上;2016年应达到75%。

  四、对需要陪护患者,由护工公司与患者家属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保障双方权益。根据病情程度,陪护的级别,实行差别收费。

提案者 九三学社市委会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23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市委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陪护人员管理,促进陪护行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东莞市医院护工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目前在我市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护工约有2000人,年龄分布在30-60岁,其中40岁以上占78.3%;文化程度以初中及以下为主,占86.8%;护工来源以外省农民居多,占总数77.6%。护工招聘与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社会护工公司管理(占60%以上),二是医院管理;护工的培训由护工公司和医院共同负责,培训师资大部分来自于医院资深护士;72%的护工没有持证上岗。

  二、全面推广异地务工人员护理类工种的资助性技能培训政策

  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自2007年起我市实施“新莞人培训工程”,为广大异地务工人员开展资助性培训。为及时迎合新形势下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3年市人力资源局对现有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行修订,着重简化操作流程,扩大补贴范围,增加培训项目,提高补贴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65号),护理类资助工种包括产妇护理、婴儿头发护理、养老护理员、家庭妇婴护理员、保育员、育婴师、家政服务员等,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当前对陪护(护理)人员的需求。市人力资源局表示将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发掘需求量较大的陪护(护理)类工种项目并加入我市资助培训工种项目中,让更多陪护(护理)人群受惠。

  三、探索建立护工(护理员)岗位培训考核体系

  (一)建立护工岗位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我局将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制定我市从事医疗机构护工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机构护工准入制度,实施护工持证上岗。

  (二)探索建立我市护工(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护工规范化培训。

  提案中提到的 “护理员(护工)”,因该工种未被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目前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经咨询市人力资源局, 建议由市护理学会组织开发和制定护工(护理员)培训教材及培训实施方案、考核大纲及具体实施方案、鉴定评价流程及方案,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由市护理学会组织考试和核发护工(护理员)岗位培训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卫生计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下来我局将根据市人力资源局的建议, 探索建立我市护工(护理员)岗位培训基地, 实施护工(护理员)规范化培训。

  (三)建立护工职业道德规范

  我局将委托市护理学会制定医疗机构护工职业道德规范,包括着装规范、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并列入护工岗位培训大纲和护工岗位质量评价标准。

  (四)关于护工培训经费

  目前护工(护理员)工种未被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尚无国家职业标准,而《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65号)也没有该工种资助项目,故目前没有护工(护理员)此类工种的培训经费资助。接下来我局将会同市人力资源局根据市场需要,发掘需求量较大的陪护(护理)类工种项目并加入我市资助培训工种项目中。鉴于此情况,建议护工(护理员)培训费用应由护工管理公司承担。

  四、建立护工(护理员)费用定价机制

  市人力资源局定期每年发布《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将工资指导价位分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以满足企业对劳动者不同级别、水平的工资指导需求。而企业可把工资指导价位作为一个参考因素,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和调整内部各类人员、各工种的工资标准。目前,我市工资指导价位尚不涉及护工(护理员)内容,市人力资源局表示将加强与物价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联系,探索建立护工(护理员)费用机制,把护工(护理员)纳入为工资调查对象,收集护工工资有关数据,发布护工(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内容。

  五、建立监督指导管理机制

  (一)为加强护工管理,医院与护工管理公司要共同建立护工监管规章制度,双方均要设立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护工管理工作,制定护工岗位质量评价标准,并实施质控。

  (二)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护工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护工管理公司在护工招聘、培训、收费及护工(护理员)本人社会保障等工作。

  据了解,目前省卫生计生委正在调研并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护工管理办法,我局将在省有关文件政策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落实我市医疗机构护工管理意见。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对我市卫生计生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单位 东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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