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馈对政协提案第20200281号
会办意见的函
市教育局:
根据工作安排,我办为市政协提案第20200281号的会办单位。就增设校医编制问题,我办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7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21号)均明确教职员编制的核定和使用范围包括卫生保健人员,无需再增设校医编制。目前我市公办学校所核定事业编制中均已将校医需求纳入考虑,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招聘校医入编。
中共东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东卫函复〔2020〕103号
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
第20200281号的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结合我局职能,现将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00281号《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站点设点寄宿制学校的建议》会办意见回复如下。
一、关于将学校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议
根据我局职能配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我局积极加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为学校师生健康提供更有力的保障。2019年,我市推进落实学生近视等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项目工作,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异常弯曲等重点常见病防控,提升我市儿童青少年健康素养水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对54所市直属学校开展了学校教学与生活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派出医务人员担任中小学校的健康副校长,在协助学校制定卫生工作计划、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健康教育、复学返校工作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点寄宿制学校的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有针对性地向居民提供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根据2018年我市出台的《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2017年版)》,其中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承担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健康管理”、第六条“按照区域服务人口数量、地域性质、医疗卫生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为0.8万~2万人的,可按照一类站或二类站的标准建设,其中一类站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类站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内容,各镇街在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以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域性质、医疗卫生需求等因素选择设点在学校周边的位置,可有效方便学生就医。由于社区卫生服务对象覆盖的是辖区内常住居民,若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点在寄宿制学校内,可能不便于除学生和老师以外有就医需求的群众就医,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和整合。
针对现时校医队伍配备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执业上升空间受限的问题存在,建议教育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医室和校医配置的规定,及时出台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着力推动中小学校严格按照要求达标配置校医室,强化人员和设备配置。卫生健康部门也将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研究配齐配强校医的政策措施,做好健康副校长的派驻工作,不断探索创新适宜的校医队伍建设模式,结合实际考虑采取自主招聘、购买服务、社区派驻服务或者校医室(保健室)托管等新模式,多形式多渠道地配置建立达标的校医队伍,逐步打破校医配备不足的僵局,解决校医短缺的现状,共同推动校医室建设,增强学校卫生健康工作能力。
以上答复供参考。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6日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8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我局职能,现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81号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提案建议第2点提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点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医室看病治疗,符合条件的,同样享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8〕120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属地就近原则确定参保地村(社区)辖区对应的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该区域参保人的社区门诊就医点。就学所在地或居住地不在其社区门诊就医点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可申请增加就学所在地或居住地对应的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门诊就医点,其中一个作为辅助就医点。
参保人在其社区门诊就医点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按规定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参保人按75%支付。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