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307)关于建设东莞市档案信息中心的建议

  档案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记录,是传承人类文明、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档案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其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历史原貌,是维护国家、集体、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信证。

  随着我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各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数量越来越大。特别是公、检、法、工商、国土、财政、水务、社保等部门,由于专门档案数量庞大,这些系统单位的档案库房面积已远远无法满足档案保管的需要。如:公安局档案室库藏量达317998卷/37537件,库藏量已十分大;第一人民法院档案室现有库房(石龙、中堂、松山湖)面积共1075平方米,库藏量大(库藏622615宗档案),档案库存已接近饱和;第二人民法院室库面积暂时能满足现有档案的安全存放需求,现有档案库房面积为461平方米,现有库房即将达到饱和状态,目前正在筹备解决2014年档案存放问题;社保局档案库房现有面积680平方米,共有44列密集架,26列档案柜,可存放档案4168.68米,现已使用3200多米,2年之内将饱和;工商局建有专业档案库房约1700平方米,配置密集架202列约9000米,由于档案数量增长快,目前档案库房密集架仅余下空间700余米,大约在半年内会使用完毕;国土局库房内设有文书档案、专门档案库房和查阅室共1300平方米,配备档案箱柜64套,密集架6列,包含文书档案58927件,专门档案18775卷(不含地籍档案)。

  另一方面,东莞市档案馆新馆于2012年7月建成开馆后,大力加强档案资源建设,馆藏量大幅度增加,仅一年就新增纸质档案12700多卷又237000件、近800米长度。目前,市档案馆大楼只剩余五楼约600平方米的库房,无法满足储存全市档案的需要。

  建设一个覆盖全方位资源的综合性档案中心,对于确保我市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科学整合全市档案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各单位、各部门档案库房紧张的问题,是实现我市率先基本建成档案强市目标的需要。

  办    法:

  一、档案馆建设不属于楼堂馆所范围。国务院在1964年7月24日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建设教学楼、研究楼、资料楼、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应视为楼堂馆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23日召开的湖北省领导干部座谈会上提到:“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便民利民的场所搞得好一点,我看着心里舒服。”各级档案馆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的公共场所,是传承文明、培育文化的重要基地,被中央文明办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不属于禁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

  二、借鉴我省其它城市档案馆建设经验做法。目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档案馆建设均取得了较大成效。如:广州市国家档案馆于去年12月28日建成开馆,一期建筑面积2.88万平米,二期同日动工开建,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深圳市正在建设10万平方米的档案储存基地;中山市档案信息中心已经建成,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将公安、检察、法院、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档案室合并在一起管理;建筑面积为5.8万平米的佛山市档案馆于今年建成。

  三、建设档案信息中心的意义。建设东莞市档案信息中心,目的就在于将多部门档案馆(室)集中建设,不但有利于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档案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减少重复建设,节约土地和财政投资,节省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强化对外服务功能,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档案及地情资料查阅利用和展览平台,我们还可以努力把档案信息中心建设成改善公开服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志性建筑。

  四、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建议我市由市档案局(馆)牵头,与财政、发改、城建、公安、检察、法院、工商、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共同组成调研组,根据我市实际,到周边市开展档案信息中心建设的调研,提出东莞市档案信息中心建设的需求,解决档案资源数量大幅度增加的迫切问题。

提案者 成洪生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档案局

  对东莞市政协第TA20140307号提案的答复

  成洪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东莞市档案信息中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我局研究,认为您提出关于建设东莞市档案信息中心的建议对我市档案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将是我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突破。现我局已对广东省各地级市,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城市的档案中心建设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并计划将建设东莞市档案信息中心纳入《东莞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努力争取得到市政府的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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