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305)关于为东莞辖区内销售的转基因农产品追加标识的建议

  根据我们对东莞辖区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等交易市场农产品标识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各类市场除了食用油等极少数加工后出售的农产品有转基因说明外,其它几乎没有进行标识,特别是初级农产品,甚至连生产者种植的是否是转基因农作物,生产者都稀里糊涂、不清不楚。可见,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农产品时,得不到该农产品是否是转基因的农产品方面的信息,几乎没有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丧失选择的权益。

  而我国对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标识转基因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享有知情权的权益。

  基于此,本着对东莞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主张东莞辖区内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加工而成的农产品)进行转基因标识,让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办    法:

  一、把实施农产品转基因标识纳入我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范畴。

  二、定期组织对市场销售的转基因农产品是否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标识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工作可以在超市销售的农产品先做试点,再扩展。

  

提案者 王庆权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05号提案的答复

  王庆权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为东莞辖区内销售的转基因农产品追加标识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有非常严格法律体系

  2001年-2002年,国务院及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源头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控制试验、生产条件,加强对品种审定、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种子、农产品转基因成分的例行监测,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转基因品种审定区域试验、种子生产经营、商业化生产管理、标识等监督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和产品的行为。

  一直以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加强对转基因种子、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对转基因生物销售标识审核;深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单位,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标识执法检查;对农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文书进行检查。

  二、对种植和经营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根据《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种子种苗、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直接加工品)的试验、种植、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要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见,对于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我市目前是没有任何经批准种植的转基因农作物,因此也就不存在种植环节需要标识的问题。近几年,我市农检所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农产品转基因成分抽样,并送省检测。抽样的地方包括种植基地、农贸市场、农批市场、超市等,品种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蔬菜、水果等国家农业部不允许商业化种植的品种,结果显示没有含转基因成分。

  三、对加工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目前,我市没有批准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只有7家批准从事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分布在麻涌和洪梅。这些企业全部获得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加工许可证,他们基本上是从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家进口转基因大豆、菜籽等原料进行加工成豆粕、豆油、菜籽粕、菜籽油等猪食饲料和人食用油。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每年至少1次的全市范围内的执法检查,确保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经营企业按规定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按照要求,对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运输贮存、加工灭活、销售标识情况,以及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书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宣传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监管意识。

  四、我市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要按规定进行标识

  国家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换言之,只要销售涉及《标识管理办法》附件目录的5大类17种转基因品种都要标识,具体有:①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②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③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④棉花种子。⑤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不属于上述5大类17种转基因品种的产品不需要进行标识。我们在市场上,经常见到转基因食品有大豆油和菜籽油,或有这两种成分的混合油。只要有这两种油的成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求生产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只要稍加留意,就会看见。

  五、下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转基因生物标识执法检查。将转基因生物标识执法检查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畴,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分装销售单位、流通销售市场的标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按规定标识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转基因农产品的知情权。二是加强农产品转基因成分抽检。加强在种子市场、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和流通市场等四个环节对粮食、蔬菜、水果等品种进行抽检,如发现含非法转基因成分,将严格依法查处。三是做好科普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科技下乡、农技直通车、技术培训等活动,通过印发小册子、派发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业转基因知识,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转基因产品。

  以上是对您所提建议的答复。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市农业科技工作,并继续建言献策!


办理单位 东莞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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