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276)关于建立“破产和解+基金”机制 帮助疫情重创企业转危为机的建议
  2020年,新冠疫情对众多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根据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3月对小微企业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约71.9%的企业暂未能获得合作伙伴的任何支持,而随着国外疫情的加剧,许多海外订单被暂停或取消,也导致68.6%的企业面临市场萎缩,营业收入下降的难题,57.0%的企业未能完全恢复生产,资金流水周转慢,资金链紧张。为此,省、市政府已出台降低成本(如房租、水电费减免等)、财税支持(如缓交社保、减免税费等)、金融支持(如信贷延期及逾期利息减免、银行保险专项产品等)等多项纾困政策,为企业输血,帮助企业尽快投入复工复产工作。
  但就受疫情重创的企业而言,订单量急剧减少、营业收入下降等影响企业生存根本问题仍难以实际解决,企业继续经营必然需要加大贷款,增加负债,此举又加重了企业已有的负担,造成恶性循环。预计接下来可能会陆续掀起一波企业停产关闭潮,出现大量僵尸企业。针对上述陷入经济危机难以自救又不想放弃经营的企业,建立“破产和解+基金”机制,能直接有效帮助重创企业实现止损,防止大量僵尸企业出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助推经济发展。
建    议:
  一、通过出台政策、多渠道宣传等方式,鼓励重创企业自主申请破产和解。
  大部分人对破产有两大误区:认为只有资不抵债才能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就会让老板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其实破产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只有申请破产清算要求企业必须满足资不抵债条件;也只有破产清算会让老板实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重创企业的止损,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申请破产和解。破产和解在企业遇到重大危机就可申请,且只要法院裁定受理,自裁定之日起其所涉及的诉讼中止,利息也停止计算,其它不合理的支出也可以得到撤销。破产和解由企业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只需得到参会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的债权额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即可执行。旗舰企业可以继续运营,为其自救带来宝贵的时间。
  二、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开辟破产和解受理绿色通道。
  针对疫情期间受重创的企业,由市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由法院开辟专门的破产和解受理绿色通道,让破产和解案件及时立案。
  三、由政府牵头成立相关的破产和解基金。
  对符合要求并主动申请破产和解的企业,在通过法院进行破产和解程序后,明确债权人及实际所支付债务金额(往往少于应付债务金额),企业无力支付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后,由基金进行兜底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最高可达100%),这也是对债权人提供的实际补偿。
  (一)基金设立
  由政府财政出资,通过国有出资平台成立“破产和解母基金”,针对有可能出现大面积破产、倒闭的行业(如以外贸为主的制造业),引导成立若干只“破产和解子基金”,母基金主要用于FOF子基金。
  (二)子基金的构成
  母基金出资10%-20%(具体视行业特性而定,为优先级),其它份额由基金管理人(GP)、其它基金公司、该行业核心企业、社会资本及其它LP出资。
  (三)子基金使用
  1,子基金主要由熟悉该行业的专业管理人公司(GP)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尽调、风控、处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等。
  2,投资委员会由政府、基金管理人、LP代表等构成,一般为5-7人。
  (四)子基金营利与退出
  基金投资以“债+股”的方式进行,其中债权为主,股权为辅,在破产和解清算中担任资金提供方的角色。
  1,如所投企业有继续运营可能性,则主要进行债券投资,并赚取债权收益退出。如遇到合适的、有持续发展性及成长性的项目,且双方达成意向,也可进行部分股权投资。
  2,如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则由子基金清偿掉企业相关债务后,收购其资产,并转让给其它企业,赚取差额收益。
提案者 谭福龙
部门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关于开辟破产和解绿色通道,帮助疫情重创企业自救的建议》中提出了如下建议:1.通过出台政策、多渠道宣传等方式,鼓励重创企业自主申请破产和解;2.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开辟破产和解受理绿色通道;3.由政府牵头成立相关的破产和解基金。

  经研究,我们回复如下:1.近年来,东莞市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审判的各项政策要求,严格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努力推进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破产和解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可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挽救,主要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或者债权人人数较少,有挽救可能但适用重整程序又成本过高的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和解应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之后由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如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破产程序的选择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慎重选择。市两级法院将继续推进各项破产审判工作,严格依法审理破产案件。2.东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严格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针对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已多次召开各类沟通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取得较好的成效。3.对于破产和解基金的建议,该建议具有资金扶助的性质,有利于解决陷入债务危机企业的困难,我们也认为是一个好的建议,但资金问题不是法院主管的,建议由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研究。

  2020年6月22日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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