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关于开辟破产和解绿色通道,帮助疫情重创企业自救的建议》中提出了如下建议:1.通过出台政策、多渠道宣传等方式,鼓励重创企业自主申请破产和解;2.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开辟破产和解受理绿色通道;3.由政府牵头成立相关的破产和解基金。
经研究,我们回复如下:1.近年来,东莞市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审判的各项政策要求,严格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努力推进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破产和解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可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挽救,主要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或者债权人人数较少,有挽救可能但适用重整程序又成本过高的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和解应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之后由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如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破产程序的选择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慎重选择。市两级法院将继续推进各项破产审判工作,严格依法审理破产案件。2.东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严格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针对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已多次召开各类沟通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取得较好的成效。3.对于破产和解基金的建议,该建议具有资金扶助的性质,有利于解决陷入债务危机企业的困难,我们也认为是一个好的建议,但资金问题不是法院主管的,建议由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研究。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