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301)关于维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取消“上户先上环”强制性地方性规定的建议

  东莞市自2009年起在各镇区及各事业单位实施了“上户先上环”制度。但此制度实行以来一直受到广大群众的质疑。

  首先,“入户先上环”与法律法规不符,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与避孕应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责任, “上户先上环”将避孕责任强行施加给女性一方,属强制性规定,侵犯了育龄妇女避孕的知情选择权,是对妇女人权的不尊重。

  “上户先上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广东省公安厅规定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而东莞市公安局要求婴儿入户除需以上证明,还需提供“计生服务证”,而其实质是计生部门开具的“已上环证明”。宫内节育器的安放须根据产后妇女身体恢复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哺乳期放环要在产后3个月以上,剖宫产术后以6个月为宜,而有生殖器官炎症、严重的全身性疾患患者不能采用宫内节育器。但基层的计生部门不考虑产后妇女的实际情况,不尊重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权,将“上户先上环”作为硬性规定,导致婴儿的户口登记延迟。有些家庭因不能提供“上环”证明,儿童迟迟不能入户,影响新生儿医疗待遇申领(要求出生后7个月内办理申请,需提供本人户口证明),甚至影响入托入学。

  其次,“上户先上环”是东莞计生部门偏差执法行为。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上环和入户一定要挂钩。“上户先上环” 仅为“东莞相关部门的协议”,并无政府的相关法令政策规定。在“上户先上环”执行中,计生部门态度强硬,对于因疾病条件无法上环的妇女,要求在治疗好相关疾病后,再行上环,方可给出生儿童上户口。妇女上环后出现不适症状,要求取环时,则程序复杂。

  第三,“上户先上环”是东莞计划生育部门惰性工作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长期以来,宫内节育器避孕被计划生育部门作为安全有效的避孕工具以推广,使其成为我国育龄妇女使用最多的避孕方法,在2.3亿育龄妇女中,有1亿多正在使用这种方法。而在现实生活中,宫内节育器在使用过程中可出现多种不良反应,常见的有上环后半年内阴道出血、腹痛、经血量增加、经期头晕目眩等;3%的宫内节育器可能因为意外脱落,放环位置不对,大小不合适等原因,起不到避孕作用;节育器外置尾丝可直接引起宫颈糜烂。目前短效避孕药、紧急避孕药、避孕药膜、皮埋式避孕法、避孕套等方法已被育龄妇女广泛被使用。但计划生育部门仍以“上环”作为避孕工作的考核指标,以减轻计生工作压力。所以,施行“上户先上环”的强制手段,其实是对新技术、新药具推广应用工作的懈怠。

  办    法:

  一、建议东莞计划生育部门遵守国家法规,汲取广州、珠海等市的经验,尽快取消“上户先上环”,还法令法规的公正性,维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2年,原国家计生委对媒体相关报道表态:并无“上户先上环”要求,一切应依照国家法规进行。早在2008年,广州市计生局长李文耀就广州存在的“上户先上环”现象向公众致歉并澄清:合法生育的孩子上户口和母亲生育以后采取节育措施没有必然联系。合法生育的小孩上户是无条件的,而母亲生育以后3—6个月是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具体是什么措施并不强制,应选择适合自己的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2012年珠海市计生局长陶海林也向公众致歉,并明确表示“不上环不给上户口”是不正确的做法。因此希望东莞市计划生育部门能尽快取消“上户先上环”,并督促基层计生部门遵照国家法规执行工作。

  二、建议基层计划生育部门结合我国国情,考虑育龄妇女的实际需求,加大计生新技术及新药具的推广,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近30多年来,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人口红利加速消失,已累积了上亿个独生子女家庭。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国家放开了“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并将在2014年初步试行。符合上述条件的育龄妇女,绝大多数不愿意使用宫内节育器。同时,现代女性对自身的健康更加关注,倡导高生活品质。宫内节育环造成的不良反应对女性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根据诸多的“前车之鉴”,更多的女性自愿选择简便,易行的避孕方式。因此希望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能加大计生新技术及新药具的推广,对单位、居委会所属的育龄妇女进行科学指导,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个体需求的避孕节育方法。

  三、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倡导男女平等,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的避孕责任。

  建议大力宣传男性避孕。男用避孕套使用简便,避孕效果好,无任何副作用,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预防性传播疾病。男性结扎手术较女性结扎术实施简便、创伤小、并发症少;如在符合再生育情况下,男性结扎术的再通成功率也明显高于女性结扎术。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01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市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维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取消‘上户先上环’强制性地方性规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和联络协调制度,计生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口管理,提供婚育情况的信息,各相关部门互通信息,更好地掌握人口信息。目前,我市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建议女方首选落实上环措施,如果身体不适宜落实上环措施的,可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今后,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社会和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力求既能满足广大群众合法生育的意愿,又能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感谢你们对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今后继续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办理单位 东莞市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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