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233)关于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更好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市民群众幸福指数。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多次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面提升了市民群众的保障水平。但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首批未缴交过保险金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远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政府的补贴水平也低、村分红也少,保障作用薄弱,且随着年龄增长,该批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患病率越来越高,是最需要社会和政府关爱的弱势群体。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参过保的人员)于2000年11月开始申领,市政府针对当时(时间界线为2001年1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而实施的一项农保待遇,不用参保缴费,首次领取待遇为150元/人.月。往后历经过五次调整,第一次调整于2006年1月,调整后待遇为200元/人.月;第二次调整于2012年1月,调整后待遇为250元/人.月;第三次调整于2014年7月,调整后待遇为265元/人.月;第四次调整于2015年1月,调整后待遇为300元/人.月;第五次调整于2017年1月,调整后待遇为350元/人.月。2019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90号),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50元。调整后首批未缴交过保险金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为450-500元,而社会养老退休待遇(有缴费的村社区人员)基本上每个月退休金已超过1450,因此未参过保人员和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标准存在着较大差距。全市来说涉及人数虽不少,但随着年龄增大不少老人年老过世,这部分人只会越来越少。

  
建    议:
  为了更好地解决未缴过保险金的老年人生活问题,因此建议对于适当提高首批未缴交过保险金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以应对物价上涨对老年人生活造成的影响。

提案者 黄兆良
部门答复

  东人社函〔2020〕52号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33号
  提案的答复
  黄兆良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较低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
  我市一直致力于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水平,保障老年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8年1月1日起建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按照调整机制,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至400元/人.月,比我省同期标准170元/人.月高230元/人.月。另外,结合我市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人员普遍为高龄人员的实际,从2020年1月1日起,对该群体按年龄分档加发养老待遇。其中对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对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对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50元。加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财政(集体经济)按比例负担。目前城乡居保最低发放待遇水平为450元/人.月。
  二、我市城乡居保制度更具福利性
  我市城乡居保制度筹集基金来源于各级财政投入,更具福利性:2001年1月,我市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并实施了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把本市户籍没有就业的农(居)民(包括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农居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中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农(居),无需缴费,直接发放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月,我市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对这批人员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财政(集体经济)按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40%,镇(街)和村(社区)共同负担60%。2012年我市将这批人员纳入城乡居保进行管理,发放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补贴后,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财政(集体经济)按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40%,镇(街)和村(社区)共同负担60%。因此,目前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只有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没有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人员从农保制度建立起就随同建立了各级财政长效投入机制,待遇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并按照我市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按年龄加发机制进行调整。
  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由个人和各级财政共同筹集,更具共济性。城乡居民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其标准参保缴费,目前由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财政(集体经济)按4:4:2比例负担12%,个人负担8%。按照2020社保年度的缴费标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财政(集体经济)负担分别为162.05元/人.月、162.05元/人.月、81.02元/人.月,合共405.12元/人.月,个人负担270.08元/人.月,以后年度还将随着社平工资变化而变化。参保人达到退休条件后,按照国家和省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公式计算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国家和省每年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因此,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取决于我市各级财政的资金负担能力,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水平取决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要素,更能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公平性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做好2020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

办理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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