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219)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方便快捷、价格低廉、驾驶门槛低等优势,近年来倍受人们青睐,电动自行车的广泛普及给人们的出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

  目前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东莞市不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07〕146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83号)文件精神,东莞市仍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政策。

  首先,东莞市虽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但实际上电动自行车存量较大,各类道路中常有“快递小哥”“外卖骑手”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主车道乱窜的身影,全面禁止的“一刀切”做法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市民需要。例如在东城世博附近的十字路口,仅半小时内就有102车/次的电动自行车通过,其中有62车/次是存在闯红灯、逆向行驶、抢占机动车道、超速超载的情形,甚至有一起从事某外卖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刮蹭到路边违规停车的车辆后逃逸的事件。

  2019年年底,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为拟纳入东莞市2020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中的建议初次审议项目首次登场,说明我市政府对电动自行车行驶乱象频发也有所警惕,应当予以重视。

  其次,电动自行车来源不明,通过互联网或违规销售的商家,本地市民很容易就购买到不合符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对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的事在全国各地新闻屡有播报。在走访镇街近11家店铺后发现,标称有正规生产厂家9家,有2家的电动自行车无任何厂家标示,有店铺店员表示可以加钱改装电动自行车提速和变更更好的电瓶。

  最后,现我市已建的慢行系统存在单车道、人行道、盲道于一体,甚至树木、路灯、公交候车厅、垃圾箱、沙井盖都设置在慢行道路区域,道路不连贯,路面凹凸不平,路缘石接驳高低不平,残破失修,还存在机动车违规占道停车,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问题,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为求快速到达目的地不惜风险与机动车抢道。

  鉴于此,对我市电动自行车行驶乱象进行整治并加强管理确有必要。
建    议:
  1.尽快推进对电动自行车立法。电动自行车立法应重视群众需求和现实乱象,树立以“管”代“禁”理念,取消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一刀切”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2.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应当允许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新国家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上路行驶。

  3.设置专门的电动自行车道。(1)有条件的区域可在机动车道外侧划分专门供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车道,与机动车一并统一管理;(2)充分利用现有的人行道、单车道、绿道,通过修复残破凹凸不平的道路,迁移占道物等手段恢复道路正常使用;(3)景观服从交通需要,调整景观面积保障交通需求(4)加强交通护栏、隔离桩、标志、标线等交通管制设施的建设,甚至利用铺面材料及颜色区分道路设置,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清晰区分。以上措施有利于交通各部分规范行驶,减少随意乱窜的现象。

  4.设立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区域和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时间段。在目前无法完全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非机动车道数量较少的条件下,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区域、部分时段进行禁行和限行,有效实行分流。

  5.对特殊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规格、标志及车身颜色等设置统一标准。外卖、快递等特殊行业对电动自行车需求较大,使用频率较高,统一上述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规格、标志及车身颜色等的标准,有利于政府、企业管理。


提案者 谭福龙
部门答复

尊敬的谭福龙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根据我支队的相关职能和市城管局的意见,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推进对电动自行车立法”
  2019年,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支队就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我市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在我市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将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调整为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建议,此举有利于改变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无序状态,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也有利于满足群众短距离出行的客观需求,有助于加速淘汰非法摩托车。”
  2020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列为东莞市2020年地方性立法预备项目。现阶段,我市已向社会公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接下来,我支队将按照相关程序和步骤持续推进立法工作。
  二、关于“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正在制定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专门就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办法做了规定,与您提出的具体要求基本相符。
  三、关于“设置专门的电动自行车道”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的通行设施保障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按照“机非分离”的总体原则,《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条件做出了具体要求。您提出的“充分利用现有的人行道、单车道、绿道,通过修复残破凹凸不平的道路,迁移占道物等手段恢复道路正常使用”等建议,市公安局已经向有关道路主管部门征询了意见,市城市执法和综合管理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各养护单位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修复损坏的人行道板,对经常发生车辆压坏人行道板的路段,按实际需求采取增加挡车柱、人行道护栏等方法,减少对人行道、单车道、绿道等慢行设施的破坏,保障非机动车道设施的正常使用。对于“景观服从交通需求”、“加强交通护栏、隔离桩、标志、标线等交通管制设施的建设”等建议,我支队将结合交通管理的实际需求,形成初步意见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关于“设立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区域和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时间段”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动自行车限行、禁行措施也作了规定,为我市将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行、禁行措施提供了依据。具体是否设置、如何设置禁行区域或禁行时间,我们将在立法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施。
  五、关于“对特殊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规格、标志及车身颜色等设置统一标准”
  由于目前还没有上位法对类似问题出台相应的规范。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因此,目前我们只能向有关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建议,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进行统一规范设置。


办理单位 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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