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001)关于加强我市架空线缆管理的建议

  对于东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30115号提案《关于整治村(社区)架空线缆乱拉挂的建议》,2013年6月14日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作出了回复(东电函[2013]75号)。架空线缆按其功能可划分为两类:一是输送电力的架空电力电缆,简称架空电缆,按资产所属可划分为东莞供电局资产和用户资产,分别由供电局和用户管理。二是用于传输互联网络、电话、电视等信号的通信网络架空线缆,简称通信线缆。

  对于第一类的架空电缆,在布线时基本能按规范布线,且对线路的运维管理有跟进措施。但第二类架空线缆,基本存在通信网络单位没有合理规划线路走向,部分单位图方便,在架空电缆上拉、挂通信网络线路、随意粘挂小广告等情况,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即俗称的“蜘蛛网”,甚至发生民房外墙不堪重负倒塌而各家公司互相推诿的事件,民怨越来越大。通篇回复均无提及架空电缆、线缆具体由政府那一个部门进行审批、监管。

  分析这类“蜘蛛网”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部分通信、网络公司社会责任感不强,只考虑经营成本,不考虑城市形象,以牺牲城市形象来换取自身的利益。

  1、要拉挂或埋设美观的、符合文明城市定位要求的架空线缆,不仅用料多、工序多,而且工作量大,经营成本相对较高。而随意的乱拉乱挂,既满足了通信公司经营的需求,而且节省了大量的成本,在无人监管下,社会责任感差的布线公司当然选择乱拉乱挂。

  2、挂新不撤旧,残线断线随处可见。近几年各通讯、网络公司(如电信、联通、铁通、网通、长城等)纷纷使用传输量更大、速度更快的光纤替代老旧的通讯线缆。但在拉好光纤投入使用后,未对弃用的旧线缆进行回收,究其原因就是节省回收成本。

  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缺失,导致布线公司无违法违规负担,放心乱拉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拉挂负监管责任,但未明确对社区内道路、巷道的线缆拉挂行为进行监管,存在监管缺失情况。而社区无权处理乱拉挂,发现布线公司在社区乱拉挂的,仅能劝导教育,而部分责任公司对社区的劝导视而不见。

  办    法:

  建立健全审批、监管等机构及制度。

  1、制定对架空线缆的管理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到人,落实责任制。有法可依,是管理的基本原则,必须有清晰的管理制度及实施规范,并且落实责任到人,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等,监管部门才能最大可能发挥监管力量。 

  2、明确架设架空线缆的审报及施工标准、规范。有规可循,则施工公司才能清楚明白布线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施工规范。

  3、加大巡查及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村(社区)内街内巷的巡查及执法,不能仅重视城市道路,而对城中村的地段视而不见。

  4、制定网络公司的准入及考核制度,提升其社会责任感。

  5、赋予社区警务区相应的监管及处理权力。许多拉挂行为都发生在晚上或休息日的非正常上班时间,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受人手的限制,白天都难于顾及社区更不要说非正常上班时间了。而社区警务区是基层治安管理的部门,实行日夜不间断的巡查,如果社区警务区有相应监管及处理权力的,乱拉乱挂行为可消灭在萌芽状态。  

提案者 冯炳强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01号提案的答复

  冯炳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架空线缆管理的建议(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01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东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07〕77号)规定我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能。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的电讯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而我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架空线缆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出台,我局目前只能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规定,与社区形成联动机制,积极发动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党员、热心居民等积极性,及时发现社区内乱拉挂行为,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确保“乱拉挂”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乱拉挂的现象多出现在电讯通讯、传输网络、电话、电视等信号通信网络架空线缆上,我局不是布线主管部门,要治理这种现象,需要靠电力、信息、通信等主管部门齐抓共管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建议实行联动机制,由电力、信息、通信的主管部门牵头,规范线缆布线为着力点,实行齐抓共管,更好地发挥社区、警务区的监管作用,把架空线缆乱拉乱挂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办理单位 东莞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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