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0211)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自2016年东莞市全面开始不动产权登记的实施工作以来,取得良好效果,这也是贯彻国家不动产登记政策的重大举措。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 其中,部分历史房屋或用地登记范围相互矛盾,相关部门用地信息登记不一致,甚至部分土地证用地红线相互重叠,导致出现项目地块总面积与土地证数字相符,但部分建筑物没有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情况。出现该问题存在以下原因:
  一、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原因。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存在房地权利人、权利性质、范围相互矛盾或房屋登记缺乏规划、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
  二、过去测绘标准不一致及测量技术落后原因。过去国土与规划部门登记信息时使用不同坐标系(如北京坐标系、珠江坐标系等),致使国土用地红线与规划用地红线的范围不一致,造成用地范围差异等用地信息不一致问题。且用地红线问题与较多土地证的办理均发生在十多年前甚至二十年前,当时用地测量技术相对较为落后,缺少现在先进技术和手段,故出现偏差情况。
  这类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的弊端等原因带来的遗留问题,使登记机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影响了登记业务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这些房地产项目均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土转让、规划报建、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房产确权等手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由于上述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不能办证,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目前受影响的业主情绪较大,相关房屋因此不能进行买卖,连遗产过户都办不了,部分权利人意见强烈;三是东莞有些房产项目,该项目的商品房已全部确权,其中部分住宅因用地红线重叠超出红线范围,一手及二手均暂停办理不动产权证,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的规定,权利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取得的房产证仍有效,即依法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从2016年8月1日起至今,相关政府部门未针对这一问题发布具体处理办法,我们东莞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已长达三年之久。据了解,东莞目前有众多类似合法房产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这已不是个案或个例,已上升到一个群体层面,同时也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因此,加紧出台指导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工作衔接的文件显得犹为迫切。我们急切请各位领导高度重视百姓民生问题,恳盼市政府接纳本建议。为此紧急提议:
  
建    议:
  一、建议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针对历史房屋登记范围相互矛盾,用地信息登记不一致等历史遗留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建议由一名市领导牵头,成立专门班子,落实人员责任,明确任务时间,统一相关标准务实推进不动产登记,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更正相关错误登记,落实具体处理办法由专人专项跟踪处理。

  二、建议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

  三、对于用地范围差异等用地信息不一致问题,建议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如相关项目的国土证面积与用地证批准面积相同,且土地证发证在前,建议自然资源局对类似项目地块重新规划,调整国土红线,使该项目历史问题在保持用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得以解决。


提案者 侯庆虎
部门答复

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11号提案《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平稳有序实施》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出台相关工作指引。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0〕1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工作职责,我局2020年3月4日制定并下发了《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事项办理工作细则》,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手续补办工作指引。
  二、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应自行委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历史违建进行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包括加固补强后)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凭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验收证明材料。
  此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办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