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310)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等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东莞两级法院在建设现代法院,狠抓执法办案,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但由于东莞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致使东莞法院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困境。有关数据显示,东莞第一法院2018年的收案量位居全国同类法院第五,办案压力非常大,许多法官只能靠加班加点来完成工作。也正因为这样的矛盾,致使法院的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让群众感到不太满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太短,无法保证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由于东莞的刑事审判庭设在看守所,法院的法官去一次刑事审判庭都是连堂开几个庭,本人遇到过一个上午开五个庭,平均每个庭的开庭时间不到半个小时。这么短的时间,辩护律师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一旦有辩护律师要求多说说,经常会让法官不高兴,甚至出现呵斥的情况。
  二、立案时,有些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以法律关系与证据关联性不强等理由不予立案的情况。有的法院存在硬性要求将一个案件拆分成多个案件立案的情况。等等。
  三、民事案件很少宣判,基本上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少有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的内容,致使判决缺失仪式感,也无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
  四、诉前财产保全比较难实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有权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是东莞的基层法院,还比较难按照法律的规定办。
  五、存在滥用终结本次执行措施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但执行阶段工作压力比审判阶段更大,客观上存在终结本次执行措施被滥用的情况。
       导致上述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没有解决,法院办案压力大,有些法官一年要办三、四百宗案件,平均一个工作日要办两个案件,再加上受结(执)案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致使法官不得不这样做。
建    议:
       1、两级法院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取消其他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2、由市统一安排,增加法院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辅助人员的名额和待遇,从人员和待遇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提案者 陈清才
部门答复

中级人民法院

  对《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等问题的建议》(提案第20190310号)的答复
尊敬的陈清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等问题的建议》(提案第20190310号)收悉,经研究,结合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两级法院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取消其他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的建议。
  1、法院制定绩效考核的目的
  法院制定绩效考核是为了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科学的工作考评体系,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充分调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促进队伍建设和法院管理,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2、法官绩效考核的指标和内容
  公正影响司法的生命,效率影响司法的形象。目前,对法官绩效考核我们从法官应具备的基本工作要求进行考虑,既考虑办案考核,又考虑个人政治素养、廉政纪律和调研能力等方面,其中办案考核是重点,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四个方面考核指标。办案数量以结案率作为考核评价指标;办案质量采取扣分制,出现被评定为问题案件或瑕疵案件情形的予以扣分;办案效率采取扣分制,出现案件审限变更率高于同类审判变更率或长期未结案件(或超出审限结案)或案件归档率未达标情形的予以扣分;办案效果采取扣分制,出现有信访投诉案件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裁判文书上网率未达标情形的予以扣分。
  衡量法官的办案能力,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四个方面是相互相承的,都缺一不可。只追求案件数量,忽略案件质量和效果,与法院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相违背;只讲案件质量和效果而忽略办结量,法院长期的积案会导致社会矛盾日渐增加。
  3、实行绩效考核取得的成效
  从效果上看,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院实行绩效考核,对于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是办案效率和质量有了明显提升。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9187件,办结195808件,同比分别上升19.88%22.26%,收结案数再创历史新高。全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413.1件,同比上升23.29%,排名全省前列。办结案件的各项质量指标进一步优化,上诉率、发改率下降,服判息诉率上升,审判质量不断提升。二是法官司法责任感明显增强。通过司法改革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度,法官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履职责任更加重大,促使每一位法官更加审慎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为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法院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通过落实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大力开展司法公开以及打造“学习型法院 培养专家型法官”等工作,社会对法院的认同感不断增加,法院公信力不断提升。
  4、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诉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随着我国法治进展的不断推进,人民的法治观念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和要求也不断增强。东莞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东莞法院每年收案以20%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而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并没有随着案件的增长速度相应增加。法官作为人民权益最后防线的守护者和裁判者,在繁重的办案任务下,法官在办理每一宗案件时既要保证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又要保证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同时还要考虑案件质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对于法官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
  为此,在工作中,法院努力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诉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出现有的法官一个上午连续开几个庭而缩短了辩护律师辩护时间,民事案件很少宣判以邮寄等送达方式代替,以及诉前财产保全比较难实行等情况。这说明我们有的法官在履行依法办案的同时,在审判工作方式、方法上以及工作态度上确实存在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进一步明确法官办案工作职责,完善法官办案工作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工作作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二、关于由市统一安排,增加法院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辅助人员的名额和待遇,从人员和待遇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的建议。
  东莞法院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法院各项工作均取得新发展和新成效。但由于东莞法院每年收案以20%左右增速,每年受理、办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案多人少矛盾依然严峻。虽然司法改革实行审判团队和采取繁简分流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办案压力,但由于每年案件的快速增长,各审判团队中的司法辅助人员没有及时补充,司法辅助人员还存在很大的缺口,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工作质效,法官也由于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特别大。据了解,目前,省法院、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等部门正在制定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劳动制司法辅助人员配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向东莞市委、市政府及时申请配好配齐司法辅助人员和落实人员福利待遇,以更好地服务法院审判工作和东莞法治建设。


财政局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20190310号的答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310号《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等问题的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现就提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从201611日起,我市法院系统的人、财、物已统一上划省管理,市财政按省核定本市应承担地方法院系统的基本经费以及一般专项经费保障基数统一上划省财政,由其统筹分配保障。目前,除上划省统一管理前已列入预算安排的政府聘员、未过渡政府聘员、市政府已承诺的在建工程项目经费以及上划后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经费外,其余经费均由省财政统一保障。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开展,为保障法院单位的日常办案以及后勤运转,目前市财政已安排给各法院单位使用政府聘员441人,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100人,市第一人民法院141人,第二人民法院99人,第三人民法院101人;此外,为有效充实基层审判团队力量,推动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从2015年起,为配合我市人民法庭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承担,按照“1+1+1(法官1+法院助理1+书记员1名)模式组建审判团队,分两期落实司法辅助人员316名,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34名,市第一人民法院158名,第二人民法院54名,第三人民法院70名,有效保障了我市法院系统日常办案、案件执行等相关业务的开展。
  考虑到目前除法院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外,市财政已额外保障政府聘员、司法辅助人员等达757人,其中2018年增加司法辅助人员126人,我市司法辅助力量配备较为充足。另外,根据《关于做好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政发〔201816号)第五点的要求,“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前三条、第四条规定,核定年度全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控制总量,并在全省控制总量内,分别提出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专门法院检察院、各地级以上市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总配备数量,抄送省委编办。”建议在上级部门核定我市年度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总配备数量前,市各级法院单位合理配置现有人力资源,加强内部挖潜,切实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解决“执行难”等问题。



办理单位 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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