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299)关于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发展

  当前,我市土地开发强度逼近50%,新增建设用地极其有限。城市更新对盘活我市存量土地,拉动经济增长,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我市对土地的需求和经济高速发展而言,当前我市的城市更新推进速度明显滞后。
  (一)城市更新主管机构不健全
  市级主管部门市城市更新局只是在市国土局挂牌,缺乏独立的编制和人员,各镇(街)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由各镇(街)自行设立,极不规范,并非法定成立的机构,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定位并不明确。各镇(街)城市更新部门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尤为欠缺。
  (二)缺乏完整的城市更新方面的法规政策
  我市至今仍未有完整的关于城市更新的专门法规,只有零散的一些部门规定,且极不完善。城市更新方面的法规、政策缺失,导致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缺乏依据,推进缓慢。城市更新工作走在前面的深圳、广州两市,早在2009年、2015年就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2016年还作了修改。相较而言,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明显滞后。
  (三)“两规”不符的情况,阻碍了城市更新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状建成旧区存在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阻碍了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进一步落实。而现在的城市更新改造,必须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规定才能调整。这实际上造成了许多项目都难以开展或进展缓慢。
  

建    议:

  (一)设立法定、统一、独立编制的市镇两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各镇(街)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特别是镇(街)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当前都是各镇(街)自行设立的内设部门,并没有法定设立的依据。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需规范各职能部门设置,这种状况若不改变,镇(街)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被撤销。建议全市统筹,依法设定市镇两级城市更新主管机构的职能、编制。
  (二)统一制定、完善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是开展工作的依据。当前,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滞后,已严重阻碍了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步伐。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远落后于深圳、广州甚至佛山等兄弟城市,与我市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经济增长极不适应。其中,缺乏相应的城市更新专门法规政策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向深圳、广州等先行城市学习借鉴,尽快制定完善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实施需要很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建议由组织部门招录或调剂规划、国土、法律、综合管理等专业人才充实各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同时建议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帮助各镇(街)培养人才,除了开办各类培训班之外,还要结合下放事权,采取挂点、派驻等方式,对各镇(街)的工作人员做好“传帮带”工作。
  (四)进一步推动“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我市作为一个产业大市,必须要保持工业的保有量。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实施“工改工”的城市更新项目,并不符合实施主体逐利的本质要求,完全依靠市场实施“工改工”,必然进展缓慢。对于“工改工”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应当制定相关的倾斜政策,推动“工改工”的实施,引导产业升级。
  (五)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开拓创新
  城市更新面临的很多历史遗留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按部就班地工作根本无法解决不了这些难题。但是在创新过程中难免会走弯路,我们要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大胆创新,让大家能干也敢干,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提案者 厚街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文号: 东自然资函〔2019〕1074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4月01日
联 系 人: 梁永鸿
联系方式: 13790273223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备注: 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一、深化改革城市更新政策机制。经多方反复研究和市委深改组审议同意,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印发实施了《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下称《深化改革意见》)。以《深化改革意见》为指引,专项规划编制、标图建库、更新单元划定、单一主体挂牌招商、“1+N”总体实施方案审批、财政分成和补助等配套性政策文件已出台或近期出台。
二、大力支持“工改工”。按照《深化改革意见》的政策框架,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城市更新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修订)》,拟加大对“工改工”的财政补助力度,配套多项政策红利,并将不涉及完善建设用地及征地手续的“工改工”改造方案审批权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充分激发产业转型升级活力。



办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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