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南城法庭、松山湖法庭、茶山法庭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厚街法庭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清溪法庭等在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供《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文书时,普遍存在如下情况:
一、法院经常采用到付的方式邮寄文书,由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承担邮寄费;如当事人或者律师拒付邮寄费,文书则会退回至法院,法院即视为已完成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二、法院不寄送,直接让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亲自到法院现场签收相关文书。
三、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如采用到付方式向法院邮寄案件材料,法院均一律拒收。
对于现今东莞市诸多法院采用到付方式向当事人、代理律师送达文书的做法,无疑是将邮寄费转嫁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且通常到付的邮寄费比寄付费用更高,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律师的成本,也与司法为民精神相悖。
同时,法院有时拒绝寄送文书,让当事人、律师到法院进行现场签收的做法,更是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律师的时间与交通费用等成本。但为了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也迫于法院权威,往往当事人、律师不得已而支付到付的邮寄费或到法院签收,且在向法院提供案件材料时,均需先支付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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