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266)关于取消法院邮寄费到付的建议

目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南城法庭、松山湖法庭、茶山法庭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厚街法庭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清溪法庭等在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供《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文书时,普遍存在如下情况:
  一、法院经常采用到付的方式邮寄文书,由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承担邮寄费;如当事人或者律师拒付邮寄费,文书则会退回至法院,法院即视为已完成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二、法院不寄送,直接让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亲自到法院现场签收相关文书。
  三、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如采用到付方式向法院邮寄案件材料,法院均一律拒收。
  对于现今东莞市诸多法院采用到付方式向当事人、代理律师送达文书的做法,无疑是将邮寄费转嫁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且通常到付的邮寄费比寄付费用更高,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律师的成本,也与司法为民精神相悖。
  同时,法院有时拒绝寄送文书,让当事人、律师到法院进行现场签收的做法,更是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律师的时间与交通费用等成本。但为了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也迫于法院权威,往往当事人、律师不得已而支付到付的邮寄费或到法院签收,且在向法院提供案件材料时,均需先支付邮寄费。
  

建    议:

  一、建议取消我市法院寄送文书邮寄费到付的做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11月8日颁布)第三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该规定所涉及的收费办法已被2007年4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①案件受理费;②申请费;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④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工本费。以上合法的收费项目共计四大类,未提及邮寄费,即并未规定法院有权向当事人收取邮寄费。
  同时,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于2007年10月11起开始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该管理办法已明确法院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送达文书时所产生的邮寄费从法院经费列支,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不应由当事人或律师支付。
  送达是法院的法定义务,法律已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邮寄费由法院承担,法院不应也不能采用到付的做法转嫁邮寄费的支付主体,应取消该邮寄到付做法,以维护当事人、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应维护司法的公正平等。
  法院不仅要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应注重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合法权益,注重主体平等。对于法院与当事人、代理律师之间文书送达的费用支付方式,法院采用到付,而当事人或律师则必须采用寄付,明显存在主体上的不平等;而要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亲自到现场签收的做法,不仅产生更多的诉讼成本,更容易影响案件的诉讼进度,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提案者 魏龙,谭福龙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中级人民法院
答复文号: 266提案答复
答复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联 系 人: 程莹
联系方式: 13612708889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对《关于取消法院邮寄费到付的建议》(提案第20190266号)的答复

尊敬的魏龙、谭福龙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法院邮寄费到付的建议》(提案第20190266号)收悉,经研究,结合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问题查摆
  1、经调查,我市两级法院的确存在邮寄诉讼文书时采取到付的情况,但都有征得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同意。
  2、我市两级法院不存在当事人或者律师拒付邮寄费用,文书退回法院,即视为已完成送达的情形。
  3、要求律师或当事人到法院现场签收相关文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一般都是在律师或当事人需要来法院办理业务或交通便利的情况下。
  4、法院的确存在拒收律师或当事人到付邮件的情形,因为没有该专项经费。
  二、解决方法
  我院将加强核查是否存在不合理采取邮件到付以及不合理要求律师或当事人到法院现场签收相关文书的情况,进一步规范送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大力推进电子送达,包括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送达,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特此函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1日

(联系人:石纯子;联系电话:89811908)
  

办理单位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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