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口岸局:
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278号提案的答复
虎门镇政协小组: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东莞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申请台胞落地签注功能提案由市公安局作为主办单位,市口岸局及相关单位作为协办单位。
经调研,珠三角周边各市的落地签证点由市公安局向国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逐级申报,由公安部审批或由省公安厅支持同意,国家公安部备案。为此,建议本提案由市公安局作为主办单位。
二、我市太平和常平两个旅检口岸未满足申请落地签证点功能条件。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明确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申请条件的通知》(公境〔2012〕375号)规定:外国人年入境量达到5万人次以上对外开放口岸有资格向国务院申请开展口岸签证业务。根据文件规定,港澳台同胞不列入外国人类别,经调研我市常平和太平未能达到上述硬性条件。2012年,我局经调研并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在东莞太平和常平旅检口岸申请设立出入境签证点的请示》(东口笺〔2012〕7号),市领导要求我局联系相关部门咨询工作意见,市口岸局与市公安局、东莞边防检查站等单位多次讨论相关政策问题,还专门调研了中山、广州等地的落地签证点设置工作,最后市公安局建议暂缓申报,待条件满足择机再行推进。
三、市口岸局积极协助申报旅检口岸台胞签注功能。
由于上述条件,我市未申报落地签证点,台胞签注功能要求在落地签证点基础上申报增加的,所以虽然我市台胞出入境数量庞大,对落地签注功能有必要需求,但仍未获得政策支持。但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粤台经贸合作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3〕30号)提出“支持揭阳潮汕机场河东莞市申请为台湾居民落地签注点”。据此,市口岸局将积极协助市公安局向国家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申报旅检口岸台胞签注功能。
市物价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278号的答复意见
虎门镇政协小组:
贵小组《关于改善东莞营商环境的建议》(第20140278号)收悉。现就提案中关于统一环保专业基地废水处理收费标准问题答复如下:
一、暂不宜将环保专业基地工业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前,全市环保专业基地内共规划建设11家专业污水处理厂,包括电镀、洗水、印染等。各环保专业基地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定运营企业,并按环保部门要求集中处理工业污水。提案中建议政府统一并降低环保专业基地工业污水处理费,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目前我市环保专业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在约定或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市场规律解决,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市场行为,不符合价格改革的方向,也难以平衡各经营主体的合理利益。而且该事项没有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和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没有政策依据;二是各环保专业基地运营主体、建设规模、运营成本、经营方式等不同,各种行业工业污水处理工艺、排放标准、处理成本等也存在差异,要统一各基地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较难;三是工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制定。据了解,从今年起环保部门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使污水处理成本大大提高,如低于成本制定标准并由处理企业承担,对处理企业不公平,也不利于污水的处理。鉴于以上情况,我局认为暂不宜出台环保专业基地统一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建议成立行业协会,定期公布行业污水处理成本信息,指导、规范行业收费行为。目前污染企业对环保基地收费存在观望、质疑,主要是信息公开不足以及双方收费约定不明确等造成的。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管理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作用,做好指导、引导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企业成立专业行业协会(如电镀行业协会、印染行业协会等等),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可聘请有关行业专家,根据环保排放标准等要求,对行业污水处理成本等进行测算,定期公布,供环保专业基地运营和入园企业参考,指导和规范环保基地收费行为。价格、环保等部门可加强成本核算的指导工作。
三、已出台入园企业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3月1日起,对电镀、漂染、造纸、洗水等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收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相对较高。为鼓励污染企业进驻环保专业基地,对工业废水进行集中规范处理,市政府决定对进驻我市环保专业基地的高污染行业,只按非居民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降低20%以上。
市公安局:
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278号提案的答复
虎门镇政协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善东莞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针对其中涉及我局职能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提案中建议增加东莞常平火车站口岸及太平虎门码头口岸落地签证的服务。经了解,口岸签证属国家事权,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根据公安部授权才可在对外国人开放的入境口岸设立签证机关,且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明确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申请条件的通知》(公境〔2001〕375号)规定,外国人年入境量5万人次以上的对外开放口岸才有资格向国务院申请开展口岸签证业务,我市目前尚不具备申请条件。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你们今后继续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市总工会: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278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虎门镇政协小组:
关于第20140278号提案《关于改善东莞营商环境的建议》提及的工会经费问题,现结合我会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根据我国《工会法》,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是企事业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从2008年开始,我国逐步推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已全面实施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北京和广东是最后一批开展该项工作的省市。根据安排,北京已于去年1月1日开始实行税务代收,我省是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去年4月11日,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粤工总〔2013〕63号)。去年第14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也刊发了该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省从去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会经费(含工会建会筹备金,下同)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此项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二、省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其中60%返还缴费单位工会,40%由上级工会统筹使用(市总工会留成13%,镇(街道)总工会留成15%,省总、全总留成12%)。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三、2013年10月11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指出,市总工会、市地税局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我市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有关工作。会议明确,我市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要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对所有企业采取统一标准,由企业自愿申报。
四、根据省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相关意见和规定,市总工会、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将在运行监管、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审查审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协调和监督管理,对于在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在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