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243)关于深度治理 VOCs,建设品质东莞的建议

经过近一年的连续艰苦奋战,我市完成了797家印刷及重点工业涂装企业源头改造淘汰,4074家重点VOCS企业末端治理设施整治,治理总量已超过重点排放企业的一半,空气质量同比有所改善,臭氧指标摘掉了全省倒数第一的帽子,但是臭氧浓度同比上升了0.6% , 除去臭氧与PM2.5协同防止、气象等因素,臭氧污染治理效果仍然不是很理想。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排放情况深度摸查不够,目前摸查的是主要涉及VOCS的重点企业,潜在的污染源尚不完全清晰,还有18个镇街没有完成深度排查;(二)源头治理推进不理想,环保型原辅材料替代进度缓慢;一企一策精准度不够。(三)监控治理方式和手段应用单一,污染企业治理积极性不高,小型企业仍然偷排严重。(四)治理市场化程度不够。2019年严峻的经济形势将给治理带来更大的挑战,面临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 依靠科技,加大开放治理市场是实现深度持续治理的关键。

建    议:

  一、加快VOCs底数深度摸查工作
   在前期对重点行业排查的基础上,以镇街为单位,外聘专业团队,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各自对所辖区域VOCs排放进行更全面拉网式深入的摸查,除了重点行业,港口与船舶以及石油产品储存运输过程,加油站及餐饮油烟产生的VOCs 排放也要列入排查范围,以掌握每个企业的真正排放数据,为评估和减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顺德的臭氧污染治理及控制成效,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案例。
  二、创新监管工作 全面推广VOCs在线监控设置,结合5G技术,加快建设东莞市VOCs在线监管大数据平台.并通过参与治理的第三方企业实施排放监管。
  三、根据VOCs的排放特点,分类精准施策,可将治理模式分为四种: 一是在有条件的镇街,结合涉VOCs排放产业的集中度、产业升级转型和土地资源整合情况形成产业园区, 通过环保型原辅材料替代等手段从源头以及排放的生产环节对VOCs进行集中监控 和治理, 既有效降低企业治理成本,又利于企业分工的精细化,也利于小微企业渡过经济寒冬。二是对于排放量大且运营能力强,可独立投资安装专用吸附及脱附设备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的独立整治模式。三是对于排放量小且经济基础薄弱的企业,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区域整治模式进行治理;四是对于无法承担环保治理费用的小企业,直接淘汰。
  上述第三种非常适合我市情况,可选取厚街和大岭山试点, 试点后推广全市。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区域整治模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建立一个吸附剂集中处理/处置中心(第三方),该中心协助企业改造废气收集系统,让企业仅需安装专用吸附设备,专用吸附设备是由有可移动吸附模块构成,在最大限度降低VOCs排放的同时降低企业治理的成本,随后将吸附饱和的吸附模块转运至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集中处理/处置中心可选择两种方案对材料进行活化再生:
  1.现场再生:中心派出具有脱附销毁功能车到企业,连接其吸附设备,分模块对其吸附剂进行脱附,脱附后的废气进入车载销毁装置进行彻底销毁,同时收取吸附模块再生费用;
  2.离线再生:在其吸附将达到饱和时,中心派吸附模块专用运送车为企业更换新的吸附模块,并将吸附饱和的模块运回中心脱附回收/销毁。在该方案中,中心对企业收取吸附模块处理费用。
  如此,排放企业只需要投资建设收集系统和吸附系统,降低了初次投资的费用,后续只需承担吸附模块再生的费用。这是使用活性炭进行VOCs治理的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治理模式。 顺德江苏省镇江新材料产业园区等已采用。
  四、通过政策优惠等手段促进企业主动治理。VOCS治理需要长期持续投入,中小企业不愿参与治理。政府要尽快出台优惠政策,对积极主动治理污染排放的企业给予融资信用加分、税费优惠等。
       五、加大治理市场的开放力度。引导有资质企业尽快进入治理市场,发挥企业在治理以及监管方面的作用,同时政府加快制定对企业治理的监管办法(方案), 合力共同解决深度持续治理问题。
  


提案者 赫喜华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文号: 东环函〔2019〕2109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6月11日
联 系 人: 吴慧福
联系方式: 13729962892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深度治理VOCs,建设品质东莞的建议》收悉。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局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VOCs底数摸查工作
  2015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展了两轮VOCs排放调查工作,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开展《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调查及污染控制对策研究项目》,基本摸清了全市各镇街重点行业VOCs排放底数。根据项目成果《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排放情况调查研究报告》,全市VOCs排放量约8.8万吨,单位面积排放强度为珠三角平均水平2倍以上,VOCs主要来源于工业有机溶剂使用(包括家具制造、制鞋、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排放量较大的镇街有大岭山、塘厦、厚街、凤岗、虎门、高埗、黄江、茶山、长安等。根据《东莞市PM2.5污染特征及防治对策》研究项目成果,溶剂使用对我市VOCs排放的贡献占比为52.3%,道路机动车贡献占比为29.6%。
  由于国家和省尚未对生活源、自然源、移动源开展调查,目前餐饮油烟等VOCs尚未纳入排查范围。此外,对于船舶、石油产品储存运输过程的VOCs排放量,第二次污染普查有部分涉及,待数据公布后将纳入源清单编制工作中。下一步将在前两轮调查的基础上开展VOCs底数深度摸查,结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开展全行业VOCs调查填报工作。按照省厅要求从2019年5月起分批分期统计各类VOCs企业生产及排污情况,以后逐年形成制度化措施,定期掌握排放底数变化情况,根据调查结果筛选重点企业开展针对性减排措施。同时加快推进《东莞市PM2.5和O3来源解析及协同防控对策研究》项目,开展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分析。
  二、VOCs治理工作
  (一)源头控制方面。一是建立了VOCs总量控制和差别化准入制度,严格限制新增VOCs排放项目。二是推进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体系—东莞指数,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三是推动企业生产过程源头改造,印发实施《东莞市印刷行业和重点工业涂装行业低挥发性原料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大力推动实施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削减源头污染排放,完成797家印刷行业和重点工业涂装企业源头改造。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源头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要全部使用低挥发性原料。继续开展印刷、工业涂装行业源头改造,2019年力争完成265家重点行业企业低挥发性原料改造任务。
  (二)末端治理方面。一是全面开展VOCs提升整治工程。以巩固家具制鞋行业VOCs治理为基础,印发实施《东莞市重点VOCs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编制《东莞市VOCs治理技术指南》,推动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VOCs治理措施提升工程,完成4074家企业VOCs治理设施提升整治。下一步将按照《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原则,持续推动VOCs治理工艺提升改造,强化VOCs减排。2019年力争完成2959家VOCs企业尾气治理措施提升工程。
  (三)集中治理方面。按照《东莞市VOCs集中治理试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分类处置原则,积极推动大岭山、塘厦、厚街、凤岗、虎门等试点镇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共性工厂”、“工业聚集区集中治理”、“第三方运营”等模式开展VOCs集中治理试点工作。引导涉气企业聚集,优先实行集中治理,实现污染集聚、治理统一、管理集中的“三合一”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VOCS治理监管,推动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升VOCS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目前主要试点镇进度如下:大岭山镇最初筹划的共性工厂未能实现,改选洋臣家具公司(占地80亩)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此外还建设“大岭山家具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暨自动喷涂(水性)展览馆”,积极布局VOCS源头治理。塘厦镇已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拟选取科苑城信息产业园中有规模的企业作为试点,采用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模式。厚街、虎门等镇仅制订了方案初稿,尚未有实质进展。凤岗拟选取竹塘村浸校塘工业区鸿海智谷产业园作为试点区域,推行第三方运营。
  (四)执法监管方面。一是以创新手段丰富监管手段。与禾信质谱建立合作,在2018年9-12月采用车载在线挥发性有机物质谱仪开展走航监测,深入东城、南城、万江、莞城、虎门、寮步、大岭山、厚街、道滘等镇街,对家具、制鞋、印刷等VOCs排放集中区域进行监测,精准查找污染源,累计发现90处异常点位,查处125家违法排污企业。与赛默飞世尔建立合作,2019年4月采用便携式FID监测仪和红外相机开展VOCs排放监测和油气回收检测,深入大岭山、大朗、麻涌、沙田等镇,对家具、粮油、饲料、油气储运等VOCs及恶臭排放集中区域进行监测,累计检查12家企业,发现7家VOCs超标企业。二是以专项执法加强监管力度。2018年开展了VOCs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利剑行动”等,共出动了12956人次,查处了1429家企业。开展环保、交警机动车尾气联合检测行动429次,抽检6483辆柴油车,责令整改超标车辆284台。对116.25万辆汽车进行了定期排气检测。
  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执法监管。一是全面推广VOCs在线监控设置。按照《东莞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VOCs排污企业加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结合全省VOCs在线平台开展建设工作,做好我市平台与省平台平稳对接工作,全面加强监管。二是加快《工业源VOCs治理设施工况实时监控》项目进度,选取VOCs排放典型企业安装58套监控设备进行试点,通过监视产污设备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流量、电流等重要过程参数,对污染企业开启环保设备状况连续不断地实时跟踪,在终端为环保执法人员24小时实时提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三是持续实施溯源巡查工作,在重点区域开展VOCs走航监测、VOCs快速监测、激光雷达扫描等手段,精准锁定污染源,为专项执法行动提升技术支持。
  (五)治理资金方面。VOCs企业整治经费除企业自筹外,财政资金有少量补助。2018年我市按照《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环〔2016〕65号)及《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财政补助方案》(东环〔2016〕179号)对广东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等58家家具及制鞋企业VOCs整治财政补助资金合计591.878万元(资金从预拨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但财政补助资金有限,建议市政府从政策引导扶持、培育规范市场、加强执法监管等多方面为环保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发展,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投融资体制,在VOCs治理领域探索和推广PPP建设运营模式。
  三、存在问题
  提案中建议的“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区域整治模式”即建立吸附剂集中处理/处置中心(第三方)的模式,目前尚未能开展,全省范围内也没有规模化应用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困难:一是工艺变更问题。目前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其活性炭吸附罐普遍是作为后置补充,即主体工艺后的保险工序,活性炭填装量较少。若采用吸附主体工艺,则需要重新设计VOCs废气处理系统并加装足量的活性炭,这需要大规模改造企业现有废气治理设施并极大增加运营成本,企业难以接受。二是运营主体问题。目前大部分企业将吸附饱和后的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若采用第三方建设吸附剂集中处理/处置中心的方式,不能保证收集到足量的饱和活性炭;若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吸附剂集中处理/处置中心的方式,涉嫌垄断市场或不正当竞争。三是建设用地问题。目前各集中治理试点镇建设用地普遍不充裕,难以采用建设集中处理/处置中心的方式。四是二次污染问题。集中处理/处置中心本质上是将饱和活性炭中的各类有机溶剂分离出来并加以利用或销毁,这个过程不可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此类项目不仅审批权限在省级部门,而且当地居民也难以接受。接下来将继续推动集中治理工作,并不断丰富集中治理方式,在新建设的涉VOCs排放项目、园区中力争实现优化治理。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领导签字:
  承办人姓名:尹华金
  联系电话: 23391191
  


办理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