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232)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

2018年11月14日下午,东莞市非公经济工作会议召开,现场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共计50条,概称为“非公经济50条”。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新的行业“二手房东”。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下滑压力的增大,外加今年来中美的贸易摩擦,让许多企业压力骤增,如履薄冰。很多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改租小厂房,于是,“二手房东”应运而生。他们将厂房整租下来,切割、分租给不同的企业。由于缺乏部门监管,分租式厂房乱象频生,出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囤积厂房,哄抬租金。据调查,近两年,厂房租金平均上涨50%,个别严重的镇区甚至上涨了100%,特别在临深片区,基本不可能找到一手的厂房了。二是管理混乱,缺乏制度。不少企业反映,二手房东只管收钱,对租赁的其他事宜置之不理;;不合理地变相加租,租赁厂房的二次供水价格达到5元/方,二次供电价格达到1.3元/度。三是垄断经营,罔顾法纪。有企业指称某些镇区的炒厂房是团伙行为,出现意见分歧就采取威胁的手段,甚至使用暴力方式处理经济纠纷。
  工业乃国民经济命脉,东莞更是“世界工厂”,大量的热钱涌入垄断厂房业后,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甚至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必须严肃整治分租式厂房租赁秩序混乱问题。
  

建    议:

  一、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文件,严厉打击炒厂房的行为
  国法不能有效实施,再好的政策法律都会是一纸空文。整治分租式厂房的乱象,必须明确各部门、各村(社区)的监管范围,理清监管职责,推动政策落实,才能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打击炒厂房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二手房东的安全、消防和环保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该及时督促整改”。分租式厂房承租企业多为中小乃至微型企业,生存压力本就比较大,我市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落实二手房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手房东只拿钱不做事,只享受了权利而未尽到义务,显然不合情理。进一步推进二手房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二手房东定期开展隐患巡查、消防应急演练等,可以有效降低安全隐患发生的概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三、严格打击炒厂房行为中的黑恶势力
  针对企业指称的炒厂房团伙行为,甚至用暴力方式处理经济纠纷,公安部门的扫黑除恶行动应积极深入到集体工业厂房市场领域,扫清黑恶势力垄断行为。
  中小微企业不仅为国家贡献了税收、创造了就业,更是一方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原动力,也是我们东莞作为“世界工厂”必不可少的一块拼图。我们需要好好的保护他们,帮忙解除套在企业身上的绳索,让他们可以“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提案者 彭晓云,杨小红,张敏,文毅峰,卢锦成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文号: 20190232
答复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联 系 人: 黄椿颖
联系方式: 1581682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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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东农农函〔2019〕74号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074号等五份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工信局:
  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074号提案《关于将非公厂房租赁统一纳入监管范畴,全面化解“二手房东”问题的建议》、第20190179号提案《关于厂房转租、分租模式中存在的纠纷及风险规避的建议》、第20190232号提案《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第20190278号提案《关于加强统筹、强化监管,有效化解工业厂房出租市场存在的“二手房东”问题的建议》和第20190281号提案《关于加强统筹、强化监管,有效化解工业厂房出租市场存在的“二手房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5个提案中涉及我局职能的内容合并答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9〕119号)有关要求,我局积极配合实施工业厂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稳定。
  1、推动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建设。通过建立网上保密性报名、分散性竞投等全程网络化、软件化操作方式,减少外界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干扰,网上交易成为公开竞价交易的主流方式。2018年全市共成功开展集体资产交易项目14660宗,成交额229.4亿元,平均溢价率13.7%,其中成功开展网上交易2965宗,成交额44.9亿元,溢价率40.1%,占公开竞价交易宗数的50.6%。
  2、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厂房物业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并结合《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续约交易、磋商交易、信用警示名单、责任追究等交易制度,其中专门对信用警示制度的建立、纳入名单的情况和程序、移除名单的程序和免责声明等进行细化。完成修订并向镇村下发《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厂房租赁合同参考文本》,对合同参考文本中有关转租分租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下来,我局将继续抓好如下措施:
  1、推动两个“平台”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充实“两个平台”业务功能,完善业务逻辑,破除业务模块间的壁垒,及时掌控交易情况,初步建成预警式、图形化、集约化的智能“三资”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镇街对村组的监管责任。
  2、推动新交易办法贯彻落实。完善出台《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结合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产有效监管的意见》及《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等工作,建立健全续约交易、磋商交易、信用警示名单、违规交易台账、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完善集体资产监管机制。
  3、推动村级审计、检察全覆盖。2019年全面开展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村组全覆盖。将农村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作为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协调组织、纪委监委等部门,加大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行为及人员的查处和追责力度。市镇农资管理部门及时将掌握的违规交易等违规情况作为线索向各级巡视、巡察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委进行报送。
  4、推动集体资产交易政策广泛宣传。编印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政策宣传手册和宣传片,重点加强对农村农民、社会企业厂商及重点行业协会的宣传推广,在全社会形成对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监督合力,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壮大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5日
 
答复单位: 消防支队
答复文号: 20190232 
答复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联 系 人: 沈钊弘
联系方式: 2311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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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关于东莞市议案建议提案管理信息系统发来《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提案类别:提案号:20190232)》已收悉,其中第二点涉及严格落实二手房东的安全、消防和环保等责任中:“进一步推进二手房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二手房东定期开展隐患巡查、消防应急演练等,可以有效降低安全隐患发生的概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的建议,经我支队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后,回复意见如下:
  我支队对“分租式”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近年来积极研究分析“分租式”厂房的业态经营方式以及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分租式”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范能力。
  一、开展风险评估。2017年,我支队联合上海消防研究所通过实地走访、工作调研等方式,对全市34个镇街(园区)的72栋“分租式”厂房、890家分租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综合研究分析了全市“分租式”厂房的消防安全隐患特点以及风险成因,并向市政府提交了《东莞市分租式厂房建筑消防安全高风险点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做好“分租式”厂房的消防安全治理提出了工作措施和建议。
  二、开展专项治理。我支队结合“分租式”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东莞市“分租式”工业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分租式厂房“打通生命通道”十条整治标准》等工作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分租式”厂房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开展监督执法并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同时,在各镇街打造“分租式”厂房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通过样板推广、以点带面的方式,引导各“分租式”厂房强化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推进“分租式”厂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强化防范措施。一是通过向政府请示报告,推动政府加强市政消火栓、消防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分租式”厂房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等问题;二是督促“分租式”厂房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增设消防设施、合理规划内部布局、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方式,加强厂房的火灾防范能力;三是开展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属地管辖社区的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责任倒查的方式倒逼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分租式”厂房火灾事故“解剖麻雀”专项行动》,对已下发火灾督办的“分租式”厂房是否有效落实整改进行回头看和回头查,全面倒逼基层消防网格员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四是执行招租黑名单制。对逾期拒不配合整改的“分租式”厂房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其列入村(社区)集体资产招租黑名单,并禁止其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上进行厂房的投标。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并组织消防人员深入各“分租式”厂房开展消防教育培训,通过讲解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和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更好地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工作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充分借助媒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工作,将“分租式厂房”违规出租、消防安全管理松懈的火灾危害性、严重后果和违法责任进行经常性的灌输,使之深入人心。
  下一步,我们消防部门将结合全市各类分租式厂房专项整治行动活动的成效,持续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加强和规范全市分租式厂房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预防该类场所火灾危害。
  
 
答复单位: 公安局
答复文号: 东公〔2019〕446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4月10日
联 系 人: 苏健澎
联系方式: 1350900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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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23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协委员彭晓云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收悉。现根据工作职能,我局就有关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我局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线索摸排。我局成立线索排查和侦查打击专职小组,对全市二手房东扰乱厂房租赁市场、敲诈勒索线索进行全面排查,研判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2018年以来,我局共摸排工业厂房涉黑涉恶线索5条。
  (二)加强案件侦办力度。目前,我局在侦涉二手房东违法犯罪线索3条。其中,2018年9月20日,我局长安分局根据长期自侦发现的线索情况,通过半年多的奋战,深挖出一个以罗某忠为首的黑恶团伙,涉嫌敲诈勒索多家企业,抓获以罗某忠为首的黑恶团伙3人,打掉了一个厂房租赁“二手房东”涉恶犯罪的团伙。2018年11月14日,我局凤岗分局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缜密侦查,成功侦破宋某俊涉二手房东通过强迫、威胁等手段肆意提价涨租的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网上追逃1人。
  (三)加强宣传发动。结合东莞市正在开展的“入户听民声、服务暖民心”二标四实主题活动和市公安局开展的“听声音、见行动、促提升”主题活动,组织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媒体报道及官方公众号发布844余篇,发放宣传资料189万份;协调中国电信免费向200万手机用户发布扫黑公益信息,显著提升了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率。制定实施了《东莞市公安局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全年共发放奖励金54人57.3万元,有170名涉黑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同时,市局还组织4万余民警、聘员、辅警开展扫黑除恶知识竞答活动,提高公安内部对开展扫黑除恶的政治认识。
  下来,我局将打击“扰乱工业厂房租赁”涉黑涉恶犯罪纳入扫黑除恶工作,继续抓好如下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线索摸排核查。在总结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开展工作,对公安机关接到的涉及二手房东扰乱工业厂房租赁的警情、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涉及二手房东的线索进行全面梳理,从中排查涉及扰乱工业厂房租赁的违法犯罪线索,并进行深入研判分析,确认物业公司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继续加强侦查打击。经排查,一旦发现二手房东存在扰乱工业厂房租赁涉黑涉恶犯罪嫌疑,我局将开展专案侦查,集中警力攻坚重特大涉黑涉恶案件。
  三是继续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各分局全方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宣传进小区、进商贸集市、进批发市场、进车站码头,不断提高群众识别能力和举报意识。将打击成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彰显公安机关严打“扰乱工业厂房租赁”,维护社会安全的决心,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市公安局将视情对集中收网行动组织开展集中宣传。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主动担当、以打开路,继续推进涉农村、土地、环境等领域的治乱行动。寻找突破口,严打扰乱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涉黑涉恶犯罪,护航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攻克领域、阵地后,要由市扫黑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巩固、规范,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生成的长效治乱机制。
  东莞市公安局
  2019年4月8日
 
答复单位: 住建局
答复文号: 东建函〔2019〕108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4月12日
联 系 人: 李志球
联系方式: 1371307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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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市工信局:
  《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第20190232号)的政协提案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中反映,随着我市经济下滑压力的增大,很多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改租小厂房,“二手房东”应运而生,出现租赁秩序混乱问题。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我局开展了如下有关工作: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积极健全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租赁市场,我局经过前期一系列调研、数据分析、召开座谈会等工作,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经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以及房地产中介协会、住房租赁企业有关代表、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已形成送审稿,过期呈市政府审议,并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推行我市房屋租赁合同统一范本。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房屋租赁市场,现已正式推行《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及《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包括违约金处理、房屋安全检查、转租及分租等内容。
  (三)搭建我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2018年6月22日,由我局负责搭建的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成功上线。市民可通过CCB建融家园品牌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访问平台。平台支持各类交易主体通过实名认证发布房源,用户可选择建行用户实名认证、上传证件照片认证、“人脸识别”(仅限手机APP访问)三种认证方式。平台既能为租客、房东、中介提供租赁房源验真、合同网上签约、网上备案、合同下载等房屋租赁便捷服务,也可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宣传政府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为配合租赁平台顺利运行,我局起草了《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合同备案试行规则》,现已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
  二、下来工作计划
  (一)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加强对租赁双方身份信息、房屋信息的真实性核查,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捷的合同网签备案服务,特别是对转租行为的备案,有效防治“一房多租”情况。
  (二)将二手房东纳入管理,明确权利义务。
  建立我市租赁企业名录,将二手房东纳入管理。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或者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在我市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长租公寓”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房屋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我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明确二手房东权利义务,二手房东不得在未经出租人同意下擅自转租;租赁合同期限内,二手房东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随意乱收水电费。
  (三)指导房屋租赁企业成立行业管理协会。
  建立我市租赁企业以及配套服务企业合作交流平台,引导租赁企业,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市租赁市场朝着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目前,在我局的指导下已召开了两次行业协会筹备会议,9家发起单位初步确定了协会名称为“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协会”。
  (四)定期发布房屋租赁指导价格。
  通过统计分析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和购买第三方市场调查服务的方式,制定我市的房屋租赁指导价格,并定期更新及发布,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
  (五)完善租赁合同范本条款。
  针对厂房租赁中反映较多的出现纠纷的分摊面积问题,下来我局将通过修订租赁合同范本,完善相应条款内容,引导租赁双方指定一家共同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测量报告。
  
 
答复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文号: 20190232
答复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联 系 人: 陈嘉琪
联系方式: 1354489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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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232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信局:
  彭晓云、杨小红、张敏、文毅峰、卢锦成等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第20190232号)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推广使用《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行“租购并举”的政策,规范东莞市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房屋租赁市场。2018年6月我局与市住建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从2018年6月2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全市所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租赁,范本中制定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包括: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的条款。我局通过登记注册窗口、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鼓励使用《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鼓励承租人主动举报“二手房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二手房东的收费行为
  由于二手房东的租金、分摊面积、水电分摊费和管理费等在现行价格管理规定上没有纳入政府定价范畴,建议承租方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分摊面积、水电分摊费、管理费收费标准,防止二手房东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如二手房东存在违约行为,可通过《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承租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费用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规定,从2018年11月起一般工商业户执行降价政策(每千瓦时8.19分)。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供电部门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必须将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转供电主体应按省规定的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若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但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
  四、加大查处力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规定,电力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收电价及电费的价格行为,违反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此复。

  承办人姓名:萧柏华
  联系电话:2698668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答复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文号: 东环函〔2019〕1905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联 系 人: 吴慧福
联系方式: 1372996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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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232号提案(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能,主要就提案中“严格落实二手房东的安全、消防和环保等责任”的内容提出意见,现将会办意见回复如下:
  一、日常环境监管中二手房东的责任
  经研究,在日常环境监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的二手房东:
  第一类:作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二手房东。此类二手房东作为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再以出租设备或分租车间的方式将设备或厂房分租给不同的经营者开展生产活动,此类二手房东实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我局在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必将督促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二类:不能作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二手房东。此类二手房东从物业业主处租赁厂房后直接分租给企业或个人经营生产活动,此类二手房东作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该类情况,我局认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为实际经营生产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我局在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将督促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环境污染犯罪或土壤污染事件中二手房东的责任
  在发生环境污染犯罪或土壤污染事件时,我局将严格依法追究包括二手房东在内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二手房东在明知承租人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帮助犯,或者窝藏包庇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时,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不限于二手房东)需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若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及后续评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罚,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将会被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答复单位: 市工信局
答复文号: 东工信函〔2019〕550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6月04日
联 系 人: 郭明
联系方式: 1388998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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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23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彭晓云、杨小红、张敏、文毅峰、卢锦成代表:
  您几位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第20190232号提案)收悉。《提案》紧密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切中肯綮,有的放矢,对化解我市工业厂房出租市场存在的“二手房东”问题提出了积极有效的建议。根据建议,现将我市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切实完善监管机制。
  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1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切实提高准入门槛、监控能力、违约成本、服务效率、重点保障、供给水平、综合效益、调控合力、市场动力、统筹力度等十个方面,有效打击囤积工业厂房、哄抬物业租金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在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设立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并要求各镇街(园区)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出台属地管控实施细则。目前,《东莞市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工作方案》已经印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镇街的职责分工,推动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的各项措施任务落地生根。从全市统计的集体厂房租赁交易平均价格看,《指导意见》出台前我市农村集体厂房租金平均交易价是14.49元/每月/平方米,2019 年截至4 月底,全市厂房租金平均交易价为14.9 元/平方米,全市集体厂房租金水平上涨趋势已得到基本扼制。
  二、全面加大监管力度。
  在《指导意见》中,我市明确所有镇村厂房物业,必须一律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不接受个人和房产中介代理机构报名参与竞投。在镇村厂房物业租赁合同中,明确禁止转租分租条款,对违约转租分租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镇村厂房物业承租。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于明显违反租约约定、明显违反安全规范、明显违反环保标准、明显侵犯租户权益的,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依法依规开展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整治,并开展“二手房东”的税收稽查。加强日常预警,对在同一厂房物业内存在多个工商、税务和人力资源等管理对象,或存在多个经营单位共用一处安监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设施,存在转租分租嫌疑的,相关部门要向所属镇街(园区)每月汇总提交一次预警报告,由镇街(园区)组织联合核查、协同处置。
  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提案》建议:“针对企业指称的炒厂房团伙行为,甚至用暴力方式处理经济纠纷,公安部门的扫黑除恶行动应积极深入到集体工业厂房市场领域,扫清黑恶势力垄断行为。”对此,我市公安部门成立了线索排查和侦查打击专职小组,对全市“二手房东”扰乱厂房租赁市场、敲诈勒索线索进行全面排查,研判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2018年以来共摸排工业厂房涉黑涉恶线索5条。目前在侦涉“二手房东”违法犯罪线索3条,其中抓获以罗某忠为首涉嫌敲诈勒索多家企业的黑恶团伙3人;侦破宋某俊涉“二手房东”通过强迫、威胁等手段肆意提价涨租的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网上追逃1人。
  下来,我们将严格督导落实《指导意见》和《东莞市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工作方案》的相关工作任务,通过开展联合检查、专项督查、违约警示等行动,切实保持打击工业厂房租赁市场“二手房东”的高压态势,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实体经济。
  最后,再次感谢几位代表对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期盼您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
  领导签字:詹志斌
  承办人姓名:陈慧娟
  联系电话:22227568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21日
  


办理单位 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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