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218)关于运用地方立法权,强化东莞城市文明形态特性自觉建设的建议

东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城市品质和形象的塑造和传播,先后出台《东莞城市形象传播工作规划(2016一2020年)》和《东莞城市形象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据悉2019年,将以“品质东莞”出台市府一号文件。基于现有政策施行已取得的较好工作基础和社会氛围,凭借东莞在粤港澳大湾区整体崛起中所应担当的功能和自身的特性、优势,有必要以东莞地方立法的方式,将城市品质提升和形象传播聚合上升为城市文明特性形态自觉建设的高度,以期引导政府、市场、社会各方共建、共治、共享。

建    议:

  一、调查研究,客观准确梳理东莞城市文明形态的特性和规律
  深入调查研究,大力挖掘东莞历史上和当代最为突出的文化现象和文明积淀,鲜明展现两个对照和一个预见:一是作为中国近代史开篇地,东莞记录和浓缩中华大陆文明形态对欧美海洋文明形态的被动开放的历史,而目前东莞则在见证和参与党中央谋篇布局的粤港澳大湾区的崛起,这里必将成为东西方文明(大陆文明和海洋文明)碰撞融合、有序竞争的世界级城市群;二是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东莞的对比,80年代以前,作为自给自足的农业县所承载的是传统的岭南文化(农耕文明),近40年以来,则是以“世界工厂”闻名于世的工商业文明;三是随着信息时代(5G)的到来,大湾区崛起的东莞区位优势,中美贸易摩擦中展现出的科技竞争态势,东莞将成为多元文化和文明形态集中融合、重叠交错的智慧城市(科技引领、智能化)。
  二、注重引导,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建东莞特性文明的共识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区别于一般的政策施行,具有层次高、长期稳定等优势),明确财政预算列支,用于引导政府、市场、社会等三方主体,自觉的参与以上六个重点方面文化和文明形态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更新、传播。如《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注重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徽派建筑保护和传承的地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项目”;又如,设定一定的软硬件标准,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共建工业旅游示范点,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等。
  三、抓住时机,按照相关立法程序选择适当形式确立立法计划
  据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2017-2021)中确立的地方立法原则和主要立法内容,以及近两年来的立法动态,贯彻梁维东书记强调的“小切口大纵深”立法思路,有关东莞特性城市文明形态自觉建设的立法动议,有两种方式可以启动:一是参照以上立法规划中的特别规定,“没有列入规划,但社会迫切需要的项目,经论证认为条件成熟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二是选择将相关的立法内容,纳入以上立法规划中已经明确列出但尚未进入最后审议阶段的立法计划,主要是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
  四、科学论证,确定东莞特性城市文明形态建设主要立法内容
  根据《立法法》《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由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统筹,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大领域涉及的东莞特性城市文明形态建设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开展立法项目调研和立法项目计划工作,重点是形成对以下六个方面文化和文明形态的记忆、保存,融合、更新,展示、传播的自觉意识:(1)岭南文化保存(水乡、莞城等);(2)中国近代史开篇(虎门);(3)工业文明旅游休闲(各专业镇、产业园);(4)世界文明集中融合(滨海湾新区);(5)高新科技引领示范(松山湖高新区);(6)重要人物遗迹遗存特别保护(袁崇焕、王宠惠)。
  

提案者 九三学社市委会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市司法局
答复文号: 东司函〔2019〕48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联 系 人: 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2231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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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东司函〔2019〕48号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218号提案的会办答复
  市自然资源局:
  市府办转来的第20190218号提案《关于运用地方立法权,强化东莞城市文明形态特性自觉建设》收悉。现就涉及我局部分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的对“东莞特性城市文明形态建设事项”进行立法的建议并没有纳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2021)》《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单独立项。根据“一事一法”的立法原则,提案所提“东莞特性城市文明形态建设事项”的立法建议,从立法调整内容和范围上看过于宽泛,侧重点不够突出。
  建议起草部门加强对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的调研论证,如提案涉及的立法调整内容已被《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所涵盖和体现,则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立法。
  承办人姓名:罗广昌
  联系电话:22831357,13809823789
  东莞市司法局
  2019年3月12日
  
 
答复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答复文号: 便笺
答复日期: 2019年05月13日
联 系 人: 郑月嫦
联系方式: 2283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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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请查收附件。
 
答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文号: 东自然资函〔2019〕2061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5月30日
联 系 人: 梁永鸿
联系方式: 13790273223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九三学社市委会:
关于东莞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218号《关于运用地方立法权,强化东莞城市文明形态特性自觉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着力加强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利用
东莞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是岭南文明重要起源地、粤海第一门户、中国近代史开篇地、华南抗日重要根据地、改革开放先行地,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市文广旅体局一直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更好地传承东莞历史文脉。一是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文物安全防范长效机制,规范划定全市135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别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规范标注全市135处文保单位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459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数字地理坐标,并纳入自然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的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将文物安全作为土地拍卖、工程立项和项目报批的前置条件,有效确保文物在城市建设中不被损毁。建立市、镇(园区)两级文物行政与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定期巡查责任制度,有效加强文物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修缮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提升文物完好率。二是切实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依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着力打造中国近代史开篇地品牌。依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强化红色革命文化传承,扩大华南抗日根据地影响力和辐射力。依托重要历史人物,筹建袁崇焕博物馆、蒋光鼐博物馆。同时,加大对文物遗产的阐释传播力度,精心打造东莞历史文化游径,为旅游发展注入更优质、更富吸引力的文化内容,同时发挥旅游业优势,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注入新动力。结合乡村振兴,强化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将文物建筑的文化传承功能、景观功能与文化展示游览、公共服务活动结合起来。三是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构建现代非遗传承保护体系,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扩大交流合作、跨界融合发展、借助高科技手段、加强非遗理论研究等措施,深化工作内涵,提升非遗保护工作水平。持续打造“东莞非遗墟市”品牌,与百度百科联袂打造非遗墟市线上平台,设立“东莞市数字文化馆非遗展厅”,创新宣传推广东莞非遗,全面提升东莞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民盈?国贸城合作建立国内第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内的非遗集市,促进东莞非遗项目产业转变,更好地让非遗融入城市生活。同时,深入开展好东莞非遗进校园、东莞龙舟月、东莞非遗文创大赛、东莞非遗故事大赛、东莞腊味节、东莞采香节、东莞非遗体验营等活动,搭建舞台,实现东莞非遗更好地见人见物见生活。
二、着力完善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政策保障体系
目前,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省也出台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规,在依据国家、省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保护利用工作的基础上,市文广旅体局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护利用工作,先后出台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东莞市财政局 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同时研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报市政府审定,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更好地传承和弘扬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可以说,目前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暂时没有立法需求和计划。下来,市文广旅体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好我市的立法权,围绕历史文化保护领域适时提出相关立法需求和计划,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传承东莞历史文脉。
三、构建完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制度体系
为做好我市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了《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份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于2016年4月1日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上述规范性文件为我市优秀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有效加强我市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一是完善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上述四个管理办法的印发,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层面补充完善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法规建设,为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法规保障。二是建立了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机制。上述四个管理办法明晰了我市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历史城区划定、各类保护规划编制以及保护管理的内容,并明确了我市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和镇街的职责等内容,基本构建了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机制。三是推进了一批历史文化保护成果。自上述四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依据规定和要求,我市陆续开展了第二批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中兴路-大西路等5处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及其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周边环境整治、中兴路22、24、30号骑楼等历史建筑修缮保护以及其他各类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夯实了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有效加强了我市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和保护,提升了我市文化内涵。综上所述,我市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已可全方位多重覆盖现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在已有的工作实施中证明了其可操作性。同时,我市目前已基本形成市、镇、村三级联动的较为稳定有效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效果显著,能够满足目前保护管理的需求。下来,市自然资源局将在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相应立法工作。
四、提案事项尚未纳入立法计划
提案提出的对“东莞特性城市文明形态建设事项”进行立法的建议并没有纳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2021)》《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单独立项。根据“一事一法”的立法原则,提案所提“东莞特性城市文明形态建设事项”的立法建议,从立法调整内容和范围上看过于宽泛,侧重点不够突出。
建议起草部门加强对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的调研论证,如提案涉及的立法调整内容已被《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所涵盖和体现,则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立法。



办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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