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213)关于尽快出台针对性措施 有序加强我市无人机管理的建议

无人机因其综合成本低、费效比高,使用灵活等特点,在军民两用方面迎来快速发展,近年来消费级民用无人机出现爆发式增长。但频繁出现的各地“黑飞”、失控坠机、炸机等各类事故,飞行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对空防、空管秩序以及民航产生严重影响的同时,也对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威胁。从国家层面来看,民航局划设了机场禁飞区,并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进行实名登记。从地方层面来看,深圳、广州等地陆续出台有关措施进一步限制无人机的使用、收紧对无人机的监管。
  当前,我市在无人机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过于强力且粗放的政策监管对无人机消费和产业带来影响。东莞拥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应用基础,因便捷的地理区位和完善的产业链配套体系,吸引了大疆科技和极飞科技等行业巨头的落户,使我市在无人机生产工艺研发和规模生产制造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去年以来,市环保局以及麻涌、大朗、石龙、松山湖等镇街城管部门陆续将无人机引入大气监测、污染源追踪和“两违”拆除等行政管理领域,进一步拓宽了无人机应用与城市管理的手段升级。但由于空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对民用无人机井喷式增长采取的监管措施过于强力并且粗放,使得无人机适放空间进一步缩小,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导致消费级无人机市场的部分萎缩。
  2、缺乏本市可执行的细化标准。依照我国法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依法对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进行管理。由于国家缺乏顶层统一设计,且相关法规规章之间未形成统一标准,无法带来完整的监管效应,各地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管理,2017年6月,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发布了《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安全管理的通告》。相较我市无人机产业的蓬勃发展与行政管理手段的科技化升级,我市尚未出台无人机管理办法,现有《通告》也难以针对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的快速增长来精细化规范其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这与无人机在我市的产业基础和城市发展现状不相匹配,与我市加快提升城市品质和内涵、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目标不相匹配。
  2、外市“一刀切”出台政策导致管理越界。以广州市政府《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为例,其对广州空域无人机禁飞区域的限制,划定为以白云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的 55 公里范围,意味着将包括我市西北部镇街,以及佛山、清远等广州周边城市都纳入管辖范围。
  

建    议:

  1、加强统筹领导。市政府应加强无人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与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应会同南部战区空军进一步明确不同运行风险等级的民用无人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的分类管控空域。
  2、出台管理办法。市政府应牵头组织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并联合空管部门,以及无人机生产企业一起,结合无人机的技术特点、制定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无人机从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链条管理;针对无人机飞行高度、续航能力、挂载水平的不同,对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进行差别管理。
  3、升级监管手段。应加大科技监管手段投入,考虑建里全市统一的无人机云系统、监控平台或飞行控制设备监察系统等,对禁飞区、限飞区设置醒目标志并用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
  4、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我市成立无人机、航空航拍等行业协会与社会组织,宣传飞行管理和安全规范知识,增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意识,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操作人员依规,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提案者 九三学社市委会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文号: 20190213
答复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联 系 人: 陈嘉琪
联系方式: 13544891299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213号提案的答复

市公安局:
  根据安排,我局是2019年提案第20190213号《关于尽快出台针对性措施 有序加强我市无人机管理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加强无人机产品质量监管
  目前国内暂未制定无人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有系列无人机标准(标准编号为ISO 21384-1、ISO 21384-2、ISO 21384-3),目前在征求意见。我局将对无人机及其配件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过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查处。推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逾期不改正企业及拒检企业信息进行公示曝光。
  二、根据提案第2条建议,我局将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善无人机产品的监管工作机制及管理办法。
  此复。

  承办人姓名:陈耀波
  联系电话:231956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答复单位: 公安局
答复文号: 东公〔2019〕683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联 系 人: 苏健澎
联系方式: 13509006546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尽快出台针对性措施有序加强我市无人机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01902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国家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标准、质量体系、实名销售、空域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滞后、源头监管难等问题突出。
  二、当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模式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机场、党政机关、军事管制、人流密集场所等区域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于位置偏远、地势空旷、人烟稀少等区域未作出飞行限制。但是,在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前,根据现行规定,使用者应当向空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应当申报飞行计划而未申报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将被认定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三、对于违规起飞行为的处理
  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分别处理:一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立案查处。二是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首先予以批评劝阻。对于不听劝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办理单位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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