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监局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004号提案的答复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王焱辉代表提了的《关于引入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综合治理难题的建议》提案收悉。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现将我分局对提案中有关建议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习总书记指出,金融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经济补偿功能,是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综合治理保险,主要是指围绕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相关职能,借助商业保险的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功能,解决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的一些难题,从而起到优化综合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改善社会民生的作用。东莞银保监分局自2018年底正式挂牌成立以来,积极开展我市保险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推动当地保险行业积极探索创新,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一、加强市场调研,推进责任保险覆盖面。目前,我市在综合治理保险相关领域开展的业务还比较少。主要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承保的医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方面涉及较多。今年以来,我市责任保险取得了进一步的突破,一季度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66亿元,同比增长40.89%;提供各类责任保险保障1886亿元,同比增长37.41%。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
二、借鉴成功经验,填补保险需求空白点。东莞地区毗邻广州深圳,地区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人口流动频繁,产业经济发展迅速,同时适逢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战略机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方面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需求不断加大,在诸如政府救助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巨灾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及其它救助类保险方面还有巨大的推动空间。东莞银保监分局积极推动相关保险机构吸取其他地市优良经验,立足东莞实际,争取上级公司支持,探索业务开拓创新。目前,在广东省揭阳市开展的民生综合责任保险,对当地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需救援济的,可获得赔偿,受益覆盖揭阳地区600万人。该险种引起广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肯定,目前正争取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三、加强沟通协调,寻求业务推动切入点。东莞保监分局按照银保监会、广东银保监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沟通联系,了解我市在社会综合治理上的保险需求,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公众意外、校园安全、职业安全等体育场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积极推进巨灾保险在我市落地,找准社会综合治理与保险机制合作创新的切入点,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我市各保险机构进一步创新产品保障机制,探索新形势下社会综合治理与商业保险合作创新的方式方法。
市委政法委
关于对引入保险机制
创新社会综合治理难题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焱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入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综合治理难题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关心东莞的社会治理工作。现答复如下:
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治理是近年来我市社会治理的一项有益探索。2018年6月,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东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采取由领取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资金的监护人委托各镇(街道、园区)综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监护责任补偿保险,保险费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资金中划扣支付的方式,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受害人投保,每人每年投保费用为300元,全东莞市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目前,已申领监护补助的在册患者均已购买保险。这项保险确实能有效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所致的民事赔偿、医疗救治等家庭负担,切实减少因肇事肇祸衍生的社会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拓宽外来务工人员信息采集渠道,减少因出租屋意外风险事故而引发的社会矛盾,2006年底,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代表及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召开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引入商业保险、探索出租屋及流动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的可行性。研究确定了“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服务新莞人”的工作思路,强调以“自愿购买为原则”,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试行出租屋意外保险。投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统保,全面覆盖”模式。如:大岭山镇在2007年8月就由镇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作,实施“出租屋意外保险”统保,以镇、村和出租屋业主联合分摊的方式为新莞人租客购买出租屋意外保险,成为全市第一个镇街统保单位。二是出租屋业主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投保“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综合险”,保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三是租住人员单独为自己投保“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险”,每份保单10元,最高可获得5万元的意外赔偿。由于我市外来人员数量多,由政府统保这种方式增加了财政负担,难于实行。因此主要以“政府引导、自愿投保”的方式推广,但由于我市出租屋租金水平不高,部分出租屋主风险意识薄弱,往往会为降低经营成本缩减对出租屋安全管理的投入,不愿为租住人员购买保险。外来务工人员也因为眼前利益而不愿意为自己的安全花钱投保。同时由于投保金额较低、涉及个体较多,工作量大保险企业也不太愿意开展这些业务。因此造成推广困难。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政府负责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不能一包到底,社会治理要靠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要靠普通民众的参与。因此,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提高保险意识,引导更多的保险企业开辟更多更好的险种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报送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004号
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政法委:
根据政协提案《关于引入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综合治理难题的建议》(案号:20190004)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将相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以供参考。
一、开展情况
社会综合治理保险,最主要的险种包括政府救助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特殊人群意外健康保险等等。其中,政府救助保险主要保障某一级政府单位,因辖下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相关赔偿时,应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的一种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保险、火灾爆炸救助保险、拥挤踩踏救助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传染病救助保险、恐怖活动救助保险条款、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条款、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巨灾保险等等,可以协助解决当地政府社会综合治理的相关难题。
目前,东莞市在综合治理保险相关领域开展较少。除医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其他险种包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巨灾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其他救助类保险均未开展,需要进一步推动。
二、相关政策
当前,关于运用保险机制,解决政府社会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增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第三点和第四点系统阐述了保险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三、相关建议
目前,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些服务社会综合治理的保险产品,如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等,通过保险的杠杆作用,放大资金的使用效应。因此,建议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建立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解决社会治理难题。
对于需要政府作为采购方的保险,希望强化引导,落实机构,在政府救助类、民政特殊群体教助类、自然灾害公众责任类、巨灾保险类等方面,强化利用第三方商业保险平台,购买保险服务,解决综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