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179)关于厂房转租、分租模式中存在的纠纷及风险规避的建议

  厂房租赁在东莞市一直拥有很大的市场,近几年来,随着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工业地产的升级,许多空置厂房、在建厂房更是被物业管理公司、其他“二房东”控制,随后借机炒高厂房租金,再高价转租给企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拉高,严重侵蚀实体企业利润,出现大企业进不去,中小微企业易倒闭的囧境。尤其是在转租、分租环节中更是产生不少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的纠纷:是关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未依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这样的话,就会出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承租方把资金投进去了,设备已置办,装修也已经完成了,最后却因为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需交还厂房,导致承租方损失巨大,矛盾激增,追偿困难。

  第二种类型的纠纷:是二房东高价转租部分厂房面积后,又在公摊上面做文章,厂房公摊面积计算方式没有标准约束,相关部门监管困难,存在“二房东”在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额外增加公摊面积,普遍都是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从而出现在计算出租面积的时候数据偏大,最后导致租金偏高,综合租金费用高达三十多元一个平方米,企业经营成本拉高。

  第三种类型的纠纷:由厂房转租、分租引伸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小厂房、小厂区、小工业园场地面积、工作人数、成本的限制,再加上二房东限制企业自办食堂,均由二房东提供公共食堂,且二房东并不会聘请持有经营牌照的膳食公司进驻食堂,而是将食堂交由私人承包,更甚至是直接聘请几个工作人员负责企业伙食即可,或者由物业公司承办,食品安全没有保障。

  第四种类型的纠纷:水电费乱加价的问题。由于南方电网的规定是一户一表,且没有现行有效的监管办法,为谋取更多利益,二房东往往会在政府主管部门定价标准的基础上再加收20%-40%的水电费,企业苦不堪言,生存环境恶化。

  
建    议:
  1.对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建议可以突破无报建手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认定合同无效的限制。比如在已办理临建手续、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综合考虑认定租赁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2.建议工商、物价部门提供厂房租赁合同格式范本,及公摊面积计算标准,发布厂房租金物价指导意见。同时要求“二房东”与承租方签订由工商、物价部门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格式范本,并将该租赁合同上交工商、物价部门进行备案。如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格式范本并备案的,应予查处。
  3.由属地社区提供、指导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审查一手房东、“二房东”、甚至“三房东”的资质,审查出租方是否具有出租的权利、租赁物是否报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收集当地厂房租赁信息,定期更新、公示房东资质问题、厂房资料信息。
  4.对于二房东水电费乱加价的问题,应允许承租方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单独装电表,单独计费,单独收费,从而无需通过“二房东”进行水电费缴交,减少中间环节,抑制“二房东”乱收费。而对于小厂房、小厂区、小工业园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食品来源安全。
  

提案者 民盟市委会
部门答复

东农农函〔2019〕74号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074号等五份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工信局:
  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074号提案《关于将非公厂房租赁统一纳入监管范畴,全面化解“二手房东”问题的建议》、第20190179号提案《关于厂房转租、分租模式中存在的纠纷及风险规避的建议》、第20190232号提案《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工业厂房(分租式厂房)租赁的建议》、第20190278号提案《关于加强统筹、强化监管,有效化解工业厂房出租市场存在的“二手房东”问题的建议》和第20190281号提案《关于加强统筹、强化监管,有效化解工业厂房出租市场存在的“二手房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5个提案中涉及我局职能的内容合并答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9〕119号)有关要求,我局积极配合实施工业厂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稳定。
  1、推动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建设。通过建立网上保密性报名、分散性竞投等全程网络化、软件化操作方式,减少外界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干扰,网上交易成为公开竞价交易的主流方式。2018年全市共成功开展集体资产交易项目14660宗,成交额229.4亿元,平均溢价率13.7%,其中成功开展网上交易2965宗,成交额44.9亿元,溢价率40.1%,占公开竞价交易宗数的50.6%。
  2、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厂房物业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并结合《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续约交易、磋商交易、信用警示名单、责任追究等交易制度,其中专门对信用警示制度的建立、纳入名单的情况和程序、移除名单的程序和免责声明等进行细化。完成修订并向镇村下发《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厂房租赁合同参考文本》,对合同参考文本中有关转租分租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下来,我局将继续抓好如下措施:
  1、推动两个“平台”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充实“两个平台”业务功能,完善业务逻辑,破除业务模块间的壁垒,及时掌控交易情况,初步建成预警式、图形化、集约化的智能“三资”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镇街对村组的监管责任。
  2、推动新交易办法贯彻落实。完善出台《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结合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产有效监管的意见》及《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等工作,建立健全续约交易、磋商交易、信用警示名单、违规交易台账、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完善集体资产监管机制。
  3、推动村级审计、检察全覆盖。2019年全面开展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村组全覆盖。将农村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作为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协调组织、纪委监委等部门,加大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行为及人员的查处和追责力度。市镇农资管理部门及时将掌握的违规交易等违规情况作为线索向各级巡视、巡察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委进行报送。
  4、推动集体资产交易政策广泛宣传。编印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政策宣传手册和宣传片,重点加强对农村农民、社会企业厂商及重点行业协会的宣传推广,在全社会形成对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监督合力,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壮大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5日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179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信局:
民盟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厂房转租、分租模式中存在的纠纷及风险规避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推广使用《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行“租购并举”的政策,规范东莞市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房屋租赁市场。2018年6月我局与市住建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从2018年6月2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全市所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租赁,范本中制定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包括: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的条款。我局通过登记注册窗口、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鼓励使用《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鼓励承租人主动举报“二手房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电费行为问题
(一)落实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费用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规定,从2018年11月起一般工商业户执行降价政策(每千瓦时8.19分)。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供电部门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必须将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转供电主体应按省规定的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若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但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
(二)加大查处力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规定,电力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收电价及电费的价格行为,违反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三、关于建议发布厂房租金物价指导意见,租赁合同上交工商、物价部门进行备案问题
在现行价格管理规定上没有将租金、分摊面积、水电分摊费和管理费等纳入政府定价范畴,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制定定价目录,出台租金物价指导意见建议请征询市发改局意见。合同备案根据职能由市住建局负责。
四、开展针对“二手房东”分组、转租情况的摸查
为掌握“二手房东”在分组、转租过程中涉及面积、水、电等项目的“公摊”情况,水电费收费标准等情况,我局拟与市住建局联合对“二手房东”分组、转租情况进行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以规范“二手房东”分组、转租行为,切实维护承租人利益。
五、企业集体食堂的监管
(一)开展工厂企业集体食堂调查摸底
我市作为制造业大市,工厂企业集体食堂众多,早在我局接管餐饮服务监管职能初期,就针对全市工厂企业集体食堂持证率偏低、食品加工经营条件参差不齐、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等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自2011年以来,多次召开分片区工厂企业食堂调查摸底动员会以及组织工厂企业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进一步消除工厂企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力争实现全市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登记建档并纳入监管范围率达100%、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100%持证经营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率达100%的“三个100%”的目标。2016年,为进一步掌握我市工厂企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印发了《报备辖区工厂企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函》,要求各镇街全面摸清辖区内工厂企业食堂情况,包括无证经营、硬件设施、管理意识等相关存在问题,并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食堂一并报备市局,市局全面掌握各类型工厂企业集体食堂情况。通过不断开展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工作,经统计,目前我市持证工厂企业食堂5503家,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量化支持。
(二)严把工厂企业集体食堂许可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供餐人数5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集体食堂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鉴于大部分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硬件经营条件较差,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给后期经营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等实际情况。根据《食品经营许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规章,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我们严把许可关,特别注重在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施、布局流程、经营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完善和提高。
(三)加大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监管力度
一直以来,工厂企业食堂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工厂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我局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先后印发《关于开展企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工厂企业食堂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高风险企业集体食堂(2017 年度第一期)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高风险企业集体食堂(2017 年度第二期)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通知》、《关于印发 2017 年广东省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 2018 年度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多频次组织全市开展工厂企业集体食堂专项整治,特别把承包食堂、高风险食堂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对排查结果给予通报,督促企业进行切实整改,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等级量化评定,目前我市实施等级量化评定的工厂企业食堂5264家,评定率达95.6%,有效促进企业食堂不断改善经营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经营理念,切实保障工厂食堂食品安全。
接下来,我们将在目前良好的监管效能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监管新模式,加大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的监管力度,继续通过排查、宣传、严打等行政手段促进企业食堂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一旦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严惩不贷,把食品安全隐患减低到最低水平。

 

市工信局:
  《关于厂房转租、分租模式中存在的纠纷及风险规避的建议》(第20190179号)的政协提案收悉。现对于涉及我局职能的第2点、第3点建议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租赁合同范本的问题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房屋租赁市场,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已正式推行《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及《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包括违约金处理、房屋安全检查、转租及分租等内容。
  针对厂房租赁中反映较多、出现纠纷较多的分摊面积问题,下来我局将通过修订租赁合同范本,完善相应条款内容,与相关部门联合探讨制定增加厂房公摊面积计算方式和最大公摊系数标准。
  二、关于租赁合同备案的问题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2018年5月1日我市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已全面实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受理,2018年6月22日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成功上线,已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自动备案。为进一步提高备案率、扩大备案面,下来我局将全面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通过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网签即可完成自动备案。
  针对我市有较多厂房因未办理产权证、不符合租赁备案条件的情况,下来我局将对厂房租赁备案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具备产权证的厂房实行备案制度;对于没有产权证、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厂房实行信息采集制度。通过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相结合,可加强对我市未办理产权证厂房的纳管力度。
  三、关于审查“二手房东”的资质问题
  为了加强对“二手房东”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我局将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逐步建立我市房屋租赁企业名录,对于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或者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在我市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长租公寓”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房屋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我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二是进一步明确二手房东权利义务,即二手房东不得在未经出租人同意下擅自转租;租赁合同期限内,二手房东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随意乱收水电费。三是对租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对于违反有关租赁规定的租赁企业,定时进行公布。
  四、关于提供厂房租金指导价格的问题
  在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后,我局将通过统计分析厂房租赁备案信息和购买第三方市场调查服务的方式,制定我市的厂房租赁指导价格,并定期更新及发布,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

 

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278、20190074、2019017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工信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厂房租赁问题系列提案(案号:20190278、20190074、20190179)收悉。就提案中提及的“二手房东问题”,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实体经济,市商务局在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系会议框架下配合市工信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于2018年12月出台《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18〕119号),打击囤积工业厂房、哄抬物业租金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2019年5月出台《东莞市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工作方案》(东非公2019〔1〕号),成立东莞市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及各园区、镇(街道)等共同承担稳定任务,完善配套政策并督促落地执行。
  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市商务局任务分工为协助开展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相关工作,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市商务局将在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系会议框架下积极配合市工信局开展监督工作,推动各镇街(园区)稳定厂房物业租金。
  
                                                                                    东莞市商务局
                                                                                  2019年5月31日
  (联系人:莫敏智,联系电话:22995395)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179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市委会:

  贵部门提出的《关于厂房转租、分租模式中存在的纠纷及风险规避的建议》(第20190179号提案)收悉。该《提案》紧密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切中肯綮,有的放矢,对化解我市工业厂房出租市场存在的“二手房东”问题提出了积极有效的建议。根据建议,现将我市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监管机制方面。

  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1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切实提高准入门槛、监控能力、违约成本、服务效率、重点保障、供给水平、综合效益、调控合力、市场动力、统筹力度等十个方面,有效打击囤积工业厂房、哄抬物业租金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在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设立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并要求各镇街(园区)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出台属地管控实施细则。目前,《东莞市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工作方案》已经印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镇街的职责分工,推动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的各项措施任务落地生根。从全市统计的集体厂房租赁交易平均价格看,《指导意见》出台前我市农村集体厂房租金平均交易价是14.49元/每月/平方米,2019 年截至4 月底,全市厂房租金平均交易价为14.9 元/平方米,全市集体厂房租金水平上涨趋势已得到基本扼制。

  二、关于规范租赁合同方面

  我市已制定推广使用《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包括违约金处理、房屋安全检查、转租及分租等内容。针对厂房租赁中反映较多、出现纠纷较多的分摊面积问题,下来我市将通过修订租赁合同范本,完善相应条款内容,探讨制定增加厂房公摊面积计算方式和最大公摊系数标准。关于租赁合同备案方面,我市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已全面实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受理,房屋租赁当事人通过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网签即可完成自动备案。  针对我市有较多厂房因未办理产权证、不符合租赁备案条件的情况,下来我市将对厂房租赁备案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具备产权证的厂房实行备案制度;对于没有产权证、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厂房实行信息采集制度。通过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我市未办理产权证厂房的纳管力度。

  三、关于审查“二手房东”资质方面

  在《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镇村厂房物业,仅限经市有关部门或镇街(园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中小微创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开发商、平台运营商,可在承租前向属地镇街(园区)提出统租改造后转租分租的申请。此申请须经所属镇街(园区)审批,并在合同文本中作出明确约定,且转租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村组集体厂房还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同意。转租分租的改造方案须事先报经安监、消防、环保、住建等技术审批审查。对业已承租镇村厂房物业且存在分租转租行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承租方,在不违反原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不接受其续约申请。

  四、关于厂房租金指导价格及二房东水电费乱加价等方面

  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 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9〕1号)文中,明确提出:实行产业用房租赁指导价格制度,鼓励镇街(园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定期发布和调整产业用房租赁指导价格。镇街(园区)和村(社区)所属的产业用房(以下简称“镇村产业用房”)的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指导价格,鼓励私人产业用房按租赁指导价格出租。对未经所在镇街(园区)审查同意并在招标文件、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承租方不得对镇村产业用房进行转租、分租。鼓励私人产业用房交由政府统一招商,所产生的税收镇级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业主。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的比例,压减企业用水用电的中间收费。严厉打击随意增加公摊面积、虚增用水用电量、设置基础用电量以及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五、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近年来,我市多频次组织全市开展工厂企业集体食堂专项整治,力争实现全市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登记建档并纳入监管范围率达100%、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100%持证经营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率达100%的“三个100%”的目标。特别把承包食堂、高风险食堂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对排查结果给予通报,督促企业进行切实整改,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等级量化评定,目前我市实施等级量化评定的工厂企业食堂5264家,评定率达95.6%,有效促进企业食堂不断改善经营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经营理念,切实保障工厂食堂食品安全。下来,我们将不断探索监管新模式,加大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的监管力度,继续通过排查、宣传、严打等行政手段促进企业食堂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一旦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严惩不贷,把食品安全隐患减低到最低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贵部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期盼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

  领导签字:詹志斌

  承办人姓名:陈慧娟

  联系电话:22227568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21日


办理单位 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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