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157)关于将企业集体协商纳入执法监督检查的建议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有效举措。为了更好地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总工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求,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在全省率先实行在稳定建制率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典型企业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促进职工整体的劳动标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职工获得利益的范围和质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和提高,使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不断提升。截至2018年11月,全市已建工会企业中共有2万8千多家企业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覆盖职工202万多人;镇级行业性集体合同达134份,累计覆盖企业2397个,覆盖职工近8万人,集体协商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虽然全市工会不断努力提高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重视不足、推行不够,集体合同签订率低、含金量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积极营造集体协商氛围,着力培养企业和职工的集体协商思维。

  
建    议:
  一、推动中央有关精神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提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求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推动相关精神落地。
  二、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集体协商工作推行力度,不断健全集体协商主体,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丰富集体协商内容,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高集体协商实效,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
  三、为推动全市集体协商工作再上新台阶,使集体协商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中发挥实效,建议在我市每年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检查时,加上《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执法检查和督导的内容。

提案者 市总工会
部门答复

  B 类

  东人社函〔2019〕256号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157号提案的答复

  市总工会:

  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企业集体协商纳入执法监督检查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在我市每年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检查时,加上《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执法检查和督导的内容”, 下来,我局将继续把加强合同管理这项检查内容贯穿到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去,着重检查企业劳动合同特别是集体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领导:司琪

  承办人姓名:伍苗苗

  联系电话:22203933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9日


办理单位 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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