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90131)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湾区经济发展的建议

  今年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提升全市商标创造、保护、运用能力,以品牌建设助推东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

  目前我市商标品牌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未形成浓厚的商标培育保护氛围。政府层面,顶层设计不够完整。与已制定的全市商标品牌发展方案配套的组织机构、政策扶持和资金鼓励的相关政策还未正式推出,也未细化商标品牌示范区建设规范等。部门层面,管服合力还未形成。认为“商标品牌战略只是工商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还未形成高效的监管服务合力。许多企业缺乏对商标重要性的认识与注册商标的主动性,或是注册后未合理地运营维护、过期没有续展、缺乏维权意识等缺乏大型商标品牌宣传活动和阵地,没有对行业协会、商标服务机构等给予足够奖励支持,借助其力量进行宣传。

  二是结构不够合理,未形成高价值品牌影响带动效应。行业结构不合理,忽视特色产业商标培育。目前商标品牌宣传培育以工业产品作为重点对象,导致商标行业结构和产业构成相对单一,许多地方特色农业产品和服务行业没有注册商标。商标结构不合理,考核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商标发展指数计算公式涉及广东省著名商标,但缺乏对驰名商标、国际商标、地理标识和集体商标等的激励,随着著名商标暂停认定,该公式已不能客观反映商标发展情况。

  三是机制不够健全,未形成有力的商标发展动力支撑。准入方面,未健全便利化注册机制。培育方面,未健全全方位服务机制。缺乏商标品牌宣传、指导、研判、查询的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广泛的商标宣传和营销推广平台;未建立起常态化商标培训指导和人才引进机制。保护方面,未健全高效化维权机制。商标侵权案件程序较多,耗时较长,且需商标权利人多次往返配合,增加了维权成本;对跨市维权还未建立高效的线索移交处理机制,也还未形成全国通用的维权材料样式。

  
建    议:
  一是完善一套商标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地方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实际,建设滨海湾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区。做好顶层设计,出台鼓励商标品牌发展的系列方案和政策;明确组织架构,成立商标品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力物力资金保障,制定阶段性商标品牌发展计划表,建立商标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督办工作进展。

  二是打造一张湾区商标品牌名片。深入挖掘高新制造业、新型服务业的商标品牌价值,将“滨海湾制造”商标品牌名片大力向国内乃至国际推广。推出区域品牌鼓励政策,联合行业协会、商会、社区的力量,积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对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企业进行精准培育和指导,引导其申报驰名、中国商标金奖等奖项称号;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国际商标。

  三是搭建一个商标品牌服务平台。打造集准入、宣传、培训、指导、咨询、交流为一体的商标品牌综合服务平台。简化前端准入,争取在滨海湾新区设立商标注册窗口,并将商标宣传融入企业登记注册环节;注重宣传推广,与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开展深度合作;拓宽平台功能,引进“互联网+”商标服务,为商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统计分析、发展规划等服务。

  四是构建一个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加大政府主导力度,为商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主持搭建商标品牌服务平台、商标指导站和维权服务站;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商标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激发企业创建热情,对商标注册及获奖企业予以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共同参与,抓好商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让更多群众了解、信赖、使用、保护商标,共享品牌建设带来的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发展质量提升。

  

提案者 刘蕾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131号提案的答复

刘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湾区经济发展的建议》(提案第20190131号)收悉。作为该提案的承办单位,我局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一套商标战略发展规划”的建议
  注重统筹谋划,进一步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助力滨海湾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区建设。一是出台全市指导文件。2018年3月,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提出我市实施商标品牌培育、提升、保护、服务四大工程共19条工作措施,系统阐述了我市到2022年商标品牌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指标,并明确了每一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为滨海湾新区及全市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供了行动指南。出台《东莞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东莞市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夯实品牌基础建设,推动构建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品牌三位一体的质量品牌体系。二是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去年5月18日,我市组织召开全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会议,肖亚非市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我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情况作了全面总结部署,为全市各镇街、部门加快推动品牌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建成商标品牌强市提供了工作指引。三是建立全市商标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通报最新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全市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延伸基础精准指导。指导滨海湾新区和其它镇街(园区)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结合地方产业结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商标品牌战略规划方案,落实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下来,我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政策文件要求狠抓落实。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作用,结合滨海湾新区及各镇街(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商标品牌战略规划方案,落实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指导滨海湾新区完善指导站服务功能,制定具体的商标培育工作制度和措施,为企业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等商标品牌发展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二、关于“打造一张湾区商标品牌名片”的建议
  根据滨海湾新区产业特点,打造湾区商标品牌名片。一是今年5月8日,我局牵头起草的《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通过市常务会议审议。《办法》提出设立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对国际商标注册、创建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和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给予资助,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等商标创建者给予奖励,重奖高含金量项目,激励滨海湾新区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商标品牌建设,助力打造湾区商标品牌名片。二是充分发挥虎门镇“全国服装(休闲服)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长安镇“全国五金模具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区域品牌价值,促进行业优质资源的集聚。三是推动专业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参与“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结合行政区域内特色产业集群分布特点,发挥行业协会、技术联盟的作用,打造区域特色品牌,以品牌为龙头促进区域竞争力提升。
  下来,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将迅速开展广泛宣传,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各项资助奖励项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好评审程序,落实相关奖励资助政策。鼓励滨海湾新区及其它各镇街(园区)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特点,制定特色的商标品牌奖励政策。充分发挥“区域品牌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滨海湾新区及各镇街(园区)根椐产业集群和地方特色,制定区域品牌培育方案,推动各地的工艺美术、传统戏剧、文化旅游、体育赛事和活动、特色节庆、土特产品等传统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转化为商标品牌资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关于“搭建一个商标品牌服务平台”的建议
  搭建商标品牌服务平台,提升滨海湾新区商标品牌服务水平。一是以市个私协会为平台,组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设立东莞商标品牌研究院,搭建知识产权品牌研究学习平台,促进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为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二是延伸商标注册服务至滨海湾新区和其它各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企业足不出湾区就可申请注册商标,打通商标注册“最后一公里”,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三是发挥东莞质量与品牌发展研究院作用,深化企业与技术机构、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的合作交流,开展质量品牌课题研究,推广运用理论研究成果,培养更多质量品牌建设、管理和推广人才。
  下来,我局将着力打造市级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发展区。利用滨海湾新区的聚集优势、场地优势、政策优势,引进、培育一批商标知识产权的设计、创意、评估、运用、营销等专业服务机构。搭建商标品牌服务机构与企业的对接平台,并研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为湾区及全市企业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商标品牌服务。
  四、关于“构建一个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建议
  我局积极构建“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一是组织召开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强化统筹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加强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转移、案件移送、案件协查、防范风险等商标执法工作联动制度构建商标保护联合执法制剂。三是成立东莞商标品牌发展保护促进会,充分发挥促进会等社会组织在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调动企业及社会公众参与品牌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下来,我局将深入贯彻上级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积极筹建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行业协会提供有关商标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形成严格保护、引领创造、促进运用、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不断完善品牌保护机制,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搭建品牌企业展示和交流平台,提高消费者对“东莞制造”的认可度。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工作,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复。
  领导签字:
  承办人姓名:何雨
  联系电话:2698656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6日


办理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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