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074)关于建立社区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建议

内    容:

       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市已经率先进入小康社会,大部分居民先后住进了小区,以居民小区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结构已经基本形成。在同一个居民小区,一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居民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也蕴藏着许多社会矛盾和潜在的社会风险。目前的社区治理基本处于无序和无效状态。在社会进入新时代之际,探索建立一套社区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市目前社区治理的现状。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出现许多新的楼盘和居民小区。新的基层社区与以前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有着完全不一样的社会结构组织模式。目前,我市共有物业小区2600多个,其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有260多个,仅占10%左右。业主委员会真正发挥“共建、共治、共享”作用的比例就更低了。在改善居住环境、推动社区建设、维护居民合法权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方面存在众多矛盾和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楼房和公共设施的老旧破损引起群体性事件会更加突出和尖锐,遗留的问题会更加复杂和难解。

       二、目前社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关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强调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对公共事务和对基层社会组织的综合治理的具体操作。既无法有效维护业主权利,也无法有效开展共有环境和秩序的治理工作。

       2、政府部门监管力量不足和不到位同时存在。本来在开发商开发完成向社会销售后,公共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消防、管道和道路等应该向有关专营企业移交。由于政府部门在接管过程的缺位,大部分开发商长期没有移交,只能由自己主导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科编制不到10人,要监管30多个镇的2600多个小区和600多家物业企业和众多的中介服务企业,明显监管力量不足。

       3、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对居民小区管理的权责不够明确。社区的基层管理存在一些行政职能部门交叉监管、职责不明晰,导致协调配合不够,甚至存在一些推诿扯皮现象。导致有些居民小区成了部分物业企业的独立王国。比如有些乱摆、乱放、乱搭建、乱经营层出不穷,职能部门以居民小区自治为由不作为现象经常存在。

       4、物业企业的法律地位模糊,服务和管理角色错位。因物业企业服务范围无限扩大,除了正常服务的卫生、安保、绿化之外,还要管理水电、消防、管道等公共市政业务。因此,物业的服务和物业的管理混为一体,无法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

       5、开发商及其主导的物业企业缺乏政府监督,漠视业主公共利益,采用各种手段侵吞业主公共资源。引起社会不公平、不公正,导致社会矛盾爆发。由于缺乏一个化解矛盾的平台,受伤害的业主只能通过非法的方式来抵制,或采用群体事件来要挟。部分社会组织或个人乘虚而入,搅动居民的利益神经,煽动业主非法维权,爆发群体性事件。


建    议:

       1、尽快推进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使社区环境治理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纳入正常的轨道。同时尽快建立社区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

       2、基层人民政府应主导建立社区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搭建社区沟通平台,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主要由社区具有党员或政治团体身份的人员组成,设立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面,主要是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业委会履职,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发动业主自治。

       3、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职责,将行政职能深入到社区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防止互相推诿和扯皮现象。

       4、积极推动开发商将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移交相关的专业经营单位,由各专营企业负责养护维修。将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转变到物业服务,做好社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业主需要的服务工作。

       5、积极引导社区居民通过社区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社区问题。将社区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建成社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平台,调查、解释、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避免矛盾拖延、累积和扩大,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业主依法、有序、理性地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实现社区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参与式治理。



提案者 致公党市委会
部门答复

房管局:


  广东省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房函[2018]142号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74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市委会: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关于建立社区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建议》(第20180074号)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 关于尽快推进物业管理立法工作的建议

  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城市的立法经验后,我局草拟了《东莞物业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后,报送给市政府。目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待市政府签署后,将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印发实施。

  二、关于建立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我局认为关于建立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很好,既能强化居(村)民委员会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能,又能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此外,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你们的建议符合这中央文件精神。我局在草拟《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时亦提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指导、监督物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履行职责,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指导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实行自治管理”。

  然而,有关部门认为目前我市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删除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要求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文。同时,为了便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拟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参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三、关于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行政部门职责的建议

  物业管理涉及治安、消防、交通、物价、供水供电、业主委员会等事项,需要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但上位法对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造成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甚至存在一些推诿扯皮的现象,并带来“执法难入物业小区”等问题。因此,我局在草拟《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时,在第六条明确了公安、规划、城管、发改、人防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职责。

  四、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单位的建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移交涉及日常维护、养护等问题,需要专业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供电公司、水务局、城管局等单位认为: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应当按产权归属确定,如果用户终端电表、水表、气表后的设施及管线属客户资产(小区业主)所有,应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如果用户终端电表、水表、气表后的设施及管线属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则由专业经营单位养护、维修。

  领导签字:

  承办人姓名:蓝庆保

  联系电话:26987631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办理单位 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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