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东民函〔2018〕481号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7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市政协第20180071号提案“关于构建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我局作为会办单位,现将我局的会办意见报送如下:
一、关于登记类型问题。提案所提到的托儿机构主要对象为0-3岁婴幼儿,借鉴全国其它地方做法,有在妇联、教育、卫计主管下设立的所谓托儿所,也是以婴幼儿教学为主。我市现有相似类型的登记有幼儿早教中心,其业务范围是0-3岁幼儿早期教育,属教育培训机构,其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除此之外,我市尚无托婴幼儿托管的机构登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的所属行事业也没有这类内容。
二、关于登记属性问题。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是非营利性,而婴幼儿托管机构是收取费用的,从其属性来看,属于营利性的机构,建议去工商部门登记。根据教育部门工作计划,下一步在我局登记的所有教育类培训中心也将在今年内转移到工商部门登记。
三、关于登记依据问题。目前,国家、省、市都没有关于此类机构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部门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登记上缺乏依据,没有支撑。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8日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22017123)
教育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71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构建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学前教育的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提案谈及目前我市没有公办托儿所,也没有正规的民办托儿所,尚未明确托儿所的审批、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等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指引。
关于托儿所的设立和管理,目前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参考的只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但没有明确托儿所的设立审批和管理部门。
根据我局现行的《东莞市托幼园所设置及管理意见》(东教普字〔1999〕5号,下称《意见》),政府、企事业单位、团体、村(居)委会、部队和个人可举办托儿所,托儿所的设置要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托儿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专职园长,有独立安全的场地、园舍,有独立的账户、账目。申请举办托儿所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托儿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意见》出台以来,至今没有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设立公、民办托儿所。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有设立托儿所的意向并提出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和指引给予办理。
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后,出生人口将会增长,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我局将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联系,密切留意“全面放开二孩”后新增婴幼儿数量,积极应对、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我局也将牵头市有关部门深入调研,研究制定有关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各部门管理职责等,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团体、村(居)委会、部队和个人举办托儿所。
家庭是3岁以下幼儿养育的主体,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我们也将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为幼儿家庭就近就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我市已有部分民办幼儿园应家长需求,开设不多于1个全日制托班。
下来,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构建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