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071)关于构建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

内    容:

       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破天荒、头一回就教育问题作了专门的阐述,提出要解决五大具体的教育问题,指出“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问题,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由此可见,婴幼儿托育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必将是未来教育工作的重点。

       俗语说“三岁孩儿定八十”,0至3岁的幼儿期是孩子大脑发育、体格成长和健康心理养成的关键阶段,深刻影响其一生的发展。目前,我市公共托育服务的基础地位和儿童优先观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在“学前教育重抓幼儿园”的主流观念下,0至3岁的托育教育只被作为学前教育的附庸和补充。纵观我市目前的婴幼儿托育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二孩政策激发托育服务需求,原有照料模式问题凸显。近年来,我市人口高峰期出生的“80”后和部分“90”后也到了生育年龄,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必将带来一定规模的婴幼儿人口增长,托育服务需求将持续旺盛。而现代职工职业制度使得许多家庭在育儿和工作中处于两难境地。育婴假期短,现实生活中育儿、养儿成本高,还有因育儿影响生育期职业女性的岗位晋升、工种调整和待遇问题也屡有发生。能够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孩子的妈妈仅在少数,现时三岁以下孩子的教育形式主要是由老人看管或找保姆看管。而老人体力、精力都有限,在教育方式上和年轻一代父母有一定的差距,且老人也希望有正常的退休生活,照顾过“一孩”的祖辈再照顾“二孩”的意愿下降。而家政保姆流动性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虐待孩子的情况经常见诸媒体,且由于需求扩大,家政保姆的工资水涨船高,已超出一般工薪阶层能承受的范围。

       二、托儿所体系已难寻觅,托育服务严重短缺。在计划经济时代,托儿服务在东莞较为普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开办了托儿所,集中托管职工的幼儿。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服务的丰富,社会办园逐渐取代了单位办园,能接收三岁以下婴幼儿的公办托儿所、托儿中心慢慢消失。据调查,当前我市学前教育基本是将有限资源用于建设幼儿园,而对于有着迫切市场需求的托育机构却无暇顾及,普惠性的公共托育服务基本空白。同时,民办托育服务明显发展不足,质量参差不齐,少量的私立托幼机构虽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但大多以智力开发、早期教育为目的,并不是为缓解家长就业压力而提供托幼服务。

       三、托育服务机制不顺,管理无章可循。托育服务涉及教育、食品、卫生、消防、工商等部门,而现时政策并无明确托育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社会主体办托育服务无依据、缺标准。一些开展全日制托育服务的早教中心及社区小型托育机构因难以获得证照许可而被叫停。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促进托育公共服务的发展,能使婴幼儿得到更为专业的看护照料,使老人可以从看护小孩的重任中解放出来,使女性获得更为公平的就业机会,惠及社会每一个家庭,特别是工薪阶层及低收入家庭,社会意义重大。


建    议:

       一、提升战略高度,明确托育公共服务地位。将构建公共托育服务体系上升到政府公共服务体系范畴,让0至3岁孩子的托管教育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二、注重统筹管理,制定和完善我市托育服务的相关政策。建议由市人大、政协牵头,围绕完善托育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适应东莞城市发展和人口布局的托育服务发展规划,推动0至3岁公共托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及审批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妇女生育、幼儿养育、儿童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大发展托育服务事业的力度。可采取政府直接承办、补贴企事业单位或城乡社区开办、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托育服务试点,为家庭提供良好的育儿服务。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恢复托儿所。

       四、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在新建公建配套幼儿园时,同步配套托儿所;同时盘活社区资源腾出空间,协调社区内的幼儿园、民办早教机构等举办半日制、计时制的托育服务,让家庭可以就近享有便捷、平价、优质的公共托育服务;同时,要积极协调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托育服务,满足家庭的不同层次需求。

       五、依托社区闲置房屋和小区公共设施建立小规模幼儿托育点。每个社区可以根据幼儿的数量设立托育点,真正做到便民为民。建议采用公建民营模式,即政府提供场地、支持硬件建设,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设施配备与改进,并通过购买服务模式引入专业团队承接项目的运营管理。



提案者 致公党市委会
部门答复

民政局:


  东民函〔2018〕481号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7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市政协第20180071号提案“关于构建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我局作为会办单位,现将我局的会办意见报送如下:

  一、关于登记类型问题。提案所提到的托儿机构主要对象为0-3岁婴幼儿,借鉴全国其它地方做法,有在妇联、教育、卫计主管下设立的所谓托儿所,也是以婴幼儿教学为主。我市现有相似类型的登记有幼儿早教中心,其业务范围是0-3岁幼儿早期教育,属教育培训机构,其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除此之外,我市尚无托婴幼儿托管的机构登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的所属行事业也没有这类内容。

  二、关于登记属性问题。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是非营利性,而婴幼儿托管机构是收取费用的,从其属性来看,属于营利性的机构,建议去工商部门登记。根据教育部门工作计划,下一步在我局登记的所有教育类培训中心也将在今年内转移到工商部门登记。

  三、关于登记依据问题。目前,国家、省、市都没有关于此类机构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部门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登记上缺乏依据,没有支撑。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8日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22017123)


教育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71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构建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学前教育的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提案谈及目前我市没有公办托儿所,也没有正规的民办托儿所,尚未明确托儿所的审批、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等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指引。

  关于托儿所的设立和管理,目前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参考的只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但没有明确托儿所的设立审批和管理部门。

  根据我局现行的《东莞市托幼园所设置及管理意见》(东教普字〔1999〕5号,下称《意见》),政府、企事业单位、团体、村(居)委会、部队和个人可举办托儿所,托儿所的设置要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托儿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专职园长,有独立安全的场地、园舍,有独立的账户、账目。申请举办托儿所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托儿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意见》出台以来,至今没有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设立公、民办托儿所。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有设立托儿所的意向并提出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和指引给予办理。

  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后,出生人口将会增长,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我局将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联系,密切留意“全面放开二孩”后新增婴幼儿数量,积极应对、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我局也将牵头市有关部门深入调研,研究制定有关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各部门管理职责等,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团体、村(居)委会、部队和个人举办托儿所。

  家庭是3岁以下幼儿养育的主体,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我们也将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为幼儿家庭就近就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我市已有部分民办幼儿园应家长需求,开设不多于1个全日制托班。

  下来,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构建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办理单位 教育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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