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220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公安局:
市政协曾平英委员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根据市农业局职能就有关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犬类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曾委员提出的“对豢养犬只进行挂牌登记并责令犬主定期对其注射疫苗”的建议,我局近年来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抓好动物狂犬病免疫,构筑有力保护屏障。我局每年制订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布置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行动任务,每年3月、9月为犬只狂犬病集中免疫月,市镇动物防疫机构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动物集中免疫行动,通过设立狂犬病集中免疫点,公开免疫点地址和电话,组织镇、村动物防疫员到村设点或上门免疫等方式,为辖区内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我市多年没有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人狂犬病本土感染死亡病例呈逐年下降趋势,连续7年实现零发生。为落实便民服务,截止今年3月6日,市农业局公布的全市动物狂犬病免疫注射点达到82个。
二是采用进口疫苗,全额补贴疫苗费用。通过对比国产和进口疫苗的效果,2006年起通过市镇两级财政全额补贴疫苗费用,全市全面采用进口动物狂犬病灭活苗,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保护期从原来的半年延长至1年。我局春、秋大防后均组织对免疫效果进行集中监测,分析和评估免疫抗体水平,及时做好补免措施。近年来我市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合格率都保持在80%以上,符合国家、省要求。
三是加强部门联防联控。我市卫生农业部门自2008年起建立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人畜共患病防控信息交流会,互通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信息,加强对狂犬病的防控形势研判与防控措施制订落实,强化部门协作,实现联防联控,有效防止狂犬病的传播和发生。
四是加强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近年来,市镇农业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组织开放日活动、编印宣传资料、派发狂犬病防控小册子等方式,多形式宣传狂犬病防控知识。
下来,我局将继续抓好如下措施:
一是继续抓好动物狂犬病免疫和监测。认真制定年度免疫工作方案,组织春季、秋季动物集中免疫行动,切实保证应免疫犬只免疫密度100%以上。组织开展狂犬病流行病学监测,科学分析疫病防控形势,及时落实疫情排查。
二是继续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狂犬病基本防护培训,特别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和兽医从业人员培训,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犬类狂犬病防疫宣传教育工作,多形式开展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提升防护意识,切实减少狂犬病等犬类疫病发生的机率。
三是积极配合做好立法工作。我局将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和我市立法计划,结合工作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立法有关工作。
东莞市农业局
2018年3月6日
(联系人:郑楚城,电话:22830861)
公安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220号提案的答复
曾平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提案第201802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关于犬类管理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也已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制发《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暴露人群的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但目前我市未对禁养区、准养区作出划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各职能部门视不同情节可作出捕杀犬只、没收犬只犬肉犬皮、对养犬人给予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需要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为加强和规范犬只管理工作,下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推进养犬立法工作。根据《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2021)》的要求,《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被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的规划项目,立法起草单位暂定为东莞市公安局。在项目被市人大常委会纳入当年立法计划之前,我局将加强与市法制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对养犬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其他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继续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根据《规定》,卫生部门已在全市各镇街(园区)设立了能提供24小时服务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确保群众能及时、规范地进行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严密监测狂犬病疫情,及时协调和指导疫情的处置工作;定期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进行狂犬病暴露医学处理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东莞卫生计生局”、“东莞疾控”等)、全市健康教育主题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狂犬病防制知识宣传教育。
三、加强部门联动,有效开展管理工作。在我市地方性法规未出台前,全市公安机关将结合自身职责,积极会同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生局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开展犬只强制免疫、政策法规的宣传等工作。同时,加大对涉犬只伤人、扰民案(事)件的执法力度。
领导签字:
承办人姓名:董国华
联系电话:230 55838,13829196580
东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