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215)关于中职学校招聘企业专职教师的建议

内    容:

  中职学校是培育中等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摇篮,是基础系统的职业教育。中职学校的教育教学分为两方面:一是职业素养,培养准职业人;二是专业技能,培养技能型人才。但目前中职学校招收的专业教师都来自公开教师招聘,教师几乎没有在企业的工作经验,不熟悉当下企业所采用的先进技术,这必然导致了教师所教学生所学的专业内容滞后、陈旧、脱离实际,不符合企业的需要。

  中职学校在专业教师招聘方面希望招聘到有着丰富企业经验的专业人才,这些企业工作多年的专业人才,不仅专业知识丰富,而且一般都具有相关技能证书或者高级职称,如,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等,这些人才积累大量经验与“暗知识”(即课本表述不出的知识),是中职学校急需的人才。另一方面,随着年龄增长,想转行进入教育行业的工程师为数不少,但是这些工程师如果调动或是应聘到学校做教师,将会面临异常尴尬的局面,之前在企业所评的职称在中职学校并不被认可,这样会造成企业工程师到了学校后的职降为初级职称,工资待遇非常低,所以在没有出台良好合理职称衔接制度的情况下,企业专业人才一般不会选择去中职学校当一名专业初级教师,人为造成了职业学校缺少专业教师的困境。


建    议:

  教育部门宜尽早出台合理完善的转评制度,确保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行业的证书和职称对应待遇的平稳性,如: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相当于电子专业高级教师职称,这样企业和学校的人才流动渠道就顺畅,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转入中职学校时避免了薪资待遇方面的后顾之忧。中职学校也可以更容易招聘到所需的人才从而保证学校的专业教育与行业技术发展同步,让中职学校毕业生的专业水平更好适应行业发展,才最符合现今的企业需求,促进整个人力资源高效配置,提高国民生产力。



提案者 张华
部门答复

教育局:

  关于对东莞市第十三届政协第二次会议

  第20180215号提案的答复

  张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职学校招聘企业专职教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现行的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和系列的设置规范,不同专业技术职称之间不能直接转换。专业技术人员要取得相应专业技术系列职称资格,需符合相应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和转系列评审的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以及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各系列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

  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此项职称转换条件要求由省制定,市级教育部门没有修改的权限,我们会把您的意见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另外,按照目前职称跨系列转评的做法,通过公开招聘从企业到中职学校任教的教师,可按原聘用职称保留待遇一年。一年后可按照教师相应等级系列条件,申请原同等级职称转评。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人力资源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21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答复

市教育局:

  《关于中职学校招聘企业专职教师的建议》(提案第20180215号)收悉。我局对张华委员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关心表示衷心感谢。根据提案内容,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根据《东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试行办法》(东府办〔2014〕59号)规定,我市各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我市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紧缺急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获得地市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本科以上人才,可通过考核的方式直接引进。针对张华委员提出中职学校希望招聘到在企业工作多年的专业人才问题,建议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

  二、对于张华委员建议尽早出台合理完善的转评制度问题,我省目前有现行的政策文件。根据《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因此,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入职中职学校后,可通过此方法申请转评高级讲师职称,从而有效解决职称问题。

  此复。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8年4月11日

  (联系人:周凤霞;联系电话:22836690)





办理单位 教育局,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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