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372)关于准许非户籍退休人员在东莞续交养老保险的建议
  根据东莞市社保相关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未缴够的情况,目前根据户籍的不同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东莞户籍人员:在户籍社区所在地或在工作单位继续按月缴交,直到养老保险缴够15年,但如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缴交了5年仍未达到15年的可将剩余年限一次性趸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2、广东省内非东莞户籍人员:需要在工作单位继续按月缴交,直到养老保险缴够15年,但如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缴交了5年仍未达到15年的可将剩余年限一次性趸缴,也可以将东莞的养老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继续按月缴交,直到缴够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3、省外户籍人员:需要在工作单位继续按月缴交,或将东莞的养老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按月继续缴交,直到缴够15年才能办理退休。
  对于上述的第2和第3类人员,如果在原单位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原单位就不能够继续缴交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只能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办法是找寻另外一家工作单位继续缴交;第二种选择办法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
  第一种选择办法对已经年龄达到50岁(女)或60岁(男)的人讲,继续找一家就业单位会非常困难,大部分企业不愿意雇佣如此年纪大的人员。第二种办法对于已在东莞工作、生活了几十年,将所有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东莞的老人来说东莞早已是他们的家,在东莞扎根,如果转回户籍所在地缴交或者领取养老金会有极大的不便。
  
建    议:
  建议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未缴够的市外户籍人员增加一种继续缴费方式:累计在东莞缴交养老保险5年且最后参保地在东莞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仍没有缴够15年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在任一镇区社保局办理继续按月缴交手续或者允许一次性趸缴。这是对东莞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一种制度关怀,能够让这些外来工增强“获得感”和对东莞的认同感,这也是东莞增强城市吸引力、凝聚力以及进一步构筑“和谐社会”一个实实在在的举措。
  

提案者 刘潜发
部门答复



办理单位 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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