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204)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源头减少污染,建设幸福美丽东莞的建议

随着东莞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63万余辆,而在2013年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仅为148万余辆。5年时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2%的速率增长。对比深圳,2017上半年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约325万余辆,在限牌政策下,每年以约3万辆的速度增长。相比之下,可以预见到在2022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400万辆以上,并超过深圳、上海等城市。
  近几年的数据显示,机动车辆的增加无法避免,而环境保护同样不容忽视;生活质量要提高,空气污染更得控制住,据媒体报道,东莞近半PM2.5来源于机动车尾气污染,数字令人震惊。要想从本质上去杜绝机动车造成的大气污染,必须从源头杜绝汽车尾气排放方能达到治本效果。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科技的特点,与新时代的可持续科学发展不谋而合。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7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到8万余辆,与2015年相比增加4万余辆, 增长98.50%,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最多的城市之一。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普及率势在必行,从而减少环境污染。
  反观我市新能源汽车截止到2017年底的统计仅有大约14207辆,占全市机动车总数的0.54%。造成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新能源汽车的价格相对于燃油汽车来讲目前还偏高,二是续航充电设施极不完善,使用者普遍感到不方便。这两个问题制约着人们对新能源汽车的选择,导致了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远不及深圳、厦门等城市。
  

    议:

  第一,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对新能源汽车车主的购车补贴,以鼓励更多的市民在购车时把新能源汽车作为自己的一个选项。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将达到500万辆。以东莞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量来看,到2022年的时候,我市汽车保有量中新能源汽车占到2%左右是完全可能实现的。新能源汽车的广泛使用对于控制城市空气污染无疑会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国标汽车充电站的建设,以解决车主的后顾之忧,可以在现有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充电桩。同时,可以提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内部停车区域建设公用充电桩。
  第三,在现有各大型公共停车场内划定新能源汽车专用驻车泊位。目前我市一些繁华地区的大型停车场车位很紧张,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驻车泊位可以提高市民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第四,为了更快地推动充电站的快速建设,我认为可充分发挥政府与民间企业的力量,规定商品房住宅区、商业办公楼、酒店等大型楼盘建设国标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由规划局把关,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时,把增设新能源专用车位(可充电)作为硬性指标,并作为规划验收的条件,亦可并入人防工程验收的项目。
  相信在东莞市政府的政策引导、措施得力以及民间企业配合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下,双管齐下,全民参与到建设美丽东莞的伟大事业中,将大大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率,遏制住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环境的源头,还我东莞一片蓝天白云。
  

提案者 许自发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住建局
答复文号: 东建函〔2018〕185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3月27日
联 系 人: 王玉卿
联系方式: 22671091、13827270377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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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20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发改局:
  《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源头减少污染,建设幸福美丽东莞的建议》(第20180204号)提案收悉。根据该提案提出的建议,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相关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73号)第(十五)条“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49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新建独立占地充电站土建过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因此,我局涉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工作职能为:做好新建独立占地充电站土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一)督促企业按规划要求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一是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管,对于经规划部门核准建设的新建住宅工程、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现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二是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图施工。
  (二)积极做好新建独立占地充电站土建过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于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我局将加强土建部分建设的监管,加快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的办理,协助推进项目建设(截至目前,尚无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项目到我局办理报建手续)。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3日
  (经办人:质安科 王玉卿,联系电话:22671091、13827270377。)
  
 
答复单位: 东莞供电局
答复文号: 1
答复日期: 2018年04月03日
联 系 人: 东莞供电局
联系方式: 22829932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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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一直以来,东莞供电局积极响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大力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过示范引领,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电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全面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一是加大充电设施配电网建设力度,在充电设施配套建设上投资金额达1.08亿元,有效支撑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二是加强社会充电设施建设服务。建立充电设施报装绿色通道,同时配置专属客户经理全过程跟进,切实缩短充电设施的入网接电时间。推行电网延伸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红线”,协助社会资本建成充电站80座、分散式充电桩512个,有效解决了社会各界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线行及资金问题。
  二、积极推动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
  一是提前谋划编制充电设施“十三五”规划。协助市发改局编制全市充电设施“十三五”规划,目前已报送市政府审定。编制了东莞供电局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及配电网配套规划,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足电力保障。二是主动制订充电设施标准。编写东莞充电基础设施验收规范,主动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规范,为东莞市的充电财政补贴申领以及报装提供行业标准。
  三、发挥专业优势,全面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主动承接市直机关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工作。会市机关事务局、市发改局共同研究,拟在市政中心南、北广场、机关二号大院、汇峰中心等四个办公场所建设充电设施,按照停车位比例不少于20%的要求,将分批建设充电桩355个,为东莞市申报广东省机关示充电示范项目提供全方位助力支持。各镇街政府办公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正在陆续规划中,计划在凤岗镇政府大院建设充电桩50个。二是打造覆盖东莞主要地区的“半小时充电圈”。在城际快速、公共充电站、公交充电站、大型住宅小区以及商业综合体等领域开展布点与建设工作。与莞深、广深、莞佛等服务区达合作意向,今年内将率先在全省实现城际高速服务区充电环网全覆盖。年内拟增建将40个充电设施项目,建成充电桩420个,大大缩短客户充电行车距离。三是探索多种解决建设用地不足的充电建设模式。针对建设用地困难的现象,与各镇街政府商谈合作,拟利用住宅小区以及邻近村委、街道办的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截至目前,与凤岗镇政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拟建设8个项目,安装充电桩80个。四是推动全车系车型充电兼容取得成效。全力推动充电桩兼容技术改造,实现了包括特斯拉等纯电动汽车的兼容充电,大大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和服务水平。
  四、建成全省统一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2017年9月15日,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粤易充”正式上线。该平台是由广东省发改委委托广东电网公司开发建设,由“粤易充”APP、“粤易充”门户网站以及智能监控系统组成。在服务用户方面,该平台将为用户提供不同充电运营商的选择,用户可在全省21个地级市借助这一平台使用充电桩。所有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都必须将充电桩接入该平台,平台兼具服务市场和政府监管两重身份。为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下一步,东莞供电局将继续按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布署,加大配套电网、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推动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全面提速。
 
答复单位: 市规划局
答复文号: 东规议函〔2018〕21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联 系 人: 市规划局
联系方式: 22383622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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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东规议函〔2018〕21号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20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发改局:
东莞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案第20180204号《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源头减少污染,建设幸福美丽东莞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 我局原则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我局将根据贵局编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自2016年起,我局对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用地出具规划条件时,将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列明在内,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的商城、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10%。
三、 关于充电设施规划审批问题,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案中提到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如在停车场区域增设充电桩,属于上述情况,无需单独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如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设充电桩或新建充电站,需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积极配合,加快办理。
特此函达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4月8日



(联系人:文锡华;电话:22383622)


 
答复单位: 财政局
答复文号: 东财函[2018]524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4月19日
联 系 人: 财政局
联系方式: 22831195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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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20180204号的会办意见
  市发改局:
  许自发委员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源头减少污染,建设幸福美丽东莞的建议》提案收悉。根据财政职能,我局现对第一点建议中的“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对新能源汽车车主的购车补贴,以鼓励更多的市民在购车时把新能源汽车作为自己的一个选项”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20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出台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东发改〔2015〕491号),设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2015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购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车辆购置补助标准是,对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对车辆购置补助原则上按照与中央补助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助上限,中央加地方财政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的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价格)的70%。2015年度,我市共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398辆,已拨付使用市财政补助资金27033.13万元,财政资助力度很大。
  现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已到期,贵局正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待补助政策正式出台后,我局将积极配合贵局做好有关资金保障工作。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3日
  (联系人:工贸发展科 王婷婷,电话:22831023)
  
 
答复单位: 机关事务局
答复文号:   东机管函〔2018〕15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3月29日
联 系 人: 机关事务局
联系方式: 22830551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源头减少污染,建设幸福美丽东莞的建议》(案号20180204)收悉。经研究,有关办理情况如下:
  按照职能分工,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指导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已会同市发改局于2017年12月25日出台了《东莞市公共机构“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东机管〔2017〕27号),要求全市公共机构纯电动车占当年配备更换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到2020年底东莞市公共机构将建成3340套充电桩。目前,我局正按照该方案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工作。对于本提案中提出的其他建议,我们建议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准。
  下来,我局将结合本提案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统筹落实我市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桩建设工作,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成效。
  此复
  东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答复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
答复文号: 东发改函〔2018〕747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5月15日
联 系 人: 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 22830929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20180204号办理意见的函
  许自发委员:
  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204号提案《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源头减少污染,建设幸福美丽东莞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关心和所提的宝贵意见。《建议》从东莞新能源电动汽车保有量入手,指出了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少、充电设施建设布局不足、车位被占用多等问题,进而提出了 “加大新能源汽车补贴”、“推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规划新能源汽车专用驻车泊位”等具体建议,对此,我们深为认同,值得我们在工作中借鉴。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的重要内容。国家、省和我市都十分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东莞市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62 号)》等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粤发改能电〔2016〕6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等文件要求,我市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针对您所提的意见,根据各单位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购车补贴的问题
  20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出台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东发改〔2015〕491号),设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2015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购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车辆购置补助标准是,对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对车辆购置补助原则上按照与中央补助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助上限,中央加地方财政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的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价格)的70%。
  现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已到期,市发改局正在根据国家、省2018年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在“2017年起纯电汽车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充分研究制定市级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标准,在市财政可承受范围内,尽可能加大市级财政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关于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2016年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出台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公共机构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根据省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为推进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市发改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制定出台了《东莞市公共机构“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印发东莞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截至2020年底,全市建成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充电桩3340个。此外,为落实“蓝天保卫战”有关工作要求,我市还在制定《东莞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工作方案》以及《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环境,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三、关于新能源汽车专用驻车泊位的问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市规划局已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在布局规划过程中,我市将充分考虑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驻车泊位的实施方案,由市规划、城管、发改等部门共同研究推进。
  四、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规划硬性指标的问题。
  2016年起,市规划局对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用地出具规划条件时,将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列明在内,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的商城、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10%。上述要求作为规划验收的必要条件。
  下来,结合您的建议,我市将进一步研究,考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人防工程验收项目的可行性,加大充电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产业协调和能源科 杨景豪,电话:22830929、13424703633)
  



办理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机关事务局,住建局,东莞供电局,财政局,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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