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245)关于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社保服务收入部分之税收的建议

  一、减免税负是国家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有力举措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2000年7月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实行3年税收优惠和免征营业税;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还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这些政策措施,大大减轻了民营医院的负担,为襁褓中的民营医院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

  二、社会资本办医得到进一步鼓励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意见》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基本原则, 强调了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社会资本办医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三、民营医院发展需要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

  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建设洪流当中,需要政府予以更多的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突破政策“玻璃门”、“弹簧门”的怪圈。据了解,民营医院目前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使用税等5种税赋。由于繁重的税赋,大部分民营医院难以得到良性发展,更妄谈做大做强。因此,进一步减免税负对扶持民营医院的发展最为直接有效。

  四、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社保服务收入部分的税收的理由

  对民营医院征收税赋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负部门将民营医院按照一般服务业对待。具体地说,相对于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自主定价、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但现实的情况是,各地政府为了鼓励并扶持民营医院发展,将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民营医院视同公立医院,一并纳入社保定点医院,并严格要求按照物价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相应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因此,对于具体的营利性医院来说,医院业务收入是由名义上自主定价(由于民营医院一直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处于劣势,自主定价基本不可能高于政府定价)和按照社保目录(即政府定价)而来的收入两个部分组成。

  根据上述关于税收征收的政策依据,营利性医院开展政府定价部分服务所的的收入,应该和非营利性医院医院一视同仁,享受免征各种税收的政策待遇。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并未作此区分,而是笼统地根据营利性医院的总收入开征各种税收。

  办    法:

  为进一步扶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免征相关税赋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提案者 杨海龙、李镜波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245号的答复

  李镜波、杨海龙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社保服务收入部分》(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245号)收悉。十分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热切关注和积极监督,我局对提案反映的意见非常重视,经与市国税局协商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地税部门涉及的相关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营利性医疗机构若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按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期满后恢复征收。另外,免征期满后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且符合《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东地税函〔2009〕155号)困难减免规定的,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困难性减免。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我市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局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你们提出的建议,努力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能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作用。  


办理单位 东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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