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141)关于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的建议

十八大以来,随着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越来越多。就我市而言,已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许多党政机关已聘请法律顾问,已开展市法律援助处驻看守所工作站购买律师法律服务,两级法院已聘请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等等。如此多的法律服务采购,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提高和保障法律服务采购质量。
    我市于2014年12月3日印发了《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为制定出台《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打下了基础。但该《办法》在实务操作方面规定得还不够具体,特别是未明确规定法律服务内容事项及评价标准,不利于政府进一步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而且,该《办法》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不仅有利于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时能够遴选出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为政府部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发展,引导律师事务所做强做大。

建    议:

  一、制定主体。建议由市司法局牵头,联合市法制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指引》内容可根据我市近年来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方面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在原《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服务内容事项及评价标准等内容。另外,中山市于2015年12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实操指引》,该《指引》可供我市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时借鉴。


提案者 张社清
部门答复


答复单位: 司法局
答复文号: 东司函〔2018〕25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4月20日
联 系 人: 司法局
联系方式: 肖:13580808663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张社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我局自身职能,就建议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目前,我局已起草了《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并已发市律师协会征求意见,市律师协会将于近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此事,并提交各委员会讨论。待律师协会统一意见后,我局将与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共商此事,力争今年第二季度出台正式指引。
  此复
  
 
答复单位: 市法制局
答复文号: 东法函〔2018〕396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联 系 人: 市法制局
联系方式: 袁伟轩 22831364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市司法局:
  市政协转来张社清委员《关于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141号)收悉,我局作为会办单位,针对建议内容,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明确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具体项目、采购程序等相关内容,有利于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下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制定工作。
                                                                                            东莞市法制局
                                                                                           2018年4月27日
  (经办人:法律事务科 杜灼尧,电话:22831365、13926837538)
 
答复单位: 财政局
答复文号: 东财建议函〔2018〕2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5月07日
联 系 人: 财政局
联系方式: 22831195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
  建议第20180141号的答复意见
  市司法局: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东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的建议》(第20180141号)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政府法治建设,市财政每年都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申报情况,并结合当年政府财力状况,积极落实市直各部门政府法律服务经费支出。目前,我市已于2015年出台制定了《东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将法律服务纳入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为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提供指引。
  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省政府已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若你局认为确需牵头制定专门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我局将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东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可为,0769-22830155)
  



办理单位 司法局,市法制局,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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