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240号的答复
市总工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的建议》(提案第20140240号)已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市社保工作的支持。经与市人力资源局共同研究,现就提案中有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描述的问题
(一)提案中关于“工伤职工对康复治疗不够重视”、“我市每年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约5万人,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仅为2000人左右,很多工伤职工因为没有及时进行康复治疗,不能重新参加工作,带着残疾度过伤后生活”等工伤职工信息值得商榷,认为“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不够重视”可能是存在一些误解。根据统计数据,东莞市2013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数为53289人次,但其中重伤人数(伤残1-6级)仅476人,占0.8%,即轻伤人数占99.2%。其中2013年1-8级伤残职工仅为2092人,而此部分人员基本均进行了康复。而剩下未康复人员,均为轻微伤,或受伤后无功能障碍人员。其中近3万人由于受伤轻微,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目前已经得到专业的康复训练。首先,东莞市目前有3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分别是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东莞虎门医院、东莞桥头医院,每年能完成近2000人次的工伤康复,在康复床位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上已经得到保证。其次,我市现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是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条件考核准入,规模、设施、管理、人员配置以及提供的康复诊疗项目都严格按标准配置。其中,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是目前全国四十强康复医院,并且是我省目前唯一职业康复试点医院,虎门医院和桥头医院是东莞市最早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和研究的综合医院,多项康复研究成果都得到权威机构认可,康复协议机构整体实力过硬。同时,我市也另有3家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为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及时配置辅助器具。所以,我市现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是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证了工伤职工“应康复尽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规范、合理、有效,各项工作管理严谨有序,提案中“工伤职工得不到专业的康复训练”的提法与我市实际工作情况不相吻合。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伤残工伤职工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退出工作岗位,参保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因此根本不存在就业需求;而5-6级伤残工伤职工按照上述条例规定,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须单位倒闭破产或员工本人主动提出,方可解除劳动关系;至于7-10级伤残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自行就业。因此,此问题并非提案中表述的必须就业。
所以,可能由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全面,且日常个别案例并不具代表性,问题部分未能真实反映全市工伤保险及工伤康复工作现状,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存在一定的误解。但不可否认,对于7-10员工(轻伤)确实存在一定的就业问题,可通过多种途径共同研究解决。
二、关于提案提出的办法
提案提出的办法非常全面,也体现了工会对职工就业、健康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关怀,我们也非常认同。围绕提案反映的办法内容,目前,我们也已有相应开展或已长期参与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我市工伤预防工作。
1.每年开展全市工伤预防教育培训活动。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作用,控制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每年,市社保局联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企业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
2.每年开展工伤预防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为进一步降低职业危害风险,保障在岗职工劳动健康权益,每年,市社保局利用1个月左右时间,为部分职业危害高风险的企业在岗职工进行一次免费的工伤预防职业健康体检,通过体检活动,向职工宣传工伤保险法规以及职业病防治常识,提高员工就业健康的个人意识,降低职业危害风险。
3.长期配合市安委会开展各项安全生产联合整治执法行动。作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之一,我们积极配合市安委会工作,多次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以及多部门联合的专项检查、执法整治工作,共同改善我市用工环境,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二)当前工伤康复工作。
1.现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能充分满足我市工伤康复康复需求。如前面所反馈,我市现有3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每年能完成近2000人次的工伤康复,在康复床位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上已经得到保证。2.公平公开落实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制度。我市目前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等标准(规范)的通知》要求执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制度,有关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按准入标准实施准入。现有东莞市康复医院已按有关规定提出康复协议机构准入申请,目前正按有关规定审查中。3.科学开展工伤康复。我市工伤康复是严格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定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等规定开展具体康复工作,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工伤职业康复。
(三)工伤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1、构建了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人力资源部门在市职介中心、32个镇街及松山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580个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分别建立了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形成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就近就便免费向各类劳动者(包括工伤康复职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补贴申请等公共就业服务。
2、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市镇人力资源就业服务部门每年举办的“春风行动”招聘会、各类专场招聘会、“就业服务日”等活动,免费向工伤康复职工提供服务,务求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3、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建立了完善劳动关系风险预警机制建设,联合多部门力量,坚持开展劳资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以及在招用工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就业歧视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公布。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