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240)关于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的建议

  东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职工数量庞大,据市社保局有关数据显示,每年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接近5万名。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由于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期间的待遇得到较好落实,但是工伤职工康复后难以再就业,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情况

  为帮助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市总工会在原来开展工伤探视的基础上,安排5名工会社工跟进工伤职工个案和开展帮扶关怀活动,实施“工会社工+志愿者”工伤帮扶项目,一年多来服务工伤职工超过5000人次。一是提供心理帮扶。市总工会与市心理卫生协会联合成立“工会心理关爱服务团”,为工伤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小组活动等专业心理援助服务。二是提供康复帮扶。招募住院工伤职工组成“工伤康复大使”,在工会社工指导下,向新入院工伤职工传递康复经验、提供鼓励关怀,为重返社会和重新就业构建支持网络。三是提供再就业帮扶。取得市企业家联合会支持,动员爱心企业为工伤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及再就业辅导,变“输血”帮扶为“造血”帮扶。四是提供精神帮扶。开设工伤职工再就业论坛,招募成功就业的工伤职工为论坛讲师,为工伤职工传递正能量。

  二、存在问题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工伤职工再就业情况并不理想。一是工伤职工对康复治疗不够重视。部分工伤职工在得到工伤赔偿金以后,就回家安置,不进行康复治疗,耽误了康复的最佳时机。我市每年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约5万人,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仅为2000人左右。很多工伤职工因为没有及时进行康复治疗,不能重新参加工作,带着残疾度过伤后生活。二是工伤职工得不到专门的职业康复训练。由于工伤康复定点医院仅有两家(虎门医院和桥头医院),缺少职业康复训练场所和专业人员,缺少职业康复器具如义肢、支架等工具的辅助,无法让更多的职工通过康复训练获得重返工作岗位的能力。三是部分工伤职工对重新就业有心理障碍。伤残为工伤职工带来没有用、不被人喜欢等负面情绪,使工伤职工不愿意重新适应社会角色,缺乏重返工作的信心。四是工伤职工康复后难以重返原来工作岗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现实中,由于怕旧伤复发和承担责任,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接纳工伤职工,而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五是企业普遍不愿意接纳伤残职工再就业。部分伤残职工有明显的就业意愿,有重返岗位的工作能力,但得不到社会和企业的接纳,愿意为伤残职工提供岗位的企业不多,工伤职工很难得到重新就业的机会。

  办    法:

  一是改善用工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引导企业优化生产环境,配置和完善通风降温、防尘防毒、隔音降噪等设施设备,做好职工卫生和安全生产保护。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和注册安全主任培训,提升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对个别工伤事故多发企业,社保、工会、人力资源、安监、卫生等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整治,减少和避免职工因工受伤情况的发生。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加大对工伤康复定点医院建设投入力度,增加工伤康复定点医院数量,方便工伤职工能就近享受工伤康复治疗。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引导,进一步扩大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比例,提高工伤康复水平。逐步增加对工伤职工的职业评定、职业培训、职业咨询和职业指导的内容,通过训练、辅导和支持等各种手段提升工伤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加强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鼓励他们以健康的心态重新投入社会。

  三是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工伤职工就业权利。《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跟进工伤职工的返岗就业情况。企业应协助本单位工伤职工适应工作环境,创造工伤职工工作场所,培训职工掌握职业技能,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使工伤职工能更早、更妥善地被社会接纳。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为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就业岗位。有关政府部门要对伤残职工的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为伤残职工重新就业创造条件。要将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纳入残疾人保障就业范围,协调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安排伤残职工就业。向企业广泛宣传安置伤残职工就业所享有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爱心企业和用人单位安排工伤康复职工就业。定期组织伤残职工专场招聘会,为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创业指导、信贷支持等帮助,鼓励和扶持他们自主创业。  

提案者 市总工会
部门答复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240号的答复

  市总工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的建议》(提案第20140240号)已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市社保工作的支持。经与市人力资源局共同研究,现就提案中有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描述的问题

  (一)提案中关于“工伤职工对康复治疗不够重视”、“我市每年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约5万人,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仅为2000人左右,很多工伤职工因为没有及时进行康复治疗,不能重新参加工作,带着残疾度过伤后生活”等工伤职工信息值得商榷,认为“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不够重视”可能是存在一些误解。根据统计数据,东莞市2013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数为53289人次,但其中重伤人数(伤残1-6级)仅476人,占0.8%,即轻伤人数占99.2%。其中2013年1-8级伤残职工仅为2092人,而此部分人员基本均进行了康复。而剩下未康复人员,均为轻微伤,或受伤后无功能障碍人员。其中近3万人由于受伤轻微,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目前已经得到专业的康复训练。首先,东莞市目前有3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分别是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东莞虎门医院、东莞桥头医院,每年能完成近2000人次的工伤康复,在康复床位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上已经得到保证。其次,我市现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是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条件考核准入,规模、设施、管理、人员配置以及提供的康复诊疗项目都严格按标准配置。其中,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是目前全国四十强康复医院,并且是我省目前唯一职业康复试点医院,虎门医院和桥头医院是东莞市最早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和研究的综合医院,多项康复研究成果都得到权威机构认可,康复协议机构整体实力过硬。同时,我市也另有3家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为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及时配置辅助器具。所以,我市现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是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证了工伤职工“应康复尽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规范、合理、有效,各项工作管理严谨有序,提案中“工伤职工得不到专业的康复训练”的提法与我市实际工作情况不相吻合。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伤残工伤职工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退出工作岗位,参保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因此根本不存在就业需求;而5-6级伤残工伤职工按照上述条例规定,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须单位倒闭破产或员工本人主动提出,方可解除劳动关系;至于7-10级伤残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自行就业。因此,此问题并非提案中表述的必须就业。

  所以,可能由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全面,且日常个别案例并不具代表性,问题部分未能真实反映全市工伤保险及工伤康复工作现状,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存在一定的误解。但不可否认,对于7-10员工(轻伤)确实存在一定的就业问题,可通过多种途径共同研究解决。

  二、关于提案提出的办法

  提案提出的办法非常全面,也体现了工会对职工就业、健康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关怀,我们也非常认同。围绕提案反映的办法内容,目前,我们也已有相应开展或已长期参与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我市工伤预防工作。

  1.每年开展全市工伤预防教育培训活动。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作用,控制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每年,市社保局联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企业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

  2.每年开展工伤预防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为进一步降低职业危害风险,保障在岗职工劳动健康权益,每年,市社保局利用1个月左右时间,为部分职业危害高风险的企业在岗职工进行一次免费的工伤预防职业健康体检,通过体检活动,向职工宣传工伤保险法规以及职业病防治常识,提高员工就业健康的个人意识,降低职业危害风险。

  3.长期配合市安委会开展各项安全生产联合整治执法行动。作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之一,我们积极配合市安委会工作,多次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以及多部门联合的专项检查、执法整治工作,共同改善我市用工环境,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二)当前工伤康复工作。

  1.现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能充分满足我市工伤康复康复需求。如前面所反馈,我市现有3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每年能完成近2000人次的工伤康复,在康复床位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上已经得到保证。2.公平公开落实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制度。我市目前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等标准(规范)的通知》要求执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制度,有关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按准入标准实施准入。现有东莞市康复医院已按有关规定提出康复协议机构准入申请,目前正按有关规定审查中。3.科学开展工伤康复。我市工伤康复是严格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定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等规定开展具体康复工作,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工伤职业康复。

  (三)工伤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1、构建了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人力资源部门在市职介中心、32个镇街及松山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580个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分别建立了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形成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就近就便免费向各类劳动者(包括工伤康复职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补贴申请等公共就业服务。

  2、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市镇人力资源就业服务部门每年举办的“春风行动”招聘会、各类专场招聘会、“就业服务日”等活动,免费向工伤康复职工提供服务,务求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3、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建立了完善劳动关系风险预警机制建设,联合多部门力量,坚持开展劳资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以及在招用工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就业歧视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公布。

  专此函复。 


办理单位 东莞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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