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361)关于加快落实 《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建议

内    容:
  为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东莞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50号)及《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9号),促进了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截止2017年第三季度末,我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7家,注册资本金共25.75亿元,投放融资总额25.4亿元,合同余额22.21亿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74家(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只有工商登记注册,暂无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省市融资租赁公司于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120家。但政府的相关文件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协调及完善等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9号)明确规定:完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和征信查询服务。但我市目前没有及时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征信系统,也没有对企业出具具体的指导性文件,本土7家融资租赁企业没有一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样的现状非常不利于整个行业加强风险控制及客户征信信息披露与采集,影响企业的公信度和业务发展。而早在2017年8月底,全国累计已有143家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接入批复,天津、上海、北京、深圳四地比较多。其中29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验收并开始正式报数,另有21家融资租赁公司完成了接入准备工作,正处于验收过程中。
  二是《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9号)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服务民生,配合国家加大医疗保障投入,规范与支持行业开展大健康行业,明确提出便利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行业具有行业渗透率高、稳健、市场宠大等特点,一直为绝大部份融资租赁公司必入行业。但本土已介入医疗行业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于种种条件限制,未能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企业已开展的医疗器械直租与回租业务有可能存在被食药监局等部门检查处罚的的风险。根据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时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进行备案,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属于经营行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融资租赁公司需有经营医疗器械之实际经营交易,但并不是以经营医疗器械作为盈利之目的,只是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个交易过程。
  三是《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9号)给予进驻众创金融街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补贴,帮扶了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但对于其他自租物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失公平。


建    议:
  1.由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组织有需求的民间金融机构开展学习、考察,并进行技术指导,对有接入意愿、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充分考虑报送数据和接入后的管理风险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等相关规定)出台指导性文件及接入标准,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
  2.参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介入医疗行业的既有事实和业务情况,对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融资租赁公司,适当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简化申办流程,并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划归区镇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镇食药监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3. 为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有必要突破区域限制,除对进驻众创金融街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补贴不变外, 对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商业性办公用房应与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补贴,全面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提案者 罗爱文
部门答复

中级人民法院:
      罗爱文委员:
      您提出的20180316号提案,建议法院将融资租赁案件集中管辖审理的建议,特回复如下:
      我院将组织基层法院研究,统一决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划拨归同一法院集中管辖,具体承办的法院待集中管辖商定方能确定。


人民银行:
      201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组织有意愿接入的两类机构参加接入征信系统业务培训班。由于两类机构在存量数据报送和获取客户书面授权方面存在很大困难,截至目前,东莞市未有一家两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将联合东莞市金融局加强对两类机构进行培训和引导,推动其经营更规范化,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并积极动员其加入征信系统。


食药监局: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36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商务局:
  结合我局职能,现就《关于加快落实<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建议》(第20180361号)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法规情况
  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即从事第三类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分别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许可办理情况
  目前,我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分别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我局公众网站上公开和接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场地方面对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未有具体面积规定,只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从业人员方面已适当放宽,仅对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和工作经历做出规定,其他的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和工作经历未有相关要求;申办流程方面,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府“少跑动”、“最多一次跑动”的行政许可改革的方向,精简办事流程和申请资料,目前企业申请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当场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均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结,经统计2017年实际办结时间缩短30%。目前,我局已下放零售环节的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二类经营备案给各镇(街道、园区)食药监分局。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我市行政许可改革方向和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经一步优化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材料要求,压缩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并且根据市政府《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要求,在标准不降、程序不减的基础上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办理事项实行全程服务、从快处理。


财政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36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商务局:
  罗爱文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 〈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建议》提案收悉。提案中涉及财政业务的是调整融资租赁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范围的问题。根据工作分工,现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1号)规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范围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企业,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该项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底。据统计,截至目前该租金补贴项目尚未有发生支出。考虑到融资租赁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政策期限即将届满,关于是否调整融资租赁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范围的问题,建议在后续政策修订时,结合其他政策的执行效果一并考虑优化调整。接下来,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加快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


商务局:
      东商务函〔2018〕416号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36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罗爱文委员: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361号提案《关于加快落实<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局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现就您的建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融资租赁行业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5月,我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6家,注册资本金共18.95亿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95家(暂无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注册资本共10.7亿元;分支机构158家。 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我市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投放融资总额10.59亿元,合同余额24.67亿元,其中公共基础设备占71.4%,交通运输设备占10.1%,医疗制药设备占7.8%,工业设备占6.2%。
  二、《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2017年我市先后印发了《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9号)和《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1号)。具体实施效果如下:
  (一)融资租赁企业落户东莞的积极性明显增强。2017年,通过多方努力,成功招引了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易车通(东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广东莞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4家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东落户东莞,注册资金达13.45亿元,我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增长率达133%(政策出台前,仅有3家)。
  (二)融资租赁业务市场渗透率往纵深发展。融资租赁新模式逐渐普适用于不同行业领域,不仅在工业制造业运用,也更多地推广至公共服务、医疗卫生、学校教育及个人消费汽车等社会民生行业领域。在资金政策利导带动下,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先后提出7批次融资租赁保险保费申报和广东莞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1批次租金补助项目,涉及融资租赁合同项目共193个,融资金额约3623.7万元,截至2018年5月底已审批的资金补助约44.7万元。
  三、对提案建议的回复意见
  (一)关于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面。201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简称:两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组织有意愿接入的两类机构参加业务培训班。由于两类机构在存量数据报送和获取客户书面授权方面存在很大困难,截至目前,东莞市未有一家两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二)关于简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及流程方面。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场地方面对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未有具体面积规定,只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从业人员方面已适当放宽,仅对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和工作经历做出规定,其他的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和工作经历未有相关要求。目前,零售环节的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二类经营备案已下放给各镇(街道、园区)食药监分局。下来,在标准不降、程序不减的基础上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办理事项实行全程服务、从快处理。
  (三)关于调整融资租赁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政策方面。根据《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1号)规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范围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企业,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该项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融资租赁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范围的问题,将在后续政策修订时,结合其他政策的执行效果一并考虑优化调整。
  以上答复,供参阅。再次衷心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和意见,也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关注支持我市融资租赁发展方面的工作。


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东莞市政协
  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361号提案
  会办意见的函
  市商务局:
  根据罗爱文女士在政协提案《关于加快落实<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建议》(案号:20180361)中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相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以供参考。
  一、近年来我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
  (一)2013年,我市出台了《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50号),首次明确将融资租赁业作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为我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2014年、2015年,我市先后制定了《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114号)、《东莞市关于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东府办〔2015〕102号),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更好的支持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以及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升级替换。
  (三)2017年,我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9号),通过加快引进融资租赁业、引导融资租赁向重点领域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拓宽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建立融资租赁业风险防控体系、完善保障机制等八方面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其中,每家企业累计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新设及增资奖励以及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四)2017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48号),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着力打造以基金业为主体、融资租赁和新型供应链金融为两翼的创新金融服务链条,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并提出通过建立融资租赁贴息补助、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和融资租赁业务奖励机制,融资租赁企业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的,按其新增业务量的0.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以推动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发展。
  二、工作建议
  建议以完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制度为保障点,提升融资租赁对各经济领域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一是结合我市发展智能制造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广融资租赁更新装备设备模式。重点落实增资奖励、租金补贴、直接债务融资贴息及信贷风险补偿等措施。二是借鉴天津等地经验做法,探索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及交易平台,培育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龙头融资租赁企业。三是拓宽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保险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投保,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


 


办理单位 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财政局,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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