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319)关于科学设置道路安全警示牌及道路施工警示牌的建议

内    容: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及汽车进口的发展,汽车已成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各类道路上各种车辆运营繁忙。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和道路维护施工时有发生。许多场合需要用到道路安全警示牌(非指个体车辆因交通意外需在车后放置的警示牌)及道路施工警示牌。但目前此类警示牌设置不够科学。
  1.  在东莞及国内其他城市,在设置此类警示牌时,往往设置高度太低,通常仅在1米至1.5米的高度,标示牌不够醒目,容易被前车遮挡而反应不及,造成交通事故。虽然在某些路段的电子架空提示牌上会提示前方道路情况,但此类电子架空牌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其他路段随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提示。
  2. 在很多情况下道路施工及其它需提醒的道路情况的警示牌也并未按警示区、缓冲区及作业区分段设置,即使有分段设置,设置距离也比较短,尤其在高速公路上,容易导致应变距离不够而造成交通事故。
  3.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类安全警示牌的设置、摆放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法规里也查询不到此道路安全的相关规定。
  
建    议:
  1. 提高此类安全警示牌的设置高度(4 ~ 5米),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牌。让车辆在远处能及时了解道路情况,做好应变准备。
  2. 警示牌应按警示区、缓冲区、作业区分段设置,并留出足够安全应变距离。
  3. 完善地方法规中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
  

 

提案者 李青松
部门答复

公路局: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319号提案《关于科学设置道路安全警示牌及道路施工警示牌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局职能实际,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道路安全警示牌和道路施工警示牌的设置和摆放,《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已有明确规定。
     二、道路维护施工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繁简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施工维修工期亦有长有短。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我局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规范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对于政协委员关于警示牌设置的建议,我局认为,道路维护施工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警示措施,如采取适当提高警示牌设置高度和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牌等措施,保障过往车辆行车安全。


城建工程管理局:
      市城管局:
      关于科学设置道路安全警示牌及道路施工警示牌的建议收悉。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我局对相关内容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市城建局主要负责市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建好后“交钥匙”给使用或管理单位。工作范围包括跟踪前期立项报建和方案设计、协助征地拆迁、参与招投标,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廉政管理,负责工程验收、移交、结算等工作。
      二、我局在进行道路施工过程中,道路安全警示牌、道路施工警示牌均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设置和摆放,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适当采取强化安全警示的相关措施。
      三、对于李青松委员提出的建议,我局认为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贵局联合市交警支队、公路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并结合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相关文件中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局将密切配合贵局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函复


公路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31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青松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180319号提案《关于科学设置道路安全警示牌及道路施工警示牌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局职能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安全警示牌和道路施工警示牌的设置和摆放,《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已有明确规定。
  二、道路维护施工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繁简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施工维修工期亦有长有短。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我局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规范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关于警示牌设置的建议,我局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督促施工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警示措施,如采取适当提高警示牌设置高度和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牌等措施,保障过往车辆行车安全。
  专此回复


市城管局:
      ( B ):类
  东综管函〔2018〕1151号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319号提案的答复
  李青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设置道路安全警示牌及道路施工警示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市直管道路日常养护中,我局严格要求所有养护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4-2017)的相关规定摆放好警示牌及警示灯,警示牌摆放距离和数量规格必须满足要求,施工完毕后迅速清除障碍物,确保交通安全。对需要长时间占用机动车道施工作业的,我局要求施工前先制定好交通疏导方案并报交警部门备案;施工期间严格按照交警部门核定的方案进行封闭施工,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4-2017)规定摆放足够距离的警示牌和警示灯。
  二、我局将加强对全市各园(区)、镇街城管分局道路作业日常工作监管,督促各园(区)、镇街分局落实维护单位做好日常道路作业期间道路施工警示牌的设置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摆放,按规范设置安全距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交警支队: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31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青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设置道路安全警示牌及道路施工警示牌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支队的相关职能,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一直以来,我市交警部门在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审批中,都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规定的要求设置道路作业的标志与设施(标志包括:作业标志、窄路标志、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设施包括:导向标、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并且标志与设施的制作与设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的规定执行。关于提高安全警示牌的设置高度(4—5米)的建议,由于行业标准里没有相关的规定,但该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积极作用,我支队将在今后的审批工作中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在安装安全警示牌时设置足够的净高,同时要求工程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将此项工作落实好。

 


办理单位 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城管局,交警支队,公路局,市交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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