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234)关于构建和谐司法,公安、检察机关应将案件转入下一阶段的时间主动告知辩护人(代理人)的建议

  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以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已得到较好的解决。尤其是会见难问题,以往律师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取得办案机关的批准,而今一般不用了,从这一点来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环境的确比以前宽松了,从而增强了律师对法治东莞的信心。尽管如此,但仍有些不尽人意、亟待解决的地方,其中一方面是公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主动告知律师案件于何时转入下一阶段(环节),导致律师须经常询问办案人员,而办案人员又由于工作忙或通讯原因造成律师因无法及时了解案件流程,案件到了检察机关甚至审判机关(有的已开完庭)而律师竟全然不知而被当事人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整体形象。虽然主动告知案件阶段情况并非公、检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本人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上述机关还是主动告知为好,一来这是轻而易举之事,并不会增加多少诉讼成本;二来可大大方便律师业务操作;三来也可减少因律师过多询问案件进展而对办案机关工作造成的影响;更主要的是,这也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改善机关作风的具体措施,从而使司法为民、法制东莞的精神得以彰显,这点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显得尤为重要。

  办    法:

  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制作相关表格,当律师提交辩护(代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告知、指导律师在表格上填写确认是否同意由承办机关告知案件转入下一阶段(环节)时间的内容及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邮箱等通讯信息,当案件转入下一阶段(环节)时,工作人员应于转入当日或次日将转入时间按律师填写的通信信息通知有告知要求的律师(为节省成本通知方式为电话、短信、邮件通知)。

提案者 韩远颂
部门答复

  市人民检察院: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234号提案的答复

  韩远颂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司法、公安、检察机关应将案件转入下一阶段的时间主动告知辩护人(代理人)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检察机关案件查询的现行做法

  您反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主动告知律师案件于何时转入下一阶段,导致律师无法及时了解案件流程,被当事人投诉”的情况,我市检察机关已建立相关案件查询机制可以解决。目前,我市检察机关设有专门的案件管理科,专设统一对外窗口,并开通了五个案件信息查询途径,为当事人和律师查询和阅卷提供服务。

  一是公布查询电话专线。两级院案管科指定专人专线负责案件信息查询的接待工作,方便诉讼参与人直接进行电话查询。二是建立官方网站案件查询系统。除一区院外,两级院均已在官方网站开通公诉案件查询系统,律师经登记后可凭分配的账号登录检察机关官网查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三是推行手机短信告知制度。根据律师的申请要求,在公诉案件起诉后24小时内主动发送手机短信同步通知律师。四是搭建律师QQ交流平台。加入群内的律师可实时向管理员查询案件进展、阅卷预约等信息。五是开通微信在线查询。今年在微信新开设了“东检案管咨询平台”,诉讼参与人只要关注微信即可上传有关资料进行一对一的查询。

  二、案件信息主动告知存在的问题

  在检察工作中开展主动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关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工作,当前存在问题有二: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现行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相关办案规则,对主动告知案件阶段情况尚无明确规定。二是主动告知暂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目前,检察机关主要对批捕、起诉案件的办理信息接受查询。以2013年数据为例,东莞两级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案件共约1.3万件2万人,全年接受查询约2.1万人次。若检察机关推行主动告知案件信息,告知范围将涉及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对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五大类型,以及立案、批捕、延押、移送审查起诉、退查、提起公诉、抗诉等七大诉讼环节,预计告知数量将比查询数量大幅增加。鉴于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现阶段开展主动告知工作暂不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可操作性。

  三、完善案件查询机制的措施

  对您提出“方便律师业务操作”的建议,我市检察机关将在日后的工作与制度设计中,不断完善和细化案件查询机制。

  一是推广微信咨询平台。市院启用微信查询平台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得市律协的肯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在各基层院推广微信查询平台,在线接受诉讼参与人查询案件信息及预约阅卷服务。

  二是完善官网的案件查询系统。以启用全国统一应有软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官网公诉案件查询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此外,拟将联合市律协将我市律师名单与官网案件查询系统的身份认证进行捆绑,以解决律师必须每案依申请而准入的问题。

  三是积极走访听取意见建议。两级院拟近期共同走访东莞市律协及东莞市刑事案件业务量较大的律所,征询律师代表对我市检察机关“阳光案管”工作的意见;此外在接待前台将增设意见箱、在微信咨询平台增加听取意见板块,及时收集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对我市检察机关案件查询、接待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市公安局:

  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234号提案的答复

  韩远颂委员:

  您提出的《于构建和谐司法,公安、检察机关应将案件转入下一阶段的时间主动告知辩护人(代理人)的建议》收悉。针对其中涉及我局职能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目前,我局各办案部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

  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47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除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案件在其他阶段流转时需要公安机关主动告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另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除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特定案件外,一般案件律师持相关证件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不需要办案单位再安排,原办案单位并不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或聘请谁当律师。因此,也客观上造成律师与办案民警缺少联系渠道,部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主动告知等问题。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我局建议律师在代理案件后,及时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最好是书面)主动告知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我局将督促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及时落实律师的具体要求(例如主动告知案件办理环节)。如有个别律师认为办案民警不落实的,可及时向我局纪委、督察部门投诉。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您今后继续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单位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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