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的答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瑞峰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就有关建议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建议中提到“加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队伍建设”,涉及我局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相关职能。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综治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作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部门,我局积极协助市保险协会推进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是参与并组织保险行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调研,了解掌握近年来全市保险行业矛盾纠纷发生类型、数量及已有处置工作机制。二是协助市保险协会,学习借鉴兄弟省市保险行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建设成功经验做法,探索推进建立适合我市保险行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三是指导保险协会依托市保险纠纷处置委员会成立“东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加强在人民调解组织架构、调解工作室、工作制度、行业调解专家库、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卷宗建档、纠纷统计方面等规范化工作建设,同时建立在条件成熟的两级法院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室。四是建议市保险协会,通过聘请有保险咨询、理赔、法律等方面从业经历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实现以专为主、专兼职结合的保险调解队伍,同时通过旁听法庭庭审、组织培训、经验分享等方式加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效促进全市保险行业因保险服务、理赔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五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指导相关调解组织积极使用好、发挥好“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功能与作用,加强相关数据共享与工作衔接,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此复
市财政局的答复: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20180117号会办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十三届第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117号《关于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建立“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问题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申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涉及部门较多,且部分部门并非市财政供养单位,因此,建议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充分论证,若确需开展项目建设,则根据其供养关系按程序向同级财政进行申报预算。
二、将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问题
2015年,我市已出台制定了《东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为政府部门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提供指引。而保险行业属于市场经营行业,涉及保险行业矛盾纠纷调解应属于其自身经营的范畴,相关调解费用应纳入其经营成本,并不属于财政保障范畴。
东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0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117号提案的答复
李瑞峰委员: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的提案,现对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今年4月25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网上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整合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的人力、物力资源,形成了多部门联动、多元化调解、多方位保障的道交纠纷处理新格局。我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为省内24家基层法院之一均在首批上线名单内;市第二人民法院作为先行先试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家、广东省首家交通事故网上办案平台,为东莞落实一体化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指引。目前,在市两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等多部门的推动下,我市取得了全面推进道交纠纷线下、线上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一、联席会议制度化、常态化。今年5月24日上午,我院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在我院共同签署了《东莞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暂定每季度召开一次,我院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统筹协调三个基层法院推进一体化机制工作,并负责线上鉴定机构的选定。
二、赔偿标准统一化。今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作为纪要附件,统一了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了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的统一,促进了纠纷解决公开公平公正。今年4月25日,与一体化平台同时上线的道交理赔计算小程序在微信小程序内置了“广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赔计算器”,设置了统一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当事人或者职能部门只要在理赔计算器输入信息就可得出较为精确的赔偿数额。
三、调解队伍专业化,实现道交纠纷调解前置。建设专业化调解队伍是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重中之重。人民调解具有贴近群众、灵活高效等优势,充分利用三大诉前调解组织,公正高效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道交一体化机制的关键。目前,我市已建立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交调中心)、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置委员会在内的专业化调解组织,并成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人员名册,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目前编入东莞道交纠纷专职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共有46名。下一阶段我们打算在三个基层法院设立调解室,将上述三个组织的调解人员整合在一起,加大法院调解的工作力度。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系,争取将交调中心的12名调解员整合到法院调解室,加大调解力量。同时,为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粤高法[2017]1号),两级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除不适宜调解外,应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充分适用调解前置程序。
四、鉴定机构遴选规范化。《实施方案》重点规范了诉前鉴定程序,明确了纳入诉前调解线上备选鉴定机构的范围、选定方式、委托手续、线上鉴定及效力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从源头上解决了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采信、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当事人、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提交材料等操作,减少工作量,大大提高鉴定效率。
今后,我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统筹建立调解室,培训调解人员,探索整合调解资源的有效方式,规范鉴定程序,提升鉴定公信力,让东莞一体化平台顺利运作起来,进一步提升道交纠纷的多元化调解效果。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回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9日
市交警支队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11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117号提案《关于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根据我支队职能,现将会办意见回复如下:
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前提为“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损害赔偿争议的途径,只有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无权组织调解的。
二、网上数据信息共享问题
由于现行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网络平台均由公安部统一研发并管理,我市交警部门不具备向相关部门开放信息数据共享的权限,如要实现相关信息的在线共享,需要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的授权。据悉,2018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并已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我支队将结合交警部门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