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的答复:
陈清才委员:
您向东莞市政协提出的关于《对涉及经济犯罪的企业主,应依法准予取保候审的建议》的提案(第“2018010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近年来,顺应社会形势发展和刑事政策变化,我局又出台了多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文件和制度,打通了律师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若干症结,健全完善了律师控告投诉处理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市作为国际制造业名城,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仍然较为高发,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依法治国、打造品质中国、质量强市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关注度高、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已然成为影响我市乃至我国形象的因素。
因此类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将其纳入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甚至规定了相当长的刑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上级文件,均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二、在日常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办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出现了毁灭证据、弃保潜逃、干扰证人作证等严重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
三、基于上述两点,我局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一般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一律进行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为逃避法律制裁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等情形的,一般会准予取保候审申请。即使不准予取保候审的,我局在对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也要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材料,如实反映采取羁押必要性的理由。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对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并加大了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力度。新规定出台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转发、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培训、执法中严格落实。
五、由于每个具体经济案件的个案都存差别,因此,在审核经济犯罪案件时,对涉及经济犯罪的企业主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办理。《规定》公布后,公安部、省公安厅先后通过文件解读、培训、讲座等形式指导公安民警适用新的办案要求。今年3月,我局经侦、法制支队联合组织培训,指导全体民警严格适用《规定》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同时,根据上级刑事案件审核 “两统一”的要求,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由法制部门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统一审核、统一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审核,力争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恳请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公安执法工作。
此复。
东莞市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