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80101)关于在全国率先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养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法治建设要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 。因此,我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深化文明创建、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东莞”建设,必须要有公正高效的司法支持,要有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近日,东莞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2017年度东莞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会议提出,要通过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平台作用,推动新时代律师工作向纵深发展,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律师在法治东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同时也期待,更高素质东莞律师队伍为“法治东莞”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的支持、服务我市公正高效司法建设。如何打造更高素质东莞律师队伍,为“法治东莞”建设服务,支持我市公正高效的司法建设,其中完善律师实习制度,在我市率先试行法检参与实习律师培养意义重大。根据调查了解,此举深受我市律师及实习律师的欢迎,也得到我市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的支持,既有利于培育律师共同体职业素养等多元化实践锻炼,又有利于缓解法检案多人少矛盾。
  首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给中国律师事业带来新机遇、赋予新使命、提出新要求,需要政治素质过硬、执业能力过硬、职业道德过硬的律师队伍发挥作用。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学科,司法是解决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实际工作者能力素质之培养需要以司法为核心。因此,实习律师能有机会在法院、检察院得到锻炼将对其整体能力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共同体之间时常出现一些不应有的分歧,有时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这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构筑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重要,而实习律师在法检工作期间有助于其换位思考等多角度认识问题。司法部张军部长就力主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律师参与法官、检察官培训体系。因此,律师实习的实训经历尤为重要,将是律师执业生涯一个开头,在此期间,能有一段在法检学习工作经历,体验法官、检察官法治思维,将影响其问题角度的看法,也将增强其执业能力。
  其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公正高效司法目标,而目前我市法检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律师实习的实训经历部分时间在法检,将在一定程度缓解法检案多人少矛盾。东莞2017年实习律师近300人,若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在法检工作,则为法检提供200人的高素质法官、检察官助理,这将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智力、人力资源。
  
建    议:
  一、建议东莞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东莞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商讨具体方案。
  二、建议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律师协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允许东莞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养,把《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改为三分之二时间在法检实习,法检安排资深法官、检察官指导,实习期间法检按照聘员待遇支付一定报酬。待试行检验运作成熟之后再向国家建议修改《律师法》相关规定。
提案者 程春华,陈慕齐
部门答复

司法局的答复:

程春华、陈慕齐委员:
  《关于在全国率先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养的建议》(东莞市政协第20180101号)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结合我局律师工作实际,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建议东莞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东莞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商讨具体方案。
  东莞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每届市委政法委书记每年均组织力量深入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调研有关律师工作,通过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了解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倾听律师行业呼声,听取律师代表就律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调解决行业中遇到的瓶颈和难题,有力促进了东莞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执业监督,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2017年5月,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东莞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任召集人,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和市法官协会、市检察官协会、市警察协会、市律师协会为成员。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通报律师执业特别是参与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法官、检察官、警察与律师沟通、协调与监督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信息沟通,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新型关系,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2018年1月5日,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2017年度东莞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公、检、法、司近年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汇报,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了市律师协会就如何便利律师执业、有效发挥律师在侦查监督程序中的作用以及有效防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风险等四项议题。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议事平台作用,推动新时代律师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商沟通,提升相互支持的力度,从而推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执业监督,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律师在法治东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两委员“实习律师在法检工作期间有助于其换位思考等多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法官、检察官法治思维,将影响其问题角度的看法,也将增强其执业能力。”的观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局将联合市律师协会在2018年度的东莞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建议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律师协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允许东莞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养,把《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改为三分之二时间在法检实习,法检安排资深法官、检察官指导,实习期间法检按照聘员待遇支付一定报酬。待试行检验运作成熟之后再向国家建议修改《律师法》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目前,实习律师均是自行联系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安排指导老师指导实习律师,并由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定薪酬。实习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报告,并经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过关后,实习律师才能正式申请律师执业。为有效提高实习律师实际能力,我们将根据本建议,协调有关系统予以支持。
  此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101号提案的答复

   程春华、陈慕齐委员:
  您们好!针对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全国率先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养的建议”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不建议开展此项工作,其原因如下:
       一是法官与律师角色不同,具体的要求不同。在具体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职业角色,具有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职业操守。法官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依法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国家政权,保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则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业定位不同因而具体要求也不同。
      二是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与律师不宜融合过密。在一般群众看来法官独立审判不仅是审判的独立,也是人格的独立,司法公信力是建立在法官具有不受制于人的独立性,与律师甚至其他公职人员交往过密,则有可能减弱司法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个别法官与律师因交往过密相互勾结损害司法公正的不良现象,也出现过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议论和反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是不符合从严治党新形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法官及处级以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3年内、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011年2月1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也都明确现任法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以上种种规定都是在明确标注法官和律师交往的警戒红线,杜绝两者之间存在利益交集,强调相互独立、相互监督,严防相互依赖、相互妥协。提案中提出的“让法院参与实习律师培养”明显模糊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交往底线,为两者密切交往提供更大的可能,相互监督极易形同虚设,这些现象不仅会严重影响法官、律师的形象,而且会严重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更是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相违背。
      四是不利于法院自身的人才建设。东莞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正如代表所言,2017年东莞实习律师近300人,若有一部分人到法院实习短时期有利于解决人员短缺问题,但是律师进法院实习无疑占用了法院各方面的公共资源,包括法官对实习律师的指导,毕竟法官的精力是有限的,此之多一份,彼之就少一份,花了大量精力与实习律师建立的良性工作关系也随实习结束而淡化,不利于法院内部人才的长期培养。
此外,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应当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让法院参与实习律师培养”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精神。
        如还有疑惑,可致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联络陈淦潮,联系电话:0769-89811283
        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回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日

 

      市委政法委的答复:

  程春华、陈慕齐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全国率先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进行认真研讨。结合实际情况及各方意见,我委认为由于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暂不建议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主要原因是:

  一、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一)《律师法》第五条第三款:“申请律师执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此规定与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的建议冲突。

  (二)《检察官法》、《法官法》规定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如《检察官法》第二十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若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从事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工作,而后成为执业律师,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不符合执业回避原则。

  二、需考虑如何有效解决法律角色的定位问题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和职业操守。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独立性;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行使相关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于不同的法律角色,实习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应互相监督、制约。若实习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融合过密,将对廉政风险防控、保密风险防控提出很大考验,难以保证法官的审判中立精神、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精神,减弱司法公信力。

  三、需考虑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的实际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要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主要目的是从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能力等方面全方位培养律师人才,使其学会处理不同类型的律师业务,其中包括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等非诉讼律师业务,满足执业律师独立执业的客观要求。若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短期内只能开展辅助性工作,使其缺乏处理案件实体问题的经验,缺乏与当事人的直接沟通的机会,缺乏执业律师办案技能的锻炼。同时,案件程序多,跟办时间长,实习律师在法院检察院短期内难以跟进到底,学习效果难以保证。

  在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我委将通过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律师执业保障和提升律师执业水平,不断健全法官、检察官、警察与律师沟通协调、互相监督机制,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新型关系,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感谢程春华、陈慕齐委员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和支持政法工作!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

 

  关于对《关于在全国率先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的建议》的答复

  市政协: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程春华、程慕齐委员提出的《关于在全国率先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的建议》(提案号:20180101号),我院经征求意见和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已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我院认为,要试行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首先应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机制,具体如下:

  1. 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实习律师在法检实习后成为执业律师的时间限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检察官法》《法官法》均规定了回避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检印发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从事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工作,而后成为执业律师,应对其执业回避问题予以规定。

  2. 需要建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实习律师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必然与司法人员建立密切联系,增加了日后人情案、关系案发生的几率。从法检两家工作人员和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考虑,需要事先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3. 需要建立有效的保密风险防控机制。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检察工作秘密的义务,实习律师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应当参照执行。实习律师不可避免会接触到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案件,为避免出现违规打听、过问他人案件的情况,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需要有相关配套制度的约束。

  4. 需要考虑如何有效解决法律角色的定位问题。

  虽然现在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基于不同法律角色,实习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应相互监督、制约,如何有效保证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精神,及法官的审判中立精神,需要进一步思考。

  5.需要考虑实习的实际效果问题。

  实践证明,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院的所有程序需要几年的时间,实习律师在法、检的培养时间短,无法深入、透彻地学习业务知识。要想达到体验法官、检察官法治思维,换位思考多角度认识问题,进而增强其执业能力的效果,短期实习无法实现。

  6. 需要重新建立实习律师的考核机制。

  按照当前律师实习考核机制,是要求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因此相关的考核都是围绕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设计的。因此,如何建立实习律师进入法检实习的考核机制,是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7. 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批准。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下级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习律师到法检实习,属于业务管理、队伍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请示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因此,如果市检察院接收实习律师,需要请示省检察院,经省检察院同意方可进行。

  我院非常重视和欢迎搭建相关平台增强检、律沟通互动的做法,这关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成长与发展的问题。一直以来,我院积极与市律协沟通联系,通过法律沙龙、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与律师深入交流,认真听取律师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院认为,在法院检察院参与实习律师培训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采取上述举措对加强律师执业保障和提升律师执业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3日

 


办理单位 市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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