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227)关于改革年票制的建议

  2013年底,东莞年票问题被央视曝光。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引起了对年票收费、年票和年审挂钩等政策合理性的讨论。其中有质疑,也有支持。我认为,东莞年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年票收费法律依据不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路桥费根本就不能收取年费。

  2.年票收费和年检捆绑明显违法。同样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明确规定“严禁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等行为”。我市法院也在2011年的一份判决中指出:交年票不该成为办年检的前提。

  3.年票收费问题,暴露出东莞部门利益绑架公权的问题。市政府和交警部门为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服务,而全然不顾法律规定和广大车主的权益。长此以往,必然损害东莞的政府公信力和东莞城市形象。

  4.年票收费是一笔糊涂账。年票收费一直不公开。最近勉强公开了,账目笼统,无法进行监督。

  办    法:

  一是依法办事,立刻将年票和年审脱钩,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取消年票收费。

  二是在法律基础上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提案者 梁聚峰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22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梁聚峰委员:

  您提出《关于改革年票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年票收费法律依据不足,尽快取消年票收费问题

  (一)年票制有法律依据。收费公路政策是国家制定的,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公路法》及基于《公路法》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有实施收费公路政策的具体规定。收费公路政策在我国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是毫无疑问的。年票制是我省实施收费公路政策的形式,其依据是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据此规定,广东省政府已批准全省21个地级市中的18个实施了年票制。年票制不是仅在东莞实行的政策,而是在全省实行的政策。而且,我市政府还贷公路全部都是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一级公路,不包含不得进行收费的二级及以下公路。我省年票制的法律依据经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有关立法程序制定。在国家、省未作出收费公路政策、年票政策调整前,我市将不会取消收费公路及年票制政策。

  (二)我市年票制审批程序合法。我市年票费收费标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听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从2006年起,经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每两年一次批复同意我市续期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因此,我市试行年票制程序合法。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批准我市年票制按原标准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关于年票收费和年检捆绑违法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年票收费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收费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我市年票收费与机动车年检现行不存在捆绑。在2013年10月份起,年票收费单位在全市所有机动车辆检测站内设置年票收费点,目的是为了方便车主缴费,收费点工作人员现场宣传政策,提醒、劝导、教育欠费车主履行缴费义务。对于逾期拒不缴费的车主,收费单位依法定程序分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车主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年票费的,人民法院将会将裁定欠费的车辆移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将采取暂停办理上述车辆相关业务或查扣车辆等措施来协助强制执行。

  三、关于年票收费问题曝露出东莞部门利益绑架公权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大量的社会、经济、民生发展迫切需要,市、镇两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金并不充裕,难以拿出巨额资金投入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方式是加快交通基础建设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作为非盈利有偿使用的公共产品而存在。多年以来,我市通过“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方式兴建公路和桥梁,给我市的公路建设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我市公路等级的升级改造和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市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均为市或有关镇政府的资产,其债务也由市及有关镇政府承担,不涉及部门利益。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附件序号十三的规定,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为纳入地方国库管理。目前我市收缴的年票费按照前述规定严格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的款项全部由市财政统收统还。2013年底,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我市年票收费问题后,省、市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结论是:东莞市年票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款项全部由财政统收统还,专项用于支付该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贷款本息以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经省、市有关部门多年来对该收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或检查,未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截留和挪用该专项收费的情况。此次调查,纪检调查组也没有发现东莞市实行年票制的背后存在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问题。

  四、年票收费还贷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我市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2005年市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了《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部汇缴至市财政专户。车辆通行费支出项目为管理费、公路小修费、水利基金、专项费用、还贷支出(包括本金和利息)六项,不用于其它项目支出。根据2011年6月30日市政府路桥通行年票费新闻通报会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从2011年起,我市路桥通行年票费收支情况每年通过市路桥收费所网站公示。

  2013年度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投资、收费、还贷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未还贷余额为55.72亿元,2013年年票共计收入92415.20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1745.05万元,管理、养护维修和水利建设基金13330.07万元,偿还贷款本金37340.09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未还贷余额51.99亿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偿还建设贷款的在建、待建且暂未纳入还贷基数的项目分别有以下10个:

  (一)国道107东莞江南至万江、省道256篁村至虎门及省道358虎门至长安段大修工程。

  (二)曲海大桥及引道路面大修工程。

  (三)石龙东桥及引道工程。

  (四)石大公路路面大修工程。

  (五)主干公路交通堵塞点改造工程。

  (六)S120石排至桥头段路面大修工程。

  (七)沿海公路(含中洪支线)工程。

  (八)东平东江大桥工程。

  (九)莞惠公路樟木头至谢岗段路面大修工程。

  (十)石龙南桥二岸工程。

  上述10个项目因仍在建或待建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及审计,暂未纳入还贷基数。

  五、整改措施

  市路桥收费所作为我市年票收费单位,下阶段将积极听取广大车主和市政协委员对路桥年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作出加强依规合法的收费监管的整改措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年票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探索依法收费的有效途径,加大司法追缴的力度,遵循法定程序,把年票收费、追缴工作纳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特此复函。



办理单位 东莞市路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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