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质监局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87号提案的答复
吴育能委员:
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87号提案《关于加快工商业用户天然气的应用及推广的建议》由我局参与会办,现结合我局职能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等工作。工商业用户使用点供天然气涉及的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即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不需收取费用;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对满足《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要求的特种设备实行检验费免征政策。
关于出台点供天然气应用政策、对点供天然气项目公司给与资金和技术扶持等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请向相应部门咨询。
东莞市质监局
2018年4月27日
市城管局的答复:
东综管函〔2018〕1119号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87号提案的答复
吴育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工商业用户天然气的应用及推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天然气发展情况
到2017年底,我市已建设了天然气城市门站4座、高中压调压站12座、高中压管道2000多公里;建设了液化天然气储配站4座,储气能力达138万立方米/天;使用天然气居民用户85万户,天然气供气量约8.4亿立方米(不含电厂用气)
二、燃气经营企业准入有严格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三、2018年将大力推进天然气管道的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我市已下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56号),其方案中“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所有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工作内容:完善全市管道天然气“一张网”建设,加快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我局也将于年内切实督促、协助天然气经营企业完成相关通达任务。
四、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安全生产条件要求高
一是施工单位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二是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如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储罐须距离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米,距离工业企业22米等;三是燃气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配备专业的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抢险机具,具备快速应急反应能力,定期对燃气设施和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方能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在经济效益及用地等条件限制下,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建立难于开展。
五、液化天然气气源供应受多种因素影响,价格波动较大,我市天然气供应相对稳定
液化天然气气源供应受供需关系和季节性因素的影响较大,一旦出现供应紧张,LNG价格将会显著上涨,2017年冬季全国LNG平均价格由3000元/吨,上涨到12000元/吨,1标方天然气约8.6元,其远远高于管输天然气的价格,工商业用户用气成本将急剧增加。2017年在北方多个省份“气荒”情况下,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充足,管道覆盖范围内没有任何用户停气。
六、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建立管理体系
根据我市的总体部署,今年将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燃气行业的行政审批改革,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改革等。大力压减审批事项,缩短部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燃气类)核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事项的时限,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工作和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和优化审批前置条件,防止和杜绝变相审批。推行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探索实行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综合审查,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二)齐抓共管,使天然气事业更上一个台阶
在部门监管方面,一是开发商事登记改革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二是建立后续监管考核督查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三是构建市、镇、村三级综合监管网络;
在社会监督方面,一是建设12345举报投诉受理平台,畅通全社会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投诉渠道;二是建立部门审批效率、监管效果的群众评议机制;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发挥行业规范、自律等作用,强化后续市场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