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090号《关于建设银瓶山森林公园观光缆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东莞旅游业的关心和提出发展建议!现就提案内容作回复如下:
一、《旅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对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利用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的要求,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银瓶山森林公园生态资源丰富,自然观光条件优越,观光缆车建设对于提高景区接待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需要有关部门以及森林公园管理方结合森林公园的地形地貌对观光缆车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同时需要兼顾考虑生态环境,避免造成自然资源的景观破坏。
二、《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缆车是客运索道,属于特种设备,建设和经营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同时,在特种设备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游客安全。
以上是对建议内容所作出的回复意见,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希望您在日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东莞旅游业的发展!
林业局:
对东莞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80287号建议的答复
夏显辉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东莞森林公园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关于引资建设银瓶山森林公园观光缆车的建议》(提案第20180287号)收悉,我局非常重视,于5月3日邀请了相关代表召开森林公园建设观光缆车专题座谈会,并组织开展了实地调研工作。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出的由政府引资在银瓶山森林公园谢岗景区第二停车场至银瓶嘴山顶段建设观光缆车的建议,我局认为提案是便民利民的建议,有关森林公园应予以重视,应认真开展探索研究工作,攻坚克难,为今后推进项目规划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目前,在银瓶山森林公园谢岗景区建设观光缆车主要存在以下条件限制:一、银瓶山森林公园谢岗景区(包括最高峰银瓶嘴)基本都是位于银瓶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景区入口紧邻石鼓水库(属于惠州市饮用水源),建议提出的银瓶山森林公园观光缆车项目选址必然要穿越银瓶山自然保护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二、项目用地条件限制,银瓶山森林公园城规基本属于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土规基本属于农用地,需要协调规划、国土部门共同调研,向市政府申请释放用地指标。
鉴于上述条件限制,我局认为可以先组织银瓶山森林公园开展观光缆车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工作,在满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项目选址和用地问题,利用将来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规划调整时机为项目预留通道。
以上是我局的回复意见,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