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 B ):类
东综管函〔2018〕1223号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61号提案的答复
殷毓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声环境质量概况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噪声污染已成为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上,市民对噪音问题的投诉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2017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9.6分贝,比2016年(57.4分贝)上升3.8%,区域噪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为三级,处于一般水平。影响区域声环境的主要声源构成为生活源和交通源,分别占52.3%和44.1%。2017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70.3分贝,比2016年(69.1分贝)上升1.7%,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三级,处于一般水平。2017年,城市功能区噪声昼间除一类功能区年均值超标外,其余三类功能区年均值均达标;夜间除一、四类功能区年均值达标外,其余类别的功能区年均值均超标。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噪声源监督管理
1.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情况。环保局对施工工地噪声实施严格建设审批、日常监督制度,采用突击抽查等方式监督其噪声排放状况,以此来控制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音整治取得实效。
2.工业企业噪声监督管理。我市对工业噪声污染环境监管工作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对建设项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同时”监管,检查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是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其中主要是以处理噪声信访投诉为主。2017年我市出动执法人员65709人次,检查企业26297家次,发出行政命令3178份,其中涉及到噪声超标的案件11宗,全部责令实施限制生产的措施。
3.生活噪音监督管理。市城管局作为生活噪音管理的执法部门,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排放噪声的商户和个人派发告知书,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对噪声污染典型案例查处予以曝光,对其他违法行为人产生震慑作用。二是增加执法力量,增派人手参加专项整治,对市民反映强烈的路段实行定岗定点监控、机动巡查、错时执法等多种方式,并重点加强夜间和节假日整治力度。三是组织排放噪音的商户和个人召开座谈会,签订保证书,承诺停止噪音扰民违法行为。四是对屡教不改、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的商户和个人从严执法,采取先行登记证据保存、立案罚款处理等措施。
(二)城市声环境质量管理系统
我市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项目于2008年5月开始立项启动,于2009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实现了噪声测量、车流量监控、气象要素、噪声评价和实时声环境信息发布。依据点位优化选择的科学结果,全市建立了包含8个固定噪声自动监测子站、8套信息发布屏、1个气象自动监测子站与1个车流量自动监测子站的噪声全自动监控管理系统。
三、噪声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手段有限
一是处罚力度较轻。由于城管执法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权,执法时常采取教育劝导、依法查扣物品、处罚等手段。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需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如确实超出噪声排放标准,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罚幅度致使执法相对人对执法部门毫无畏惧可言,无法从根本上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取证难。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需对噪声源进行监测布点,小型店铺噪声源监测布点1个,较大的娱乐场所、建筑工地至少布点3-4个,整个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商户经常在此过程中调低音量,给取证工作带来困难。环保部门处理工业企业噪音超标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调查企业是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超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在满足上述证据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同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难于判定如何才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执法难度较大。
三是重低音无国家标准。目前,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中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只是对高音规定了最高限值,但“低音炮”这类重低音音响发出的声音极具穿透力,造成的是震动,虽可以测量,但是否超标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有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出台前尚无法进行管理。
(二)城管执法缺乏社会理解支持
近年,我市已发生近百起暴力抗法事件,其中不少是发生在噪音扰民的执法过程中。执法相对人公然辱骂围攻我分局执法人员、破坏执法车辆、抢夺摄像机及暂扣物品等,不仅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对执法部门的权威也是一种挑战。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对城管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在市民眼中暴力抗法人员属于弱势群体,在抗法人员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下,由于对事件来龙去脉的不清楚和出于对城管执法不理解的情绪,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处于不利位置,被误认为粗暴蛮横。
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般是认为只要不产生损害人身或财产的结果,就不以暴力抗法来追究治安或者刑事责任,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暴力抗法者的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并且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
(三)部分企业、市民社会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负责人不够重视,噪声防治设施落后或不够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等。二是商住混合矛盾多。由于规划落后,导致目前我市仍存在企业和居民区杂居的现状,工业噪声扰民案件持续上升。受商品楼宇与工业企业毗邻、混杂、间隔过短,城建规划,区域绿化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经常发现被投诉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污染物达标排放,但生产消音措施仍无法满足周边居民生活作息环境要求等。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组织修订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声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要。市环保局拟对东莞市原有声功能区划进行修订,全面科学规划我市声环境功能区,使城市噪声管理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噪声污染防治认识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大噪声污染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径地宣传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重点源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调动各村的积极性,增强各属地管辖区的责任感,加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噪声排放源的监控,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治理,确保实现噪声污染源排放达标。
(四)强化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
与各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对一些处理难度大、复杂的噪声污染事件,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依照各自的职能对噪声排放超标的场地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