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20180011号会办意见
市交通警察支队:
东莞市第十三届第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011号通过政府购买拖车吊车服务的方式解决道路清障问题的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治理道路拥堵、群众出行难问题,并将治理拥堵的相关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市财政每年都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申报情况,并结合当年政府财力状况,积极落实市直各部门治理拥堵的相关经费支出,其中:对市交通警察支队拖吊车的更新配置、日常运行维护及驾驶员聘用等费用纳入市交通警察支队部门预算全额保障,有效保障市级交警部门道路清障相关工作的开展。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管理以及财政供养体制,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市属主干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其他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属地管理为主,相关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因此,各交警大队涉及道路清障的相关专项经费应由属地财政承担。若各镇街(园区)财政确实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我局将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协调属地镇街(园区)财政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交警支队: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1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石松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拖吊车服务的方式解决道路清障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根据我支队的相关职能并结合市发改局、财政局的意见,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目前我市各交警大队在执法过程需要扣留车辆的,镇街内的拖车费用由镇街财政解决,高速公路上的拖车费用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责解决,基本能做到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各镇街投入拖车的经费没有统一标准,有的镇街设立了专项经费,投入充足,基本能做到实报实销;有的镇街虽然设立专项经费,但投入不足,不足部分由交警大队的公用经费中解决;有的镇街没有设立专项经费,费用由交警大队的公用经费中解决。经费不足的大队一般采取民警将需暂扣车辆押回停车场或向镇街政府申请追加预算,经费不足的问题影响了交警大队的正常执法。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或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如当事人无法移动车辆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由大队通知指定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被指定单位及当事人基本能配合,个别存在争议的,一般由交警部门协调后能解决。
(三)拖吊大型车是一项难点工作。由于拥有拖吊大型车辆能力的公司较少,拖吊公司到现场所需时间较长,距离较远,成本较高,影响了处置效率。并且由于目前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收费标准满足不了拖吊车服务公司的要求,其实施拖吊时往往要求当事人适当增加收费。
(四)目前收费方面政策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无权自定收费项目或上调收费标准;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等自行制定。
2016年,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64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上调了全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对收费流程、征收费对象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为:一是拖吊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服务的,应在提供服务前,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名确认;二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费用,也不得指定拖吊车服务企业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拖吊车服务企业购买服务。
二、下阶段工作计划
(一)由各交警大队向属地镇街党委、政府报告,争取设立拖吊车专项经费,若镇街财政确实存在经费保障不足问题的,由市财政配合交警部门,协调属地镇街财政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二)市发改局将加强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交管部门、服务企业转达最新政策变动情况,组织开展拖吊车服务收费专题调研,收集汇总相关建议和意见后上报省发改委,为下一次拖吊车服务收费政策调整提供参考。同时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督促拖吊车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引导企业自律守法,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群众投诉情况,不定期开展价格巡查和检查工作,从严查处拖吊车服务中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
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第20180011号政协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交警支队:
市政协提案第20180011号《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拖吊车服务的方式解决道路清障问题的建议》收悉。提案认为环城路、东部快速等快速路车流量持续上升,交通拥堵问题日益凸显。造成交通拥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车辆(尤其是大货车、大客车)出现清障难的问题是一个重要原因,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拖吊车服务的方式,并落实财政经费保障,适当提高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解决道路清障难的问题。对此,我局认真研究,结合工作职能,提出回复意见如下:
一、拖吊车服务收费政策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无权自定收费项目或上调收费标准;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等自行制定。
2016年,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64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上调了全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对收费流程、征收费对象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为:一是拖吊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服务的,应在提供服务前,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名确认;二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费用,也不得指定拖吊车服务企业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拖吊车服务企业购买服务。
二、下阶段工作计划
为更好地配合交管部门解决清障难的问题,我局将加强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及时向交管部门、服务企业转达政策最新变动情况,组织开展拖吊车服务收费专题调研工作,收集汇总相关建议和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以作为下次拖吊车服务收费政策调整的工作参考。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督促拖吊车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引导服务企业自律守法,规范收费行为,并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群众投诉情况,不定期开展价格巡查和检查工作,从严查处拖吊车服务中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
特此函复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6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