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397)关于简化企业扶持资金审批手续的提案

内    容:

  近年来省、市非常重视企业的发展,积极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持续优化创新环境,相继出台了《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东莞市成长型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帮扶政策和措施,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得到真切的受惠,增强了企业在莞投资的信心。

  各级财政对企业安排专项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目的是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通过提高企业积极性和减轻企业资金投入负担,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发展自身有利的项目。但是部分政策执行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补助资金发放时间过长。例如:市级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金发放时间过长的问题,有企业反映2015年的研发补助至今仍未下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单位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二、我市的科技创新券可用范围比较窄。部分企业反映在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时,不接受使用科技创新券,导致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积极性不高,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三、申请手续繁琐,加重企业的负担。在具有比较完善的验收制度的前提下,企业项目完成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才下达资金,有个别扶持资金项目,还要求企业收到资金后做项目绩效自评。例如:我省电机能效提升、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在企业完成项目后,由上级部门组织现场验收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资助条件,验收通过后再由财政对企业下达事后资助/奖励资金,资金下达完毕后,省还要求企业填写内容复杂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申请项目的积极性,导致扶持资金发挥作用不大。


建    议:

  在此建议有关部门简化企业扶持资金的审批手续,企业事后资助/奖励资金取消绩效自评,加快有关涉企补助款项的审批速度,扩大补助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扶持政策落地生根,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



提案者 王炳效
部门答复

关于对第2017039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财政局:
第20170397号提案(《关于简化企业扶持资金审批手续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将会办意见报送如下:
一、电机能效提升工作开展以来,我们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电机能效提升的各项工作要求,全力推动此项工作,让财政补贴政策惠及全市所有企业。按照东莞市电机能效提升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这是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申报财政补贴的重要证明材料,也是核定项目真实性、防止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的有效手段。
二、2016年我局共汇总3批共227个电机能效提升项目,下拨财政补贴资金540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贴资金3450万,市财政补贴资金1950万。省经信委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获得省财政补贴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我局为落实省经信委通知要求,对企业填报进行了说明,同时为方便企业填报下发了报表填写模板。全市获得省补贴的企业都能认真填写,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得到省经信委认可。

 

市财政局:
  关于提案人提出“关于简化企业扶持资金审批手续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20l6年度市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资金发放时间过长的问题。2015年12月,我局依据《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网上受理2016年度市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后,经过形式审查、汇同税务及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在2016年9月依程序组织材料报送贵局复核,贵局复核认为该项目与2015年度市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项目可能存在重复资助情形, 建议不予资助该项目。随后,我局核实相关情况,发现其中一半以上企业从未获得2015年度市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部分企业获得过2015年度市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金额少于本次项目原拟定补助金额。经与贵局沟通后, 我局拟定了扣除重复部分并按“从高不从低”的补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最后经市政府研究,于2017年2月同意我局可以按“从高不从低”的补助方案落实资助。 由于资金发放的审核程序须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而该项目又是第一年实施,缺乏相关工作经验,故耗时较长。目前我局已按规定将新的拔付方案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 经贵局复核和社会公示后,将上报市政府审批,争取尽快拔付资金。
  二、关于科技创新券可用范围比较窄。我市根据省的《广东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 和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者干政策意见》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 在制定我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政策时, 我局依规定征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其中贵局表示,若创新券支持购买研发设备,容易和一般科技项目资助造成重复资助的问题, 且不利于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建议不列入使用范围,经研究,我局采纳了贵局的意见,将购买研发设备之用途排除于创新券的资助范围之外。但是另一方面, 我们增加了科技金融服务作为我市创新券补助事项之一, 扩大了创新券的使用范围。由于创新券后补助工作是从上至下推动的工作, 因此我们须按省厅的要求和部署进行。接下来,我们将进行总结研究政策实施情况,以建议省科技厅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完善我市有关补助政策。
  三、关于申请手续繁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和省市各类财政扶持建设项日实施完毕后, 应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并对资金执行情况作绩效评估,以减少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財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申请的手续问题上,既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又要方便企业单位,我们将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尊敬的王炳效委员:
  您的《关于简化企业扶持资金审批手续》(第20170397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支持,对您提出的简化企业扶持资金审批手续的建议,经研究,我局函复如下:
  一、关于补助资金发放时间过长问题。目前,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发放流程是:年初预算经人大通过由市财政局批复后,市财政局将相关预算指标下达至各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资金管理部门下达拨付通知并办理拨款程序。经了解,2015年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拨付较晚,是因为2016年是新旧政策交替年,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可同时享受原来的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项目资助和新的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资助,为避免重复资助,市科技局会同我局制定了“就高不就低”的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而审批是需要一定流程和时间的。目前市科技局正加快审核进度,争取尽快拨付资金。
  二、关于科技创新券可用范围比较窄的问题。科技创新券适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本身并未限制服务机构的范围。对于企业反映部分服务机构不接受使用科技创新券的问题,我局将会同市科技局加大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宣传力度,并通过调研总结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调整优化,以提高政策的使用效益。
  三、关于申请手续繁琐问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和省市各类财政扶持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应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并对资金执行情况作绩效评估,以减少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申请的手续问题上,既要落实国家和省市的部署要求,又要方便企业单位,我们将对此作进一步研究,希望能获得提案人的理解和配合。


办理单位 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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