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204)关于加强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的建议

  尽管我市从2006年开展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以来,我市市、镇街两级财政投入2亿多元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卫生间2000多座,为出行人员和流动人员提供了如厕方便。但在我市一些人口流动比较大的路段,公厕相距较远,市民如厕的难度还是比较大,难于就近解决。公厕的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存在主要的问题表现为:

  1、公厕之间距离较远,不方便急需如厕的市民就近解决问题。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第2.0.3条规定“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在我市的主要街道,基本没有按此标准来规划和建设。

  2、很多新建的居民小区,开发商并没有建设配套的公厕。稍微大一些的居民小区,难于找到公厕,使市民在内急时四处乱找。

  3、公厕的指示不明。许多人口流动多的街口都没有公厕的指示牌,地方不熟悉的流动市民难于找到就近的公厕。

  4、没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市民打开“方便之门”。特别是一些服务市民的窗口单位不开放单位的卫生间给普通市民使用,极大地浪费公共资源。

  5、公厕的人文关怀不到位,配套不足。许多公厕出现脏、乱、差的管理问题;有些没有配备残疾人、老人、儿童和妇女使用的单独无障碍、无性别厕间;有些单位的公共卫生间没有提供厕纸;有些没有衣物挂钩,水龙头缺损、便池不能冲水等。

  办    法: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提升东莞文明城市的形象,作如下建议:

  一、在一些人口流动比较大和相隔较远才有公厕的街道,增设公厕,要求新建设居民区的开发商配套建设公厕;

  二、增设公厕导示牌,指明方向及距离(以米为单位)。

  三、大力提倡和引导服务市民的窗口单位(如银行、酒店、电信、政府服务部门)在办公时间开放单位的卫生间给普通市民使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四、加强公厕的管理,增强人文关怀,及时维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五、将“公厕”统一改名为“公共卫生间”。 

提案者 致公党市委会
部门答复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204号的回复

  致公党市委会:

  《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204号(关于加强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公厕设置情况

  自2006年我市开展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以来,我市市、镇投资2亿多元建设二类以上独立式水冲公厕1571座,平均每座公厕的服务人口约3000人左右,大部分分布于社区公园、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等公共场所,作为公共事业服务配套设施,主要是为出行人员和流动人员服务。同时,我局在市中心广场、东江大道绿化带公园还建设了14座独立式水冲公厕,在市区七大公园建设了7座泡沫式生态环保公厕;此外,还有10000多座附属式公厕,分布于写字楼、饭店、宾馆、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火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站、加油站、医院、各类贸易市场、餐饮业娱乐业经营场所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作为配套的公共厕所。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为:居民区3-5座/km2,公共设施用地4-11座/ km2,工业用地1-2座/ km2,我市公厕设置标准取每平方公里建设3-5座,我市建成区面积为590平方公里,应建设1770-2950座公厕,目前,我市公厕基本能满足市民如厕需求。

  二、关于我市公厕管理情况

  为了加强公厕管理,为市民如厕提供便利,我局要求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公厕的管理,为每座公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两名,对公厕进行每天16小时保洁管理,并在显眼处设置公厕指示牌。对于部分公厕由于管理不当出现“脏、乱、差”现象或设备破损等,东莞市环卫整治办组织了专门的明察暗访队伍,对我市环卫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公厕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公厕管理不当,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属地镇街限时整改。

  三、关于我市公厕规划建设管理

  我市公共厕所建设工作主要由各镇(街)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建设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各镇(街)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执行,一是结合各镇街实际,科学合理规划新建公厕布局,布局时充分考虑已有公厕的位置和服务范围;二是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厕和其他政府部门建设的公厕,减少环卫部门公厕建设投诉,避免重复建设;三是积极鼓励社会化公厕对外开放,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特别是市中心和商业区等难以新建公厕的地段;四是加强公厕统一监管,由环卫部门对各机构建设的公厕进行统一考核和检查,保证公厕正常使用。

  四、关于“公厕”更名为“公共卫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2005)2.0.1条规定,公厕的术语解释为“公共厕所(公厕) WC,pubilie toilets,lavatory,restroom。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同时,“公厕”已经成为大众的通俗叫法,不宜进行更改。  


办理单位 东莞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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