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33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民政局:
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338号提案《关于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开展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的专项工作,能充分弘扬先贤优良传统,增强市民热爱东莞的情感和荣誉感,提升我市人文影响力,我局将全力支持和配合。但由于“命名路街”工作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我局将在相关工作方面积极予以配合,例如结合美丽幸福村居建设工作,加大对历史名人命名路街以及本土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
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对《关于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第20170338号政协提案)》的会办意见
民政局:
南城街道办政协小组提出的《关于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提案20170338号)收悉。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东莞是岭南人文荟萃地,各历史时期的东莞名人及其所在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在岭南乃至国内外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近代以来,更是名家辈出,先后出现了卓有名声的几大家族,并在医学、建筑学、地质学、信息科学等科技领域涌现出众多精英。以历史名人命名道路名称,既能起到纪念先贤、教育后人的作用,又能塑造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
城市道路名称具有严肃性和延续性。以历史名人命名道路时建议充分考虑与历史名人间的历史关系,尤其是对现有道路名称进行更名时,应征求广大市民意见,逐步实施,稳步推进。
市委宣传部:
东宣复函〔2017〕7号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338号提案的答复
市民政局:
南城街道办政协小组提出的《关于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推动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提案第20170338号)由我部参与会办。提案对我市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进行了分析论述,建议进一步发挥名人资源优势,通过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做好我市历史名人宣传推广工作
近年来,根据文化名城建设的总体部署,我部经过深入的挖掘梳理和持续的宣传推介,逐步实现了让东莞名人名史步出历史、走进现实,步出展馆、走进城乡,步出课堂、走进大众,步出东莞、走向全国,初步树立起了东莞名人名史文化品牌,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一)从2011年5月起,连续开展三批东莞文化名人评传丛书创作。丛书为东莞历史名人树碑立传,将30名杰出人士列为传主,一人一书,用人物评传的形式出版发行。这些历史名人是东莞城市的一张靓丽名片,也是城市深厚文化积淀的呈现。丛书的出版对东莞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弘扬地方优秀历史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2014年6月,出版了《影响中国的东莞人》一书,并在市内中小学开展走进校园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广效应。该书全面梳理明清以来在中国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东莞人及其事迹,在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彰显了东莞深厚的人文底蕴。
(三)2016年12月,“影响中国的东莞人”雕塑项目在市行政中心广场正式落成。该项目再现了明清以来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31位东莞名人形象。雕塑群落成既提升了公共空间的文化内涵,也成为了传承东莞精神、展示城市形象的新载体。
(四)2016年12月,历时三年的东莞市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如期收官。该工程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再现东莞市历史文明发展历程,集中表现东莞地区有人文活动记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所发生的文化事件、涌现的杰出人物和产生的文明成果,进一步弘扬了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东莞精神,提升了东莞文化软实力。
二、积极宣传报道名人命名街道
由于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的工作主要由规划部门牵头,下来,我部积极配合规划部门,遵循“新增一条,宣传一条”的原则,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我市媒体资源,对成功通过命名程序的路街,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媒体加以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同感,确保名人路街家喻户晓。
档案局:
民政局:
南城街道办政协小组提出的《关于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提案20170338号)收悉。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开展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的专项工作,对弘扬东莞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这也是传承历史、宣传文化的一种好形式,我局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我局将在相关工作方面积极予以配合,如协助提供有关历史名人档案资料等,全力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
民政局:
南城街道办政协小组:
您在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第20170338号提案“关于以历史名人命名路街、推进我市文化名城建设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地名是最为广泛的公共、公益事务,是为社会全方位服务不可或缺的民生元素、城市元素、环境元素、历史元素,是要求能长期稳定使用的事物,所以历来对以人名作地名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予以严格控制。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2007年广东省人大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款也明确:“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因此,在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中,对于以人名作地名,我们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是一般不用人名命名。但对国家、民族、社会有普遍影响、广泛纪念、深刻教育及历史彰显意义的杰出人物,如果当地有以其名字作地名的普遍要求时,本着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证、论证、公示等公开的程序进行操作,对那些历史上有或现在有不同意见的将暂不用,达不到广泛共识的不用。二是严格控制量级和数量。在中华地名文化文库中,以人名作地名的数量是极其稀少的。以人名作地名只能是个别、少量,且最具代表性。三是对已决定以某人名作地名时,其冠名的择取方法,我们坚持仅以其名命名,不用其姓。这种方法,在中国以人名命名地名中,用得最为普遍,如中山(孙中山)路、志丹(刘志丹)县、尚志(赵尚志)市、以及一曼(赵一曼)街、靖宇(杨靖宇)街、中山(孙中山)公园、兆麟(李兆麟)公园等。
感谢您对我们地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们将继续做好本市的地名工作,在地名命名中注意反映本土历史文化,不断提升和优化本市地名文化环境,使地名更好地为民众交往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