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333)关于加快落实我市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建议

内    容:

  2014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对加快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规定,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东莞市在义务学校校长教师轮岗方面虽有所动作,但进展不大,有待加快落实,问题如下:

  1. 今年实行的广东省教师职称改革明确规定:“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我市有部分教师毕业以后就扎根一所学校,根本没有交流轮岗的机会,而按照文件规定就不能申报中学高级职称。他们迫切希望主管部门能够给他们创造交流轮岗的机会,从而顺利地评上高级职称。

  2. 交流轮岗是国家赋予教师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但在以往被看作是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的产物,把交流轮岗贴上“差老师”的标签,让老师谈之色变,有关部门对交流轮岗重要性的宣传不够,有点怕麻烦。教师的交流轮岗在市内还未普遍推行,岗位也少,仅停留在个别支教方面(援藏、援疆、援粤北等),全市教师交流轮岗没有常态化、规模化。

  3. 有待健全教师交流轮岗的激励保障机制,有些老师怕交流以后回不到原来的学校,或者工资待遇有落差,影响评级晋升,有后顾之忧。


建    议:

  1. 市教育局充分利用广东省教师职称改革的契机,在市镇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设立有关教师轮岗的专职部门,加大对《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的宣传力度,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使我市校长教师轮岗有法可循,有章可依,从而形成教育改革的新风气。

  2.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按照《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的规定:“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因为我市每个学校的实际情况不一样,要统筹各类学校发展需要与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刚性流动与柔性流动相结合,政策兜底与激励引导相结合,以政策引导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本着“相对稳定、自愿为主、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人员范围,推动教师交流轮岗。

  3.《意见》规定:“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我市情况特殊,城镇化程度高,地区差异不大,为照顾老师的家庭,可考虑就近的原则,相邻镇区之间、镇区学校之间可优先考虑。例如,一个镇区有两间同类学校,甲校就可以将自己优势科目的老师交流到乙校,乙校的优势科目老师也可交流到甲校,这样就能达到两校之间优势互补。当然还可以创新其他方式方法,如:市教育局实行的初中“1+1”结对帮扶和公民办学校结对帮扶工作,就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4. 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激励保障机制。主管部门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并对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和轮岗老师三方明确职责、细化要求。既要对校长教师参加交流轮岗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通过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提案者 何龙超
部门答复

教育局:
何龙超委员:
  您提出的第20170333号提案,关于加快落实我市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教师交流轮岗的规章制度问题
  我局于2015年3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东莞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交流轮岗工作也在同年开始推进。在《指导意见》中,我们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交流范围、交流方式、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二、关于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问题
  《指导意见》中的“交流范围”和“工作目标”明确,交流对象为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的校长教师(含合同制教师),镇(街、园区)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交流方式”中分别说明了校长交流分为期满交流、提任交流和承办新校交流等三种方式;教师交流分为市内交流、支教、到协办学校交流以及学校行政人员(含正、副校长)到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跟岗锻炼等四种情况。
  三、关于交流结对方面的问题
  为了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指导意见》中的“工作原则”写明,“引导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有空编学校流动。校长和骨干教师一般在镇(街、园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以就近原则进行交流。〔优质学校与骨干教师的范围由各镇(街、园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交流方式也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各镇(街、园区)也可结合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
  四、关于激励保障机制的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在晋升和评优机制、职务(职称)评聘机制中要结合考虑交流轮岗作为必要或优先条件。在待遇保障机制方面,“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尤其是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交流期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者,下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评情况发放。积极建立师资交流保障经费制度,为交流教师提供生活便利,解决教师后顾之忧”。
  在各镇街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交流不够均衡、工作力度有待提高等方面的问题。谢谢您提供的建议,我们会继续加强对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征求意见和调研,进一步督促各镇街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工作。今年我们还将积极探索高中阶段的教师交流工作,争取年内能够出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局:
无意见。


办理单位 教育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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