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095号提案的答复
市委组织部:
民工党市委会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现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我局提出如下会办答复意见:
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资金资助问题。根据《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至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因此,享受安家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落户时间在2012年9月30日前。为充分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都能享受政策优惠,2013年,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扫尾工作,共受理安家补贴申请74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共56人(人才主要就职于东莞理工学院、广东医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中子科学中心、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市社会科学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审核发放补贴408万元,从2013年开始分五年等额拨付,每年拨付约81.6万元。其余18名申请人由于落户时间在2012年9月30日后,不符合享受安家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市委组织部:
市政协:
转来提案《关于调整现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政协委员、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对我市人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我办回复如下:
一、关于来莞时间。根据2015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突出政策的引才导向,借鉴宁波、昆山、佛山等城市政策制定的经验做法,同时兼顾政策的延续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人才来莞时间作了规定:“本办法所指‘特色人才’,应在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时间划分节点主要考虑原《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日期。市人才办联合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产业、领域的发展趋势和需要,统筹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两种资源,坚持立足本土、突出重点、靶向支持的原则,培养支持本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正在起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针对存量人才进行培养、扶持、资助、奖励等,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政策体系和提高各层次各梯队人才政策的竞争力。
二、关于补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家费。根据《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至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因此,享受安家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落户时间在2012年9月30日前。为充分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都能享受政策优惠,2013年,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扫尾工作,共受理安家补贴申请74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共56人(人才主要就职于东莞理工学院、广东医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中子科学中心、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市社会科学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审核发放补贴408万元,从2013年开始分五年等额拨付,每年拨付约81.6万元。其余18名申请人由于落户时间在2012年9月30日后,不符合享受安家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三、关于“购房限制”。政策中购房补贴条款的制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特色人才在莞住房困难,通过购房补贴吸引和帮助引进人才在莞置业安家,而并不具有普惠性的奖励性质。
四、关于科研学者。《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突破原来主要根据荣誉、称号、奖励为认定评定依据的做法,对特色人才定义进行了修改,政策原文及其人才目录中均把社会贡献作为人才评定标准之一,突出了业绩和贡献导向,做到不拘一格评价人才,鉴此,并未把科研学者,特别是以学术论文为主要业绩的人才排除在认定评定东莞市特色人才之外。
五、关于基础研究人才。近年来,东莞围绕《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了近40项配套政策,探索了一系列具有东莞特色的,包括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评价等方面的政策配套,建议有关单位用好用活已有人才政策。同时,根据职能定位,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人才工作,关于基础研究人才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建议以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