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095)关于调整现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建议
内    容:
  通过一份针对东莞市现有人才和人才引进的问卷调查发现,东莞人才流失严重,引进人才困难。究其原因,目前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政策(东府[2015]110号文件)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特色人才的申请期限不合理。该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执行时间为5年。根据文件的时间期限,该文件认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者必须在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那么2013年到2020年间引进的人才能够递交申请的年限将大为不同。如果符合申请日期每年来莞工作或创业的年限递增,就意味着东莞市引进人才的申请期限只有三年,时间过短。一个引进的高校科技人才如果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最快必须要有四年的时间才能结题(一般都要5年半)。但与此相对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可在三年内结题,这就造成了悖论。
  二是忽视了对现有人才的支持和奖励。该政策对申请人入职或来莞时间的限制,导致一批已经扎根东莞,对东莞具有深厚感情,且取得突出业绩的杰出人才无法申请东莞市特色人才称号,这是极不公平的,从而也导致了一大批现有人才,例如广东医科大学李龙宣、罗伟仁、曾小斌、黄俊辉、张铁柱、陆元志、何松坚、刘伟敬、李克深等青年才俊,离职往深圳、广州等其他地方发展。
  三是对引进人才的资金支持不够到位。2012年东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没能享受到,之前《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的政策津贴补助。例如, 2012年7月引进的广东医科大学42位博士和东莞理工学院28位博士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却都没有享受到对应的津贴补助。而调查显示,2011年7月及之前入职这两所高校博士均有此项津贴补助,所以极大地打击了引进人才对东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是现有的购房补贴规定不合理。东莞市特长办法规定:对于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并且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称号的引进人才,才给予购房补贴。这一条款对于已经购买过房子,几乎扎根东莞的创业人员并不公平。

  五是该项规定也未考虑东莞的实际情况。2014年起东莞房价飞涨,购房补贴资助力度不能缓解房价上涨压力。也给已到东莞工作但还未购买商品房的特色人才造成买房还是先不买房的极大困扰。据调查所知,有十几个2012年引进的特色人才因等待东莞市特色人才的申请而未能尽早购房,而最终因期限的限制申请不了东莞市特色人才,得不到购房补贴,备受打击,离职换岗。


建    议:
  1、东莞市政府应放开“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在申请人方面来莞入职的年限条件,并与老政策做到时间衔接。
  “东莞市特色人才”是一个奖励政策,更应该是一个荣誉称号。不应限制来莞创业和工作时间作为申请基本条件。借鉴兄弟城市深圳市“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11〕9 号),只要申请人业绩在本规定执行期限内取得皆可申请。东莞市要面向于所有已在东莞市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对新引进来莞工作和创业的人才,给予他们能够在东莞安家落户的大力支持(如新购买房30万-250万住房补贴)。而对于已在东莞工作创业的优秀人才,可注重在医疗、社保、税收、配偶安置、之女入学等其它生活方面给予更好的保障。
  此外,根据东府[2007]104号文件人才办法的通知,对2012年来莞工作和创业的引进人才,由于没能在9月30日之前更换完东莞身份证而没享受到对应津贴补助的,请求补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安家费(具体数额为博士生导师:补贴20万元;教授(正高级)、博士后:补贴10万元;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
  2、东莞市政府应出台一些针对基础研究人才的优惠政策并移除购房限制,坚定年轻科研人才扎根东莞的决心。
  东莞人才办法目前主要针对的人群为企业人才或创业人才,而忽视科研学者尤其是海外人才主要以论文等形式的业绩及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现实。
  而且现在产学研一体化,基础研究转化为生产力的例子比比皆是。应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加大对年轻博士及博士后等高学历人才的资助,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倾斜,注重人才梯队的培养。同样,最近几年,佛山和顺德等地对人才的支持力度和奖励政策都非常大,促进了这两个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佛山,以前经济一直排名东莞之后,而现在已超越东莞了。这也表明了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与该市政府对人才的支持力度是密切不可分的,两者相辅相成。
  此外,安居才能乐业,任何时期在东莞购房都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好手段。而购房补贴对于做科研的人才来说无疑于雪中送炭,很好地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的投入到科研和工作中,为东莞的腾飞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针对在东莞创业和工作的,在东莞购买商品房作为居住用途而非投资的已购房人才,应该给予资助。
  还有,房地产库存化是东莞市也是广东省未来几年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风险隐患。该政策如能调整也将有利于东莞市缓解房地产库存化。
  

提案者 农工党市委会
部门答复

  市人力资源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095号提案的答复
  市委组织部:
  民工党市委会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现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我局提出如下会办答复意见:
  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资金资助问题。根据《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从20075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至2007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930日。”因此,享受安家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落户时间在2012930日前。为充分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都能享受政策优惠,2013年,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扫尾工作,共受理安家补贴申请74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共56人(人才主要就职于东莞理工学院、广东医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中子科学中心、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市社会科学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审核发放补贴408万元,从2013年开始分五年等额拨付,每年拨付约81.6万元。其余18名申请人由于落户时间在2012930日后,不符合享受安家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市委组织部:

市政协:
  转来提案《关于调整现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政协委员、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对我市人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我办回复如下:
  一、关于来莞时间。根据2015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突出政策的引才导向,借鉴宁波、昆山、佛山等城市政策制定的经验做法,同时兼顾政策的延续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人才来莞时间作了规定:“本办法所指‘特色人才’,应在20133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时间划分节点主要考虑原《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日期。市人才办联合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产业、领域的发展趋势和需要,统筹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两种资源,坚持立足本土、突出重点、靶向支持的原则,培养支持本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正在起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针对存量人才进行培养、扶持、资助、奖励等,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政策体系和提高各层次各梯队人才政策的竞争力。
  二、关于补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家费。根据《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从20075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至2007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930日。”因此,享受安家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落户时间在2012930日前。为充分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都能享受政策优惠,2013年,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扫尾工作,共受理安家补贴申请74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共56人(人才主要就职于东莞理工学院、广东医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中子科学中心、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市社会科学院、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审核发放补贴408万元,从2013年开始分五年等额拨付,每年拨付约81.6万元。其余18名申请人由于落户时间在2012930日后,不符合享受安家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三、关于“购房限制”。政策中购房补贴条款的制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特色人才在莞住房困难,通过购房补贴吸引和帮助引进人才在莞置业安家,而并不具有普惠性的奖励性质。
  四、关于科研学者。《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突破原来主要根据荣誉、称号、奖励为认定评定依据的做法,对特色人才定义进行了修改,政策原文及其人才目录中均把社会贡献作为人才评定标准之一,突出了业绩和贡献导向,做到不拘一格评价人才,鉴此,并未把科研学者,特别是以学术论文为主要业绩的人才排除在认定评定东莞市特色人才之外。
  五、关于基础研究人才。近年来,东莞围绕《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了近40项配套政策,探索了一系列具有东莞特色的,包括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评价等方面的政策配套,建议有关单位用好用活已有人才政策。同时,根据职能定位,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人才工作,关于基础研究人才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建议以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办理单位 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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