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403)关于依法出台和公开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制度,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适用范围的建议

内    容:

  一、 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效果完全背离制度设计者的初衷

  2009年开始实施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是一场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的改革。高层设计者的目的是“依法保障和改善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但从东莞多年基层学校的实践来看,在教师绩效工资改革中,自己的工资“被绩效”了,学校分配方案出现严重的“偏行政,轻教学”的现状,所谓的改革,实质上沦为“割教师的肉,涨领导的袋”。各学校在制定绩效分配方案时,明显向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倾斜,一线教师工作强度难以体现。教得再好,不如当个行政,绩效工资变成了官效工资,完全背离了初衷,严重打击了教师的积极性,甚至伤害了教师的基本尊严。

  教师法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这个法律颁布20多年了,可形同虚设。如果说东莞市公务员平均工资为A,那么教师平均工资就只有A-,这是基本事实。实施绩效工资后又是什么状况呢?这个A-基本上没有多少变化,可还得从里面切出一块充当绩效工资,让老师们来搞内斗,导致80%以上的教师拿不回本来属于自己的A-。这样的绩效工资制度何以提高老师的待遇,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绩效工资制度让教师的地位更低,极大伤害了教师的尊严

  教育部于2016年又出台政策,表示要争取让“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公务员的收入改革的车补部分、绩效考核奖等,都是纯粹的增量部分,是工资之外的财政拨款,人均高达三万五。可东莞教师的绩效工资却是自己身上割下来的肉。2017年12月份,东莞各学校校长口头传达的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是教师原本因为工资太低而设置的教书育人奖和因物价上涨补贴的存量部分组成。奖励性绩效则是由原本的计划生育奖、工作评比奖和降低了教师的一部分工作津贴存量部分组成的,如果说有增量,据称增量部分人均每月800元。而且,自从有了“奖励性绩效工资”这块肉,本来应该由财政负担的一些项目也都打起这块肉的主意了,比如学校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增加津贴部分等等都装进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框里了。如此绩效制度,财政不仅没有实质性的“提高教师待遇”,反而让教师分担了财政负担。

  令人质疑的是:

  1.此次绩效工资的改革是把老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的部分纳为绩效,这是否意味着教师退休后的工资收入的减少?

  2.此次绩效方案的出台,根本没有广泛地征求倾听基层一线教师的意见,没有走法理论证、科学听证的民主程序。在2017年7月初,各校向教师首次传达此方案时,领导们众口一致的说法是:教育局要求参加会议者,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没有纸质文件,防止媒体炒作。而且迄今为止,学校没有拿到东莞中小学实施绩效工资的任何正规纸质文件。不知在东莞教育局领导的眼里,原本是主张社会公义、监督公权行为的媒体,竟然沦落为低级炒作的角色?

  3.按照学校口头传达的方案,要提高学校行政管理岗位的津贴,而且增加的这部分要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进行支付。不知教育局是否了解学校行政人员的工作状态?校长是不上课的,负责全面工作;副校长有的学校安排上一个班的课,有的不上课;主任级的领导有的上一个班的课,有的不上课;级长级别的管理者在目前不少招生数额减少的学校,只负责一个班的教学,很多没有满工作量;科组长级别的管理者基本上是满工作量。也就是说,目前绝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除了领取600到900的工作岗位津贴之外,他们的实际工作量在学校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减免,这也是在一个学校里为什么教职员工竞相争聘行政岗位的根本原因。况且东莞大多数学校行政岗位不是面向教师公开公平竞聘上岗,而是由教育局或是校长任命产生。既然各校的行政管理岗位不是一个公平的平台获得的,不知教育局此番大幅提升行政管理岗位津贴的法理依据何在?

  另外学校行政岗位的设置,是为了一个学校能够进行正常的管理运作,不是为教师完成工作而设置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岗位增加的补贴要动用教师们的绩效工资进行?等于是花了教师自己的工资收入部分来给行政管理人员埋单。连行政管理人员自己也说,我们这是掏自己的钱补贴自己。退一步来说,奖励性绩效着力点应该是考核一个人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效,现在要拿出这部分绩效补贴行政岗位津贴法理依据何在?如此做法,恰恰印证坐实了学校的绩效工资“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变成了“向校领导倾斜”的质疑。

  如此绩效工资制度只是让教师待遇比以前更低了,如何“提高教师地位”?基本的职业尊严被伤害得更深了,何谈提升教师的幸福指数?一项好的政策,如何做到不变味,而是变得更好?


建    议:

  (一) 扎扎实实地提高教师待遇,提高教师的教龄津贴

  教师本来就是个安分守己的群体,由于没有什么话语权力空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东莞,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分属两个序列,公务员可以享有比教师高两倍的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享有车补,享有财政单独拨款设置绩效考核奖等待遇。但同时参加工作的教师,其工资收入却只拿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一半,这极大伤害了教师的感情。因此,为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教,建议:废止如今的教龄10元封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教师教龄津贴;在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方面,教师应该享受与公务员平等待遇。

  (二)尽快改进现有的绩效工资出台及施行的制度

  绩效工资涉及全市广大教师的根本利益,出台绩效工资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的程序,必须广泛地倾听基层一线教师的意见。现有的绩效工资制度基本上是割教师的肉来重新分配,不管采用何种分配方案,都会使教师拿不回自己的肉,都会造成内部矛盾,伤害教师的尊严,进而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建议教师绩效工资仿照公务员待遇,搞增量改革,把本来属于教师工资收入的部分还给教师,由市财政另外按比例增拨一部分来做教师的绩效工资,真正实现教师与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的无缝对接。

  (三)加强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绩效工资真正能发挥激励作用,关键的一点,就是切分的规则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的程序,要让人感到基本公平公正,让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充分反映,而不是如今大多数学校的通行的做法,为了发绩效而让方案强行通过,留下一堆不满和怨言。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积极调研,广泛地听取一线教师的意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出一套相对具体的绩效考核制度,而不是仅仅把国家的指导意见再泛泛复述一遍。分配调整的依据是什么,谁参与制定,表决中“官民”比例是多少,是否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酝酿讨论,有什么监督机制来保证这一过程不是“走过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对各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进行调查,加强监督,制止不公平的分配方案,才能真正实现绩效工资应该拥有的效能。



提案者 陈丽敏
部门答复

教育局:
陈丽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出台和公开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制度,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适用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来,我市教师待遇在我省较早实现了“两相当”。2009年,我市印发《东莞市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每次市内工资变动,教师与公务员都是同步进行的。目前,教师的年收入由基本工资、住房改革补贴、节日津贴、按月拨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双薪、计生奖、新增的年终绩效考核奖等项目构成。就我市教师与公务员工资结构对比,公务员工资项目中没有按月拨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这一项目,有按上级政策发放的公务员交通费补贴这一项目,其他项目均为一致。教师与公务员分属两个不同的工作领域,工作性质不尽相同,其工资收入项目和标准也不完全相同,都是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的,均由市、镇财政单独核算拨付。从市财政的实际支出测算来看,公务员和教师的年收入已实现大体相当,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另外,目前我市教师的教龄津贴是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于1985年制定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标准执行的,对于您提到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暂无其他政策依据。但是,在我市教师工资中,除教龄津贴外,薪级工资和工作性津贴的核算也都和教龄相关的,随着任教年限的增加而增长,工资总收入也随之增长。
  经过8年来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工作的经验积累,我们在征集教师、学校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为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修缮相关不足,于2017年1月印发了《东莞市市直属公办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试行)》对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考核的内容和方法,方案的制定和程序,考核小组的构成和产生,考评的程序和要求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您想了解得更加具体,可向所在学校或镇街提出。《方案》和《指导意见(试行)》都要求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切实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和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方案;方案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绩效考核要公开透明,要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也可在学校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要做好复核、解释和答复工作;若对绩效考核方案存在异议,可直接向学校提出。
  感谢您的建议!为我们继续加强教师绩效工资管理,完善相关分配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我们也将不断吸取经验,接纳反馈建议,加强调研工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办理单位 教育局
网友评价
支持 12   反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