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回复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194号提案的函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市政协发来民盟市委会提交的《关于稳步发展东莞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194号提案)收悉。根据提案提出关于制定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市国税局经研究,答复的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文件规定,东莞市政府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减免税项目。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国扶贫基金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后转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市国税局将积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同时积极调研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诉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为企业争取更多政策红利。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
一次会议提案第20170194号的答复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民盟市委会提出的《关于稳步发展东莞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政协提案第20170194号)收悉。我局经研究,现对提案中涉及地税部门的建议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我局并无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但我局将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家拟进一步扩大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范围,我局将切实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小额贷款企业的诉求及意见。
对于《关于稳步发展东莞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编号20170194)中第6点“积极融入征信系统”,做出以下说明,供参考。
负责运行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于将各类放贷机构或资金提供方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持开放态度。但是,为确保这一全国性系统的稳定运行、数据质量和信息安全,征信中心对接入机构的业务资质、主营业务情况、业务系统信息化水平、风险和安全管理机制和水平以及获取客户授权履行业务报送义务的能力等方面均有要求。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出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申请,人民银行将按照既定程序和规范进行审查。
金融工作局的回复:
民盟市委:
首先,非常感谢贵委对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根据贵委在《关于稳步发展东莞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一、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基本情况
截止2017年3月末,我市共有1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4.2亿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当年累计发放贷款843笔合计5.04亿元,贷款余额为25.77亿元。自2009年试点至今,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发放了16000多笔合共约300亿元贷款,为广大的小微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关于重视防范金融风险。
2014年我市出台了《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预案》等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主要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方面着手。现场检查方面,我局每半年组织各镇街(园区)开展辖区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我局亦随机抽取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检查对象,会同镇街(园区)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方面,通过已上线运行的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等进行持续的动态监控,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以便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
三、关于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向客户贷款的融资杠杆率。
为客户提供高杠杆的配资是违反国家金融调控政策的行为。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暂未发现有小额贷款公司为客户提供配资的行为。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防范所述行为的出现。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目前的监管职能分工,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
四、关于在东莞市建立统一的动产监管仓库。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动产的包括范围很广,例如各种大宗商品(原油、钢铁、塑胶)、汽车、船舶、机器设备等。不同的动产品种,对其保管的场地、环境、消防等皆有区别;是否能够建立统一的动产监管仓库,我局建议由大宗商品的主管部门牵头研究。
五、关于利用互联网+扩大利润空间。
互联网与小额贷款业务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小额贷款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局将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运用互联网技术,促进互联网与小额贷款融合健康发展,达到拓展客户群体、控制风险、降低业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目标。
六、关于有效提高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小额贷款公司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人才支持打下了基础。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方面,2014年我市出台了《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预案》等制度文件,以监管为基础,通过履职评价、引入第三方评级等措施,及时识别和预警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七、关于融入征信系统。
截至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及时更新征信系统的数据、保证信贷市场借款主体信用信息的充分性与完整性、维护信贷市场的信用秩序,我局将继续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八、关于拓宽融资渠道。
按照现行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可从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我市小额贷款公司除从银行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尝试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等方式融资。自2009年以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融资金额超16亿元。下来,我局一方面将推动由商业评级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小贷行业公信力,推动银行机构依据评级结果开展银贷合作;另一方面继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以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
九、关于制定税费优惠政策。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赋重,三分之一的营业收入用于交税,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了现存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动力。东莞虽已获得立法权,但据了解,东莞的立法权限仅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类事项,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未纳入立法权限。因此,我局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由省牵头出台税收方面的扶持政策,通过纳税奖励、纳税返还等方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税赋,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最后,再次感谢贵委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